廣州金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曹中時、劉元沖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04民初40583號
判決日期:2021-01-15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金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被告曹中時、劉元沖、白文霞、周志雄、曹六華、馬駿、呂紅升、曹裕濤、曹永紅、葉兆平、馬知政、代玥、深圳市琳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琳翔公司)、深圳市凱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翔公司)、烏拉特后旗凱宇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凱宇公司)、劉超平、杜爽、梁廣清、王秀軍、曹櫻、曹中福、喻天翔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19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軍、紀云妹、被告曹櫻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耀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兆平、劉超平、杜爽、喻天翔、王秀軍、梁廣清、曹中福、白文霞、曹中時、周志雄、曹六華、馬駿、呂紅升、曹裕濤、曹永紅、馬知政、代玥、琳翔公司、凱宇公司、凱翔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作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曹中時償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5000000元;2.被告曹中時向原告支付遲延支付的利息及違約金(利息、違約金以50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2月16日起算,利息按月利率1.5%支付,違約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支付,皆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上述利息及違約金合并利率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3.被告劉元沖、白文霞、周志雄、曹六華、馬駿、呂紅升、曹裕濤、曹永紅、葉兆平、馬知政、代玥、琳翔公司、凱翔公司、凱宇公司、劉超平、杜爽、梁廣清、王秀軍、曹櫻、曹中福、喻天翔對被告曹中時應償還原告貸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承擔連帶擔保責任;4.本案的受理費46850元由各被告承擔。5.本案的律師費7000元由各被告承擔;6.請求法院依法處置被告六馬駿提供抵押擔保的深圳市南山區香山中街純水岸(十五期)二區2棟一單元1601的房產,并在處置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曹中時于2017年1月10日簽訂了貸款合同,約定被告曹中時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原告按合同約定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告曹中時發放了5000000元的貸款。原告與其余分別被告簽訂了聯貸聯保融資額度合同或保證擔保合同。貸款發放后,被告曹中時尚未依約償還本金及利息,其余被告應對被告曹中時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曹中時的違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成訟。
被告曹櫻辯稱:一、本案原告與被告曹中時以及本院審理的(2019)粵0104民初40580號、40542號、40585號、40587號、40589號、40590號民事案件所涉及的原告與被告劉元沖、白文霞、曹中時、曹六華、呂紅升、曹裕濤合計七筆貸款本金35000000元實際借款人為被告十四深圳市凱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原告與深圳市凱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為了規避廣東省小額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關于小貸公司的單筆貸款不能超過5000000元的規定,以公司員工的名義及上述七個涉案被告向原告貸款,原告與深圳市凱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串通規避法律規定,在明知上述七個涉案被告僅是深圳市凱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員工,根本沒有能力承擔涉案合計35000000元的貸款能力和擔保能力作出的行為,規避法律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并且原告作為債權人對合同無效的過錯被告二十作為保證人不應當承擔本案及其六案的保證責任;二、原告的第二項請求要求支付月利率1.5%的利息及違約金按每日5‰計算已經超過了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利率上限,超過的應屬無效;三、原告的第六項訴訟請求,因被告馬駿所提供的抵押財產已拍賣,原告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受償,償還債務的應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四、被告馬駿提供的抵押財產已與2020年5月29日拍賣成功,成交價為36572960元,因人民法院執行程序問題,原告不能申請優先受償,對此債務人及保證人沒有過錯,自2020年5月31日起應債務所產生的利息及違約金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被告曹櫻無提供證據。
被告葉兆平、劉超平、劉元沖、杜爽、喻天翔、王秀軍、梁廣清、曹中福、白文霞、曹中時、周志雄、曹六華、馬駿、呂紅升、曹裕濤、曹永紅、馬知政、代玥、琳翔公司、凱宇公司、凱翔公司無答辯也未提交證據。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貸款合同、聯貸聯保融資額度合同、保證擔保合同、抵押擔保合同、不動產登記證明、貸款借據、劃款憑證、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及轉賬憑證、《深圳市凱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烏拉特后旗凱宇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深圳市琳翔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等證據。被告曹櫻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葉兆平、劉元沖、劉超平、杜爽、喻天翔、王秀軍、梁廣清、曹中福、白文霞、曹中時、周志雄、曹六華、馬駿、呂紅升、曹裕濤、曹永紅、馬知政、代玥、琳翔公司、凱宇公司、凱翔公司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及質證的權利,本院經核實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案件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7年1月10日,原告(甲方、債權人)與被告曹中時、劉元沖、白文霞、周志雄、曹六華、馬駿、呂紅升、曹裕濤(借款人,共八方,任一方借款人同時也是其他各方的保證人)簽訂編號廣金貸2017聯字第002號《聯貸聯保融資額度合同》。合同約定:聯貸聯保融資額度,系指在本合同約定的額度有效期間內,由貸款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分別向八個借款人提供的融資本金余額的限額,同時,任一方借款人均對其他各方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對貸款人形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任一方借款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范圍為其他七方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對貸款人形成的全部債務之和,聯貸聯保融資額度總額是指在本合同約定的額度有效期間內,貸款人向乙方八個借款人提供的聯貸聯保融資額度之和。