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魯1581行審37號
判決日期:2021-01-22
法院: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臨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臨清綜合執法局)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對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山東第十六分公司作出的綜合執法行政處罰一案,本院于當日受理后,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聽證通知,本院于2020年11于11日進行聽證審查,經審查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山東第十六分公司已注銷,申請執行人為此申請中止審查,并申請變更被執行人為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向申請人及變更的被執行人送達了聽證通知,被執行人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聽證審查,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26日對本案進行了聽證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稱:2019年12月4日,被申請人北京中天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山東第十六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負責的施工工地存在無車輛沖洗設施、工地內東側、北側未設置圍擋的行為。申請人于2020年1月2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并于同年2月11日作出了臨綜執處字2020[00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告知了其救濟的權利和義務。申請人于2020年3月6日對被申請人進行催告,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律義務。現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臨綜執處字2020[00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執行人未到庭參加聽證審查,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臨清綜合執法局作出臨綜執處字2020[00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19年12月4日申請人接聊城生態辦移交案件并到運河觀瀾小區施工現場進行調查。經調查,發現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施工工地存在無車輛沖洗設施、工地內行車行道路未硬化、工地內東側、北側未設置圍擋的行為,由于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自8月份至12月份,為期四個月之久未采取迎塵措施,造成了揚塵污染的行為比較嚴重,并且有《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勘驗影像證據》、《調查筆錄》等證據佐證。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聊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四、六項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整改完畢。申請人對其上述行為于2020年1月7日向其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和申辯,申請執行人向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針對其申辯向其送達了關于補充提供證據材料的通知,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供材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其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案件經集體討論,依據《聊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以下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拾萬元整(¥100000元)。罰款至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處罰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該處罰決定書于2020年2月15日以特快郵遞的方式送達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履行。2020年3月9日申請執行人對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進行催告,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直至向法院申請執行前也未履行處罰決定。申請執行人遂于2020年10月21日向法院申請執行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另查明,中天人建設工程公司山東十六分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已注銷
判決結果
準予強制執行臨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的臨綜執處字2020[0005]號行政處罰決定。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曉杰
審判員張榮昌
人民陪審員于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權桐
判決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