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合眾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福州三迅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1民終3295號
判決日期:2021-01-22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淮北合眾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合眾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福州三迅機械有限公司(下稱“三迅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2020)閩0112民初4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二審程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合眾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支持上訴人的原審反訴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雖然李成佳是上訴人的員工,但上訴人只派其驗收設備,并未派其竊取他人資料,其在公安的訊問筆錄中也明確陳述老板對其行為不知情,因此其行為屬于個人行為,一審認定為職務行為是錯誤的。2、李成佳是侵犯商業秘密案的涉案人員,系犯罪嫌疑人,對于案件具有利害關系,其在公安機關的陳述需要其它的證據進一步印證,就目前證據來看,不足以認定其盜取了PLC程序和密碼。3、從被上訴人對PLC程序和密碼的保管方式上,可以推定這些資料并非重要文件,而且也沒有證據證明其竊取的文件就與本案設備存在關聯。即便其存在竊取的事實,也并不能導致本案合同被解除。此外,公安機關已及時介入,李成佳復制資料的相關設備已被扣押,即李成佳的行為屬于未遂狀態,其行為未使得被上訴人所擔心的事實得以發生,因此本案合同不應被解除。4、李成佳若做為證人,也應在出庭作證的基礎上才采信其證言。
被上訴人三迅公司答辯稱:1、從公安機關在案發后所做的調查以及對李成佳的訊問筆錄,足以證明李成佳竊取了案涉設備的PLC程序和密碼。2、PLC程序和密碼保管于被上訴人辦公室二樓,且被上訴人的電腦均有密碼,具有相當強的私密性,不存在上訴人所述的無保密性問題。3、PLC程序和密碼具有可復制性,一旦竊取,被上訴人將對其失去控制。4、李成佳是上訴人的員工,上訴人派其驗收案涉設備,并且從其在協議中簽字的事實可知,上訴人已授權其負責PLC程序和密碼的協商談判,因此其在協商過程中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就私自竊取,而且其在公安筆錄中亦承認竊取PLC程序和密碼是為了用于設備檢修而非用于個人,故該行為顯然系代表合眾公司,應認定為職務行為。5、上訴人已構成根本違約,被上訴人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故被上訴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沒收定金。3、合眾公司無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因其已構成根本違約,而且其并未按《采購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在驗收合格后現金支付合同總價40%(其是以票據付款,付款到期日尚未屆滿,即未在約定期限內現金付款)。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原告三迅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解除雙方于2019年8月23日簽訂的編號為2019823-1的《采購合同》、《設備技術協議》及雙方于2019年12月10日簽訂的《協議》;2.確認因合眾公司違約,三迅公司不予退還定金30.5萬元;3.依法判本案決案件受理費、律師費2萬元由合眾公司承擔。
原審被告合眾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判令三迅公司繼續履行采購合同、設備技術協議和補充協議,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2.判令三迅公司支付違約金109800元(按1830元/天),自2020年1月15日計算至2020年3月15日,共計60天,此后計算至其交付貨物為止;3.本案訴訟費等相關費用由三迅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8月23日,三迅公司與合眾公司簽訂了合同編號2019823-1的《采購合同》及《設備技術協議》,由合眾公司向三迅公司購買1臺規格型號ZCX-300的托輥軸加工生產線設備,上述《采購合同》約定設備總價款61萬元,其第六條約定了定金為合同總價的50%即30.5萬元。同日,合眾公司向三迅公司支付定金30.5萬元。同年12月10日,合眾公司員工李成佳等人來三迅公司驗收設備,雙方簽訂了《協議》,該協議作為上述《采購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售后服務三迅公司應交付資料的種類,約定三迅公司所交付的資料中不包括PLC程序及密碼。當日,李成佳利用微信賬號等登錄三迅公司電腦,私自復制三迅公司PLC程序及密碼。后三迅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2020年1月3日,合眾公司訴至法院。
另查明,福州市長樂區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5日對李成佳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受案調查。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合眾公司員工李成佳私自復制三迅公司PLC程序及密碼的行為是否系職務行為。一是從舉證責任分配來看,李成佳系合眾公司員工,職務是托輥事業部生產副主任,2019年12月10日其受該公司指派到三迅公司進行設備驗收并簽訂《協議》,李成佳的上述行為均系職務行為。在此前提情形下,合眾公司應對李成佳復制三迅公司上述資料非職務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合眾公司未能舉證,故可認定李成佳上述行為系職務行為。二是從李成佳在公安詢問筆錄中可見,其承認復制三迅公司相關資料主要是為了設備維修維護方便,并將上述文件上傳至其個人辦公電腦。由上,從李成佳的在合眾公司的職務、事發當日其代表公司履行職責、私自復制三迅公司上述資料的目的以及最后上述資料儲存介質上看,亦可認定其行為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關于李成佳復制的三迅公司PLC程序及密碼等是否商業秘密。公安機關對李成佳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尚在調查中,本案目前相關證據尚不能證明李成佳復制的三迅公司PLC程序及密碼等系商業秘密。