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鑫億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山東塔高礦業機械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921民初3875號
判決日期:2021-01-21
法院: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泰安鑫億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億公司)與被告山東塔高礦業機械裝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塔高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鑫億公司訴稱,自2019年7月份起,原被告多次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原告為被告加工礦產配件,合同約定了加工項目、價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被告共拖欠原告加工款640821.03元,自2019年12月19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出具發票后被告支付原告10萬元,至訴訟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540821.03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塔高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按照規定應當由原告住所地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轄,申請將本案移送至新泰市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山東塔高礦業機械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王曉迪
判決日期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