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大方縣漢方緣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大方縣新九驛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521民初5055號
判決日期:2021-01-19
法院:貴州省大方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智華公司”)與被告大方縣漢方緣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漢方緣公司”)、大方縣新九驛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新九驛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智華公司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在80000.00元范圍內凍結二被告的銀行存款,本院裁定凍結二被告名下的銀行存款80000.00元,凍結期限為1年。原告智華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帆、被告新九驛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漢方緣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智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漢方緣公司、新九驛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智華公司設計費人民幣6.77萬元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其中6.77萬元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047萬元,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清償完畢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申請費等由二被告共同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20日,原告智華公司與被告新九驛公司簽訂如下合同:1、《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勘察項目》;2、《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設計項目》;3、《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勘察項目》;4、《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設計項目》。按合同約定《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設計項目》設計費為¥167700.00元;《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設計項目》第三條2約定分兩次支付設計費用:“(1)待施工圖設計審查通過后2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設計費總額的80%;(2)待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或本項目在兩年內未實施完成,甲方應按合同簽訂金額支付乙方剩余設計費用”。2017年7月,畢節市建筑設計質量監督站審查通過了智華公司對前述項目的施工圖勘察、設計文件。2017年12月15日,原告將全部成果含施工圖及審查合格證交付給新九驛公司簽收。新九驛公司按約定向智華公司支付《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勘察項目》全部勘察費20.78萬元,《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勘察項目》第一次設計費用10萬元。2019年8月11日,新九驛公司、智華公司、漢方緣公司三方達成一致,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協議》,該協議第5條約定,由漢方緣公司“按原《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進行支付”。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履約義務。項目至2017年6月20日至今已超過兩年,依據合同約定付款的支付條件早已成就,漢方緣公司應向原告支付合同設計費16.77萬元減除已支付的10萬元,應支付6.77萬元。經原告多次向漢方緣公司催告,漢方緣公司均拒不履行支付義務。2020年4月15日,原告請求對案涉合同進行對賬,新九驛公司確認未付款項為6.77萬元。原告認為,原告與新九驛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該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漢方緣公司、新九驛公司經協商一致,三方共同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協議》,漢方緣公司也清楚知悉,亦屬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新九驛公司對合同未付款項無異議并簽字蓋章,視為新的合同簽訂認可,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設計費用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訴。
被告新九驛公司辯稱,就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處人行過街地下通道和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項目,智華公司與答辯人于2017年6月20日分別簽訂了《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處人行過街地下通道建設項目勘察合同》、《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處人行過街地下通道建設項目設計合同》、《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建設項目勘察合同》、《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建設項目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原勘察、設計合同),四份合同的總金額為975300元。后因大方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漢方緣公司達成了《大方縣九驛大道二標段道路等工程PPP項目承繼協議》,2019年8月9日答辯人與智華公司、漢方緣公司三方簽訂了《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答辯人將前述四份合同中就答辯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總體轉讓給了漢方緣公司。《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第2約定“丙方(漢方緣公司)承擔勘察設計合同下甲方(答辯人)承擔的各種義務和責任”,第3條約定“乙方(智華公司)同意甲方(答辯人)將勘察設計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丙方”。在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協議》前,答辯人已經共計向智華公司支付了307800元。因為漢方緣公司并不清楚前期的付款情況,智華公司向答辯人對賬時,答辯人就原勘察、設計合同已付款情況進行了對賬。但雙方并沒有重新達成由答辯人承擔付款責任的合同。綜上事實,答辯人、智華公司、漢方緣公司簽訂的《合同主體變更協議》將原有的四份勘察、設計合同關系合并為同一份合同,貴院受理的(2020)黔0521民初5056號、5053號、5055號是基于同一事實和法律關系、相同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應當予以合并審理。根據《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的約定,答辯人基于原勘察、設計合同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全部轉移給了漢方緣公司,且答辯人沒有重新作出承擔付款責任的意思表示,智華公司要求答辯人承擔支付責任和違約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原勘察、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智華公司均有逾期提交合格勘察、設計文件的行為,其中,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處人行過街地下通道建設項目勘察文件于2017年9月17日被審查合格,逾期75日,根據原勘察合同第6.5條的約定應減收勘察費10245元;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項目勘察文件于2017年9月17日被審查合格,逾期75日,根據原勘察合同第6.5條的約定應減收勘察費15585元;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處人行過街地下通道建設項目設計文件于2017年9月18日被審查合格,逾期60日,應酌情減收設計費27792元;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項目設計文件于2017年11月23日被審查合格,逾期126日,應酌情減收設計費21130.20元。