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李琪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902執1496號
判決日期:2021-01-15
法院: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與被執行人李琪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02民初433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歸還借款本金185000元及相應利息,并負擔案件訴訟費2049.50元、執行費2827.91元。
本案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執行人李琪波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但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網絡查控、傳統查控等手段依法對被執行人李琪波名下不動產、存款、車輛、股權投資信息等進行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有小額存款,另名下的公積金賬戶余額已在(2019)浙0902執547號執行案件中予以凍結,除此以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未能如實申報財產,本院做出對被執行人罰款1000元的決定,同時,本院對被執行人的采取了限制消費和納入失信名單的強制措施。截至2021年1月4日,本案未到位執行標的為185000元及相應利息,訴訟費、執行費亦未執行到位。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綜上,本案已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周志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書記員丁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