八個借款人向貸款人聯合申請貸款,貸款人對借款人分別授予融資額度,每一借款人在貸款人授予的融資額度范圍內申請使用,同時,每一借款人對其七方借款人在合同項下對貸款人形成的全部債務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按貸款人對借款人的每筆融資業務分別計算,自每筆融資業務發放之日起始日至該筆融資業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貸款人對借款人授信總額度40000000元;授信期限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貸款人對任一方借款人的債權是指本合同項下該借款人對貸款人未清償的一切到期和未到期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本金、相關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違約金以及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貸款人對任一方借款人的保證擔保債權是貸款人對除該借款人之外其他各方借款人的債權之和。
同日,原告(債權人)與被告曹中時(債務人)簽訂編號廣金貸2017貸字第010號《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5000000元;貸款期限6個月,從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貸款月利率1.5%;每月付息,一次性還本,還款付息日為每月12號;債務人逾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余額(包括本金及利息)每日千分之五計算違約金。貸款期限屆滿或債權人依合同約定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債務人必須完全履行,如債務人不完全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并將所得款項優先抵償所欠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其他費用。
同日,原告(債權人)與被告曹永紅(擔保人1)、葉兆平(擔保人2)、馬知政(擔保人3)、代玥(擔保人4)、琳翔公司(擔保人5)、凱翔公司(擔保人6)、烏拉特后旗凱宇再生資源公司(擔保人7)劉元沖(債務人1)、白文霞(債務人2)、曹中時(債務人3)、周志雄(債務人4)、曹六華(債務人5)、馬駿(債務人6)、呂紅升(債務人7)曹裕濤(債務人8)簽訂編號廣金貸2017聯保字第002-1號《保證擔保合同》。同日,原告(債權人)與被告劉超平(擔保人1)、杜爽(擔保人2)、梁廣清(擔保人3)、王秀軍(擔保人4)、曹櫻(擔保人5)、曹中福(擔保人6)、喻天翔(擔保人7)、劉元沖(債務人1)、白文霞(債務人2)、曹中時(債務人3)、周志雄(債務人4)、曹六華(債務人5)、馬駿(債務人6)、呂紅升(債務人7)曹裕濤(債務人8)簽訂編號廣金貸2017聯保字第002-2號《保證擔保合同》。兩份《保證擔保合同》均約定:為確保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的廣金貸2017聯字第002號《聯貸聯保融資額度合同》項下債務人的義務得到切實履行,各擔保人為各債務人在聯貸聯保合同項下的貸款向債權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范圍包括聯貸聯保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等,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聯貸聯保合同項下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同日,原告(債權人)與被告馬駿(抵押人)、被告劉元沖(債務人1)、白文霞(債務人2)、曹中時(債務人3)、周志雄(債務人4)、曹六華(債務人5)、馬駿(債務人6)、呂紅升(債務人7)曹裕濤(債務人8)簽訂編號廣金貸2017聯保字第002-3號《抵押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馬駿以其合法擁有的財產為各債務人在聯貸聯保合同項下的貸款設定抵押,抵押物為深圳市南山區香山中街純水岸(十五期)二區2棟一單元1601,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違約金、律師費、訴訟費、保險費等。抵押物于2017年1月13日在房管部門辦理了以原告為抵押權人的抵押登記。
簽約后,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告曹中時發放貸款5000000元。被告曹中時自2017年2月16日至今未有還款,成訟。
另查明,原告提供了《深圳市凱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烏拉特后旗凱宇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深圳市琳翔投資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證明深圳市凱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烏拉特后旗凱宇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及深圳市琳翔投資有限公司的對外擔保經過了相應的股東會決議。
再查明,原告為本案實際支出了律師7000元,并提供了相應的委托代理合同、轉賬憑證及發票予以證明
判決結果
一、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被告曹中時向原告廣州金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還款違約金(自2017年2月16日起,以5000000元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標準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被告曹中時向原告廣州金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7000元;
三、被告劉元沖、白文霞、周志雄、曹六華、馬駿、呂紅升、曹裕濤、曹永紅、葉兆平、馬知政、代玥、深圳市琳翔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凱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烏拉特后旗凱宇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劉超平、杜爽、梁廣清、王秀軍、曹櫻、曹中福、喻天翔對第一、二項判決主文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被告曹中時追償;
四、原告廣州金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項債權范圍內對依法處分被告馬駿用于抵押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區香山中街純水岸(十五期)二區2棟一單元1601的房房產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五、駁回原告廣州金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6850元由被告曹中時、劉元沖、白文霞、周志雄、曹六華、馬駿、呂紅升、曹裕濤、曹永紅、葉兆平、馬知政、代玥、深圳市琳翔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凱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烏拉特后旗凱宇再生資源有限責任公司、劉超平、杜爽、梁廣清、王秀軍、曹櫻、曹中福、喻天翔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羅潔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徐穎珺
判決日期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