故,根據原勘察、設計合同的約定,智華公司主張的勘察、設計費用中應當扣減74752.20元。除此之外,智華公司要求按照年利率6%、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無合同和法律依據。因此,智華公司要求答辯人支付勘察、設計費和逾期付款利息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智華公司對答辯人新九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漢方緣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2017年6月20日,新九驛公司作為甲方、委托單位與智華公司作為乙方、承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約定“根據大方縣新九驛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安排,現將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設計建設項目委托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階段施工圖設計。項目名稱: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設計項目。設計文件和時間要求:l、成果要求:滿足《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范》(CJJ6995)及相關設計規范要求。2、最終提交的設計文件份數。一階段施工圖設計文件8份。3、時間要求: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設計項目:2017年7月20日之前應向甲方提交設計文件,設計總周期30天(如因遇不可抗拒的外業因素造成誤工等,設計總周期酌情延長)。三、取費標準及撥付辦法:1、取費標準,本項目收費標準按國家計委、建設部《工程設計收費標準》2002年修訂本進行計算,本項目設計費為人民幣大寫:壹拾陸萬柒仟柒佰元整(¥167700.00元);2、撥付辦法(1)待施工圖設計審查通過后2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設計費總額的80%(2)待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或本項目在兩年內未實施完成,甲方應按合同簽訂金額支付乙方剩余設計費用。(一)、甲方責任1、向乙方提供所需有關資料,配合乙方工作,在生活與工作條件上給予支持。參與現場方案審查審定,并邀集有關部門到現場進出測設驗收和審定設計文件。2、協助乙方委托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勘測工作中涉及砍樹、青苗賠償等問題。3、按合同規定按時撥付測設費用。(二)乙方職責1、按甲方委托任務要求,認真進行設計,按時提交符合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2、積極配合甲方做好協調工作及后期服務工作。五、違約處理:(一)甲方違約1、甲方若中途撤銷合同,除應付給乙方已完成的設計工作費用外,并賠償相應損失。2、甲方計劃方案改變等原因造成的乙方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甲方應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增付費用,設計文件提交日期相應順延。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提交設計文件時,甲方應支付乙方趕工費。(二)乙方違約1、因設計不周出現差錯時,應及時修改補充設計,并不得計取費用。2、無特殊原因,未能按時提交設計文件,應酌情扣減設計費”。2017年11月23日,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合格。2019年8月12日,新九驛公司作為甲方、智華公司作為乙方、漢方緣公司作為丙方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協議》,約定“就“大方縣九驛大道二標段道路等工程PPP項目”,大方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丙方于【2018】年【8】月【15】日簽訂了《大方縣九驛大道二標段道路等工程PPP項目承繼協議》(以下簡稱“PPP項目承繼協議”),合同約定由丙方投資、建設、運營本項目。故針對甲方與乙方于2017年6月20日簽訂的【(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項目建設項目勘察合同】、【(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項目建設項目設計合同】、【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建設項目勘察合同】、【大方縣杜鵑大道與順德大道交叉口地下人行通道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勘察設計合同》”)。經三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共識如下:1、三方一致同意并確認,《勘察設計合同》項下合同主體中的甲方由【大方縣新九驛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變更為【大方縣漢方緣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勘察設計合同》其他條款及內容不變。2、甲方將其《勘察設計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轉移給丙方,丙方取代甲方的合同主體地位享有相關權利并履行相關義務,以及承擔既有合同下原甲方承擔的各種義務和責任。3、乙方同意甲方將《勘察設計合同》項下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丙方,自本協議生效后,乙方向丙方履行《勘察設計合同》項下全部義務。4、合同金額為975300元,含6%增值稅專用發票。5、合同價款支付如下:按原《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進行支付。6、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的違約與丙方無關,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7、除本協議約定變更條款外,原合同其他條款保持不變。本協議壹式捌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丙方執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本協議生效”。2020年4月15日,新九驛公司與智華公司對賬確認大方縣奢香大道與書院街交叉處人行過街天橋工程設計項目已付款100000.00元,未付款67700.00元。由于智華公司未收到該67700.00元,故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智華公司、被告新九驛公司陳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貴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合同主體變更協議》、對賬函等證據在卷為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大方縣漢方緣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67700.00元設計費;
二、駁回原告貴州智華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0.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實收880.00元,保全申請費820.00元,由被告大方縣漢方緣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如義務方不自動履行,權利方可于本判決指定的自動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的二年內向本院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王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魏海洋
書記員申開琳
判決日期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