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陳惠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1民終5307號
判決日期:2021-01-22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惠君、陳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2020)閩0104民初25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獨任制對本案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邱凱和被上訴人陳惠君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玉琴、被上訴人陳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由陳清向陳惠君賠償9437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陳惠君、陳清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事故對陳惠君的身心精神造成嚴重傷害,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有誤。本案事故中陳惠君的人體損傷程度是輕微的,本案事故對陳惠君高考文化課的考試及考分,未造成嚴重的影響。2、一審法院認定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應與陳清對陳惠君所致損失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系適用法律錯誤。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與陳清之間屬于承包關系,肇事車輛由陳清經營和使用,那么,應由實際使用人陳清對陳惠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應由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與陳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陳惠君辯稱,陳惠君因本案事故導致鼻骨骨折至今未矯正,膝蓋關節損傷落下病患至今天氣變化會引發疼痛,大學軍訓和體育課活動將無法參加,拿不到學分。同時,臨近高考發生事故,陳惠君失去寶貴的復習時間,嚴重影響高考,給陳惠君造成的心靈損害無法想象。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任何依據。請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陳清辯稱,一審法院判決精神損失撫慰金20000元過高,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比例來賠償精神損失費用。
陳惠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陳清賠付陳惠君醫藥費2717元、護理費10000元、交通費600元、伙食費3000元、營養費5000元、誤學費114830元、房租1320元、后期治療費30000元、精神損失費20000元、影響高考損失補償30000元,以上合計217467元;2.本案訴訟費由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陳清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5月20日11時30分,陳清駕駛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閩A×××××出租車沿旗山大道最內側車道行駛時撞上中間行道樹,致后排乘客張靈潔、陳惠君受傷。交警認定陳清單方全責。事故發生后,陳惠君被120送往閩侯上街中心衛生院治療,后轉到福州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門診治療,經診斷右膝關節少量積液、右鼻骨骨折。另,2019年4月3日,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甲方)與陳清(乙方)簽訂《出租車經營合同》,陳清采取全責風險責任包干形式承包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閩A×××××出租車。
一審法院認為,陳清駕駛出租車撞上路中間行道樹造成單方事故,致陳惠君受傷及車輛受損。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清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惠君無責任。各方當事人對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不持異議,一審法院對上述事故責任認定予以確認。陳惠君訴請各項損失一審法院認定如下:1.陳惠君在閩侯上街中心衛生院支出的醫療費538.1元、在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支出的醫療費642元、在福州市第二醫院支出的醫療費1537元以上費用共計2717元,有門診病歷、收費票據、費用清單等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予以支持;2.陳惠君訴請的誤學費用均支出于2018年,事故發生于2019年5月20日,陳惠君在事故后亦進行門診就診,并未導致其無法完成培訓課程,故對其訴請的誤學費用,一審法院不予支持;3.從林玉琴提供的銀行流水顯示林玉琴在本案事故發生前一年工資浮動較大,無法證明林玉琴確因其女兒事故原因造成工資實際減損。陳惠君因本事故受傷且面臨高考,確需人員進行護理,其訴請護理期20天基本合理,護理費標準一審法院酌定140元/天為140元/天×20天=2800元;4.考慮到交通費在陳惠君就醫過程中確實發生,結合陳惠君居住處所、就學情況、就診次數等情況,陳惠君主張交通費600元基本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5.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導致陳惠君面部及腿部受傷,其因臨近考試需要備考,生活不便,在校外租房確系因事故產生的必要費用,故對其訴請租房費132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6.陳惠君因事故受傷未住院治療,其所提交的伙食費票據與本案無關,其訴請伙食費3000元,一審法院不予支持;7.陳惠君因事故致面部及腿部受傷確需補充營養,營養費一審法院酌定2000元;8.后續治療費尚未發生,可待實際發生后由陳惠君另行主張;9.陳惠君因本案事故構成致面部損傷,且因事故臨近高考,對其高考亦存在一定影響,對其身心精神造成嚴重傷害,故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審法院酌定20000元;10.陳惠君主張的影響高考失利屬于間接損失,于法無據,且高考結果的影響因素有諸如自身學習基礎、考試心態等,本案事故并不會是其高考不如意的唯一原因,事故對考試的影響一審法院亦在精神損害撫慰金中予以評判,故對該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以上費用共計29437元。關于民事賠償的責任主體問題,陳清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由陳清負100%的賠償責任。陳清在營運閩A×××××出租車時以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對外運營載客,無論城市出租車采取何種運營模式,無論陳清與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內部關系如何約定,考慮到運行利益和運行控制的判斷標準、風險與收益相互匹配、充分保護受害人等因素,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應與陳清對張靈潔所致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可依據其與陳清之間的約定另行確定責任承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規定,判決:一、陳清、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陳惠君29437元;二、駁回陳惠君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債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62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2281元,由陳惠君、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972元,陳清負擔309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6元,由福州海峽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張雅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陳建彪
書記員方歡
判決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