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興光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1302財保1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1-21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臨沂市興光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價值20萬元的財產,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凍結被申請人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價值20萬元的財產一宗(詳見凍結財產清單);
二、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1年;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3年。
需要續行凍結的,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續行凍結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保全。
案件申請費1520元,由申請人臨沂市興光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長馮俊玲
審判員楊莉
審判員王紅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鞠雯
判決日期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