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與遼寧省財政廳、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財政行政管理(財政)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遼0103行初235號
判決日期:2021-01-25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及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行政復議決定,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2日向二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中偉,被告遼寧省財政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后宗云、趙路,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磊,第三人遼寧石油化工大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宏宇、路紅艷,第三人遼寧正泉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正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關云清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浙江天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批準延長審理期限六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遼寧省財政廳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編號:LNZCTS-2019023),主要內容為:投訴事項1、投訴事項3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2不成立。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決定:駁回投訴。原告不服,向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于2019年7月9日作出財復議〔2019〕95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遼寧省財政廳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編號:LNZCTS-2019023)。
原告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訴稱,原告參加了由遼寧正泉公司代理的遼寧石油化工大學環境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招標文件第一章采購項目基本內容及要求第4項中規定“保證金的遞交截止時間:2019年1月16日10:00”,第7項中規定“遞交響應文件截止及磋商時間:2019年1月17日10:00”。原告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時間到達了招標現場,由用戶單位領導審核了投標供應商的資質,遞交了招標文件。隨后,遼寧正泉公司以原告電匯磋商保證金的時間為2019年1月16日10點13分57秒為由,取消了原告的投標資格。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提出投訴,遼寧省財政廳以原告未按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的時間繳納磋商保證金為由,駁回原告的投訴。
第三人遼寧正泉公司的競爭性磋商文件中規定了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投標截止時間,違背了《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以下簡稱《釋義》)中的精神。該《釋義》在解釋《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時論述,當招標文件規定了投標人應當提交投標保證金后,投標保證金就屬于投標的一部分了。在招標實踐中,有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為了提前獲悉投標供應商的數量,或減少開標時核對投標保證金的工作量,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應當在開標前的若干天將投標保證金交納至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這種規定侵害了供應商的權利。同時,投標保證金作為供應商投標的一部分,要求提前提交,也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已經處罰了與遼寧正泉公司類似的提前收取投標保證金的違法行為。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零一號、第七百七十六號、第七百七十八號、第七百八十一號處罰決定顯示,財政部在依法實施“2017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和“2018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中,發現了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購項目中存在采購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投標截止時間的違法行為,并對這些代理機構作出處理。此外,中國政府采購報發表的“何時提交保證金”一文及浙江政府采購網的招標規定中都表明保證金截止時間不能早于投標截止時間。由此可見,采購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投標截止時間屬于違法違規行為。被告不能以違法的規定為由駁回原告的投訴。
綜上,被告遼寧省財政廳作出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撤銷。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糾正被告遼寧省財政廳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被告遼寧省財政廳作出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2、依法撤銷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作出的財復議〔2019〕9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3、責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4、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零一號、第七百七十六號、第七百七十八號、第七百八十一號),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認定“競爭性磋商性文件規定的時間早于投標截止時間之前的要求”違法并作出處罰,所處罰的違法內容與本案遼寧正泉公司的規定完全一致,根據行政公平的原則,財政部在適用法律上應該一視同仁,不應該進行選擇性執法,對本案中遼寧正泉公司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第118-119頁,財政部國庫司、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財政部條法司、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