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與劉鋼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鄂0104民初4579號
判決日期:2021-01-20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漢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以下簡稱農商行硚口支行)訴被告劉鋼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期滿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商行硚口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鋼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武漢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的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1364.16元,其中本金70000元,息費合計31364.16元(暫計至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8日以后的利息、違約金等費用以銀行信用卡結算系統自動計算的數據為準,計至欠款結清之日止);2、被告承擔本案所有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在原告處申辦武漢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獲得批準,原告向被告發放賬戶編號17×××49下屬的武漢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為62×××25。被告于2018年1月22日激活上述信用卡,現使用上述信用卡逾期未還,經原告多次催款,仍未還款。故原告起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請。
被告劉鋼未作答辯也未提交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4日,被告(乙方)向農商行硚口支行(甲方)申領信用卡,并填寫武漢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表示愿意接受《武漢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章程》、《武漢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及申請表的全部條款和內容。《武漢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章程》第三十八條約定,持卡人可按照發卡機構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含)全額還款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發卡機構對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交易款項(除預借現金外)從銀行記賬日開始計算利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如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動,按其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約定,持卡人未在到期還款日前還清最低還款額時,除按上述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對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還應按月支付5%的違約金,最低每月收款10元。農商行硚口支行經審核向被告發放了信用卡,被告于2018年1月22日激活信用卡后使用,發生透支消費、分期付款,但未按約還款,多次出現逾期還款行為。截止至2020年4月8日,被告差欠本金70000元、消費利息6623.28元、違約金24690.88元、年費5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償還逾期本息。
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1月1日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關于調整信用卡部分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公示》,公示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滯納金,對于持卡人逾期還款的,按最低還款未還部分的5%收取違約金,信用卡領用合約及章程做相應的修改。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居民身份證、武漢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武漢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武漢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章程、武漢農村商業銀行信用卡收費標準表、交易明細表、欠款構成表、催收記錄、關于調整信用卡部分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公示網頁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鋼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武漢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償還信用卡透支本金70000元;
二、被告劉鋼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武漢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付截止至2020年4月8日的消費利息6623.28元,此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70000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劉鋼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武漢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支付年費50元;
四、駁回原告武漢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63.5元、公告費69元,由被告劉鋼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余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李夢云
判決日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