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東、中國葛洲壩集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中國葛洲壩集團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宿州馬鞍山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民申3707號
判決日期:2021-01-22
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王東因與被申請人中國葛洲壩集團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洲壩公司)、宿州馬鞍山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宿馬公司)、皖創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皖創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13民終23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東申請再審稱,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規費屬于不可競爭費用,應當依法繳納,且不能減免。涉案工程款下浮的69萬元規費,應納入涉案工程價款,扣除已付工程款3633000元,還剩余1823888.43元未付。2、未付工程款利息應以未付工程款為基數自付款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應付款時間為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及起訴之日。涉案工程于2014年5月16日竣工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工程款理應從此時予以起算,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一方面認定安徽明珠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審核價款為計算依據,另一方面又以工程款無法審計,顯然矛盾。3、宿馬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發包人,應對未付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涉案合同無效,皖創公司的招投標行為也相應終止,其收取的投標保證金應予返還。宿馬公司是皖創公司的股東,是招投標的實際負責人,王東向宿州利和水處理有限公司(后變更為皖創公司)交納投標保證金22萬元,并與之簽訂施工合同,后因宿馬公司就同一工程進行招投標重新簽訂施工合同無效,因此,涉案合同無效是宿馬公司原因所致,且招標行為已終止,故皖創公司應當返還收取的保證金及利息。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葛洲壩公司提交意見稱,1、涉案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因宿州市審計局未審導致應付工程款數額一直未能確定,二審判決從判決確定確定的履行付款之日計算利息并無不當。2、王東向皖創公司交納保證金、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與本案并非同一法律關系,王東可另行訴訟解決,不能以此申請再審本案。
宿馬公司提交意見稱,其已支付工程款1.7億元左右,涉案工程尚未最終結算,無任何證據證明其欠付工程款,王東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皖創公司提交意見稱,其不是涉案法律關系的主體,王東提交的借據是復印件不是原件,也并非投標保證金單據,從字面含義看是債權轉讓的法律關系,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故王東的再審申請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王東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嚴慧勇
審判員王曉峰
審判員王依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軍
書記員陳茜
判決日期
202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