金司聯合編著,證明該釋義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競標的參與者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遞交響應文件時間的行為違法,且該條明確非招標方式也適用于本條關于保證金的規定,比如競爭性磋商,否定了遼寧省財政廳的“原告所援引的依據不適用競爭性磋商”答辯意見,該效力優于財庫(2014)214號文件,原因在于遼寧省財政廳援引的該文件制定于2014年,而原告認為應該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制定于2015年,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二被告適用法律錯誤,其次從制定行政規范的主體來看,財庫(2014)214號文件的制定機構是財政部國庫司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條例》釋義是有財政部國庫司,還包含了財政部的其他機構如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金司,該書的法律效力毋庸置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制定程序條例》第六章及《行政法規解釋》第三十一條,行政法規有下列情形的由國務院解釋:(一)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行政法規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行政法的依據的。因此,原告所援引的釋義應該作為財政廳和財政部的執法依據,而不是其在投訴處理決定援引的法律。
被告遼寧省財政廳辯稱,一、針對原告起訴理由的答辯意見。
(一)原告的投訴事項不包含“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該內容不屬于被告投訴處理的范圍,不屬于法院審查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依據上述規定,被告僅有權就投訴事項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投訴事項之外的其他事項,不屬于被告投訴處理的范圍。原告提交的投訴書載明投訴事項如下:“投訴事項1:2018年11月14日上午9:30分,本公司參與了由遼寧正泉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代理的遼寧石油化工大學環境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經專家評審,我公司以較大優勢中標,經過網上公示結束后,被投訴人通知我公司中標,并要求我公司前去領取中標通知書,將投標代理費匯到代理公司賬戶。同時通知我公司與使用單位簽訂供貨合同,于是我公司按照要求進行辦理,先將代理費匯到了代理公司賬戶,由于我公司和代理公司不在一個城市,所以沒有及時領取中標通知書,也沒有及時和用戶簽訂供貨合同。沒想到事隔三日后,被投訴人突然電話通知我公司說,有供應商對本次中標結果提出質疑,本次中標結果作廢,對此,我公司深感不解,既然代理公司通知我公司中標,說明網上公示期已滿,公示結果符合法定程序,如果有供應商再提出質疑,已超出質疑時間,被投訴人應不予接受,怎么就這樣拿著國家的有關法律當兒戲呢。就這樣被投訴人即沒有書面的材料通知我公司質疑供應商所質疑的內容,也沒有任何通知我公司對質疑提供相關回應,于是就在網上公布了二次招標公告,并要求我公司再積極參與,我公司召開了董事會,對被投訴人的做法表示強烈不滿,但最后還是認為只要有實力就不怕重招。于是我公司就報了名,但由于第二次報名供應商不足三家,宣布作廢。投訴事項2:第三次又重新上網公示,第三次我公司接著報了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時間到達了招標現場,由用戶單位領導審核了投標供應商的資質,遞交了招標文件,被投訴人查驗了招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并向投標供應商發還了投標保證金10000元的收據,招標工作繼續進行,當被投訴人工作人員將招標文件送到專家評審小組進行評審時,該工作人員對專家評審人員說,我公司的投標文件不用評審了,原因是我公司在匯投標保證金時,資金到達被投訴人賬戶的時間按標書要求的時間晚了13分鐘,隨后該工作人員就走出評審室,對我公司參與投標人員說是評審專家的意見,不讓我公司參與投標文件的評審,取消我公司的投標資格,對此我公司非常憤慨,認為:該被投訴人工作人員此舉嚴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是典型的在招標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投標保證金的到賬時間投標文件中雖然有要求是招標日期的前一天10點前到達代理公司賬戶,我公司的匯款晚到13分鐘,但這也不耽誤投標文件的評審啊,況且,在遞交投標文件時用戶單位領導在資質審查時沒有提出,被投訴人也沒有提出,并向我公司發還了投標保證金的收據,這也足以證明被投訴人公司、用戶單位認可了投標保證金到達時間,如果不認可,遞交投標文件時,招標代理公司不接受就行唄,何必找此借口?更可恨的是被投訴人工作人員說是專家評委的意見,說保證金晚到13分鐘不讓我公司參與投標文件的評審,完全是無稽之談,專家評審只對招標文件中100分內的各項內容要求進行評審,保證金并非列入100分各項要求之內,更何況是被投訴人工作人員將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送到專家評審工作室后首先提出來的,不讓評審專家再對我公司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了,怎么能將這個意見強加專家評委身上呢。這次中標供應商正好是第一次我公司中標對我公司中標結果提出質疑的一家供應商,這就不難看出,被投訴人為什么將我公司第一次中標結果作廢,又支持已經超出質疑時間的質疑要求,為什么這次招標一開始就把我公司的投標文件給作廢,不讓專家評審,因為我公司是生產型企業,在過去的幾年時間里給遼寧石油化工大學建設了近20套化工實驗裝置,深得用戶信賴,質疑我公司的供應商在綜合評分方面處于劣勢,所以和被投訴人相互串通,采用了極其卑劣的手段,暗箱操作,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堅決打擊行業中的不正之風,維護中小微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八項規定,在這樣的形勢下,有些人還置國家法律法規而不顧,頂風而上,鋌而走險,我公司相信法律會還我公司一個公正的說法,同時也希望執法部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事情經過及當事人仔細認真核實,對一些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及個人嚴厲懲處。投訴事項3:更讓人氣憤的是,該被投訴人在遼寧石油化工大學這一個招標項目上,連續三次發表招標公示,向我公司連續三次收取報名費,連續三次要求我公司將投標保證金匯到該代理公司賬戶,自國家政府采購招標法實施以來,我公司一直參與國內各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石油化工等單位的招投標工作,從未看到過任何一家招標公司有過如此舉動,該被投訴人存在欺詐行為。”因投訴事項不包含“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也就是說,原告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和行政訴訟之前,未就此事項提出投訴。綜上,原告在行政訴訟中提出的“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不屬于被告作出投訴處理的范圍,亦不屬于法院審查范圍。
