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黃亮挪用資金罪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703執1982號之四
判決日期:2021-01-19
法院: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黃亮挪用資金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03刑初275號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黃亮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執行。本案申請執行標的金額為2755058.53元。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執行人黃亮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被執行人黃亮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黃亮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通過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網絡資金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并到被執行人黃亮住所地對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查明,被執行人黃亮名下無不動產、車輛和有價證券。本院凍結了被執行人黃亮的銀行存款(網絡資金),并扣劃了9055元。本院還凍結了被執行人的拆遷款。截止2021年1月4日,本案執行標的已執行到位9055元。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黃亮未履行又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黃亮作出司法拘留決定。同時已對被執行人黃亮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過掌上法庭約談方式告知了經申請執行人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其已簽字確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黃亮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703執1982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法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胡茂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代書記員李婷
判決日期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