關于合眾公司李成佳私自復制三迅公司PLC程序及密碼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2019年12月10日,三迅公司與合眾公司簽訂的關于售后服務的《協議》第4條明確約定:設備安裝完畢,三迅公司免費提供使用說明書、電氣原理圖,不包含PLC程序及密碼。李成佳在對此完全知悉的情況下,仍不顧雙方協議約定未經三迅公司同意私自復制三迅公司的PLC程序及密碼,且其行為系職務行為,故可認定合眾公司違反了雙方約定,構成違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本案三迅公司與合眾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簽訂的編號為2019823-1的《采購合同》、《設備技術協議》及于2019年12月10日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明確約定供貨方三迅公司不提供PLC程序及密碼的情形下,合眾公司員工李成佳仍私自復制上述程序及密碼,且該行為系職務行為,該行為違反了雙方約定。合同目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所希望達到的結果,三迅公司與合眾公司約定不提供機器設備的PLC程序及密碼,旨在保證自己在案涉設備領域具有相應的市場優勢,合眾公司的上述違約行為存在過錯,違背了合同法之誠實信用原則,并導致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違約。故三迅公司有權因合眾公司之根本違約解除雙方簽訂的上述合同。至于本案李成佳私自復制的相關資料是否商業秘密,與本案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并無必然聯系。故對三迅公司的該部分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合眾公司認為本案應先中止審理的辯解無據,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本案定金,首先,關于定金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下稱《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約定定金30.5萬元且已交付,定金合同已生效。《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本案合同標的額為61萬元,而雙方約定定金30.5萬元,定金數額過高,法院確定本案定金為12.2萬元(61萬元×20%=12.2萬元)。其次,關于定金等案涉款項處理,《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合眾公司未履行約定的債務,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12.2萬元,尚余款項18.3萬元(30.5萬元-12.2萬元)由三迅公司予以退還。故對三迅公司該部分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對其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三迅公司主張的律師代理費,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三迅公司主張該費并無法律上的依據,亦無雙方合同上的約定,故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反訴部分合眾公司提出要求三迅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首先,三迅公司認為合眾公司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的請求非反訴不應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合眾公司該主張系基于要求三迅公司繼續履行合同這一前提而提出,該請求系反訴請求一部分,法院應予一并審理。其次,關于合眾公司的反訴請求,如上分析,合眾公司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三迅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交付相關設備。合眾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交付設備并要求三迅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請求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解除福州三迅機械有限公司與淮北合眾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簽訂的編號為2019823-1的《采購合同》、《設備技術協議》以及于2019年12月10日簽訂的《協議》;二、福州三迅機械有限公司已收取的淮北合眾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支付的定金30.5萬元中的12.2萬元不予退還;三、福州三迅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淮北合眾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定金余款18.3萬元;四、淮北合眾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福州三迅機械有限公司律師費2萬元;五、上述三、四兩項對抵后,福州三迅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淮北合眾機械設備有限公司16.3萬元;六、駁回福州三迅機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七、駁回淮北合眾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9900元,減半收取計4950元,由福州三迅機械有限公司負擔2645元,淮北合眾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負擔2305元。反訴案件受理費4950元,由淮北合眾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本院認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900元,由上訴人合眾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雷曉琴
審判員薛閎引
審判員田始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蔡思婷
書記員陳林
判決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