(二)投訴事項2是對采購過程及采購結果的投訴,而原告主張“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違法,是對采購文件提出異議,該主張未作為投訴事項在投訴時提出,不屬于法院審查范圍。原告曾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稱,對投訴處理決定書中第一項、第三項決定無異議,對第二項決定有異議。因被告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內容為“駁回投訴”,原告所稱的“第二項決定”,應當是指被告對投訴事項2作出的決定。如前所述,投訴事項2的主要內容為:原告未在磋商文件規定的保證金遞交截止時間前遞交保證金,磋商小組經評審,認為原告未按時繳納保證金,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原告未通過符合性審查,原告對磋商小組的評審不服。因此投訴事項2是原告對采購過程及采購結果的投訴,而不是對采購文件的投訴。原告主張“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違法,該內容屬于對采購文件提出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依據上述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應在收到采購文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本項目磋商文件的領取時間為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供應商認為磋商文件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最遲應于2019年1月15日提出質疑。在前述法定期限內,包括原告在內,參與本項目的全部供應商均未就磋商文件提出質疑。原告在投訴時也未就磋商文件提出投訴。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告對磋商文件內容提出異議,既已超出主張權利的法定期限,也有違主張權利的法定程序。綜上,原告未就“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問題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該內容不屬于法院審查范圍。
(三)磋商文件關于遞交磋商保證金截止時間的規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亦未對原告編制響應文件的時間產生不利影響。《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磋商保證金。……”根據上述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磋商文件中規定,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磋商保證金,也就是說,本項目磋商文件規定繳納磋商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不違反法律規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將磋商保證金視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只要滿足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磋商保證金不少于10日,就不會影響供應商編制響應文件的時間。本項目磋商文件的領取時間為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磋商文件規定遞交磋商保證金的截止時間為2019年1月16日10:00,如果將磋商保證金視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遞交磋商保證金的截止時間亦已超過10日。因此,磋商文件關于遞交磋商保證金截止時間的規定,未對原告編制響應文件的時間產生不利影響。另外,原告援引的依據均不屬于法律依據,且關于“投標保證金”的內容僅與招標采購方式有關,均不適用于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原告就其主張未提供有效且適用于競爭性磋商方式的任何法律依據。綜上,磋商文件關于遞交磋商保證金截止時間的規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亦未對原告編制響應文件的時間產生不利影響。
綜合以上全部內容,本項目磋商文件關于提交磋商保證金截止時間的規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未對原告編制響應文件的時間產生不利影響。原告主張“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違法,該內容不屬于投訴處理范圍,亦不屬于法院審查范圍。
二、被告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具有法定職權,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一)被告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具有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被告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對投訴事項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具有法定職權。
(二)被告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原告提交的《投訴書》,因投訴書不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于2019年2月23日通知原告補正。2019年2月24日,被告收到經原告補正的投訴書,原告就環境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采購項目編號:LNZC20181001407)向被告提起投訴。被投訴人為該項目采購代理機構遼寧正泉公司。投訴書載明投訴事項主要內容詳見前文(第1-4頁)。為處理投訴事項,被告進行如下調查:關于投訴事項1。經查,遼寧正泉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發布《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公告第3部分“成交結果”內容為:“本項目01包有效供應商不足三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本項目01包予以廢標。”前述公告有效期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質疑書落款時間為2019年1月18日,質疑答復函中稱原告向被告提出質疑的時間為2019年1月21日,因被告未提供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提出質疑的證據,被告認定原告提出質疑的時間為2019年1月1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原告認為遼寧正泉公司發布的《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使其權益受到損害的,應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2018年12月5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即原告應于2018年12月14日前提出質疑。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就遼寧正泉公司發布的《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提出質疑,已超過法定期限。綜上,被告認為,原告的投訴事項1未在質疑有效期內提出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受理條件。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投訴書、質疑函、質疑答復函、《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在案佐證。
