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華圣金陽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分公司與山東勤鑫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911民初6282號
判決日期:2021-01-20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華圣金陽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分公司與被告山東勤鑫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肥城市儀陽街道辦事處三環村民委員會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東華圣金陽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山東勤鑫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肥城市儀陽街道辦事處三環村民委員會工程期間,自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山東勤鑫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購買商品砼,除支付部分款項外,尚欠商砼款2824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成訴。為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訴至貴院,望能判如所訴。
被告山東勤鑫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本院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砼采購合同》第十條對爭議解決方式做出了明確約定即“因解釋或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泰安仲裁委員仲裁解決”,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本案也屬于仲裁的受案范圍,應當由泰安仲裁委員會仲裁,貴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因此申請人請求貴院確定本案由泰安市仲裁委員會仲裁,駁回原告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山東華圣金陽建材有限公司泰安岱岳分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韓笑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劉玉曉
書記員劉玉曉
判決日期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