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與貴州容光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黔0322民初2739號
判決日期:2021-01-22
法院: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撫順公司)與被告貴州容光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容光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原告撫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廷仁和劉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容光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副本及開庭傳票,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所欠貨款3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欠款期間的銀行利息及違約金;3、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1月18日與被告在桐梓縣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四臺變壓器,總價款60萬元,約定被告預付合同總金額30%貨款,驗收合格支付60%貨款,質保期后再付10%。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四臺變壓器,被告驗收并使用了變壓器,分別于2011年2月25日付款18萬元,于2013年11月18日付款10萬元,尚欠32萬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未到庭,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撫順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作為出賣人與被告容光公司(買受人)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四臺變壓器,總貨款60萬元(含17%增值稅),合同簽訂后30天交貨;質保期二年;檢驗期限為一周;預付貨款總價30%,貨到驗收合格后付60%,留10%質保金,質保期滿后一次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發貨,被告李維均于2011年3月21日收到原告所發貨物,原告開具了60萬元的發票。被告于2011年2月25日向原告付款18萬元,于2013年11月18日支付貨款10萬元,被告尚欠貨款32萬元。原告提交其業務員劉珺分別于2014年、2016年到被告處催收欠款的差旅費票據,證明一直在向被告主張權利,現被告經營困難,處于停產狀態,無人在門衛值守。原告提交相關規定,主張被告應支付貨款、承擔違約金及支付銀行利息
判決結果
被告貴州容光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撫順特種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貨款320000元,并從2013年11月19日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清償之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50元,公告費150元,共計3200元,由被告貴州容光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韓慶均
人民陪審員潘朝舉
人民陪審員何慶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張野
判決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