關于投訴事項2。經查,競爭性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購項目基本內容及要求”第7項“最高限價及磋商保證金”規定:“01包保證金金額: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保證金繳納方式:電匯保證金的遞交截止時間:2019年1月16日10:00,以到賬時間為準戶名:遼寧正泉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賬號:33×××47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鐵西支行聯系人:李媛媛電話:024-31080718-802”第四章“評審方法”符合性審查表第一項內容“磋商保證金”評審標準為:“按要求提供了磋商保證金(根據代理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核實)。”競爭性磋商文件附件1“供應商須知”第三部分“響應文件”第17項“磋商保證金”規定:“17.1供應商須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采購項目基本內容及要求的投標保證金。17.2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響應文件將被視為響應無效。……”
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供應商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于2019年1月16日10:00前(以到賬時間為準)遞交投標保證金,否則將被視為響應無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磋商小組應當告知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依據該規定,磋商小組有權根據磋商文件規定進行評審,對于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因此,磋商小組有權審查供應商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證金,亦有權對于供應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證金按響應無效處理。遼寧正泉公司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補打)”及企業網上銀行明細查詢截圖顯示,原告向遼寧正泉公司電匯磋商保證金的時間戳及交易時間為2019年1月16日10點13分57秒,未在磋商文件規定的保證金遞交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保證金。經審查磋商評審報告,第四部分“評審工作情況”第3項“評審工作程序”第3.1目“初步評審”記載:“磋商小組競爭性磋商文件評標辦法的規定,對所有響應文件的資格性、符合性、響應程度進行了初步評審。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在符合性審查中,經磋商小組評審,未按時繳納保證金,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未通過符合性審查。其余四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通過了初步審查,詳見《資格性、符合性審查表》。”
以上查明事實表明,原告未按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的時間繳納磋商保證金,經磋商小組評審,原告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磋商小組的評審符合競爭性磋商文件的規定。原告未就遼寧正泉公司與成交供應商存在暗箱操作行為提供證明材料。綜上,被告認為,原告的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以上事實有競爭性磋商文件、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補打)、企業網上銀行明細查詢截圖、磋商評審報告、資格性符合性審查表、投標保證金收據(原告提供)、投標代理費匯款憑證(原告提供)、標書費匯款憑證(原告提供)在案佐證。
關于投訴事項3。經查閱投訴書和質疑函相關內容,原告在提起投訴前未就投訴事項3依法提出質疑,被告認為,原告的投訴事項3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法定受理條件。以上事實有投訴書、質疑函在案佐證。
綜合上述調查情況,被告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三)被告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被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認定原告的投訴事項1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被告適用《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原告的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被告適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認定原告的投訴事項3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因原告的投訴事項1、投訴事項3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2不成立,被告適用《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作出駁回的投訴處理決定。
綜上,被告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具有法律依據。
(四)被告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符合法定程序。2019年2月18日,被告收到原告郵寄的投訴書,于收到投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發現原告未就投訴事項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且投訴書未包含下列內容:1.具體明確的投訴事項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投訴請求;2.事實依據;3.法律依據;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八條規定。被告于2019年2月23日,向原告送達《政府采購限期補正通知書》,通知原告就上述問題予以補正。2019年2月24日,被告收到原告補正后的投訴書,于收到補正后的投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原告補正后的投訴書符合受理條件,被告于2019年3月5日向采購人遼寧石油化工大學和采購代理機構遼寧正泉公司發出《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經過充分調查后,2019年3月21日(收到投訴書之日30個工作日內),被告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編號:LNZCTS-2019023),依法告知相關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期限和權利,并于2019年3月21日向原告、采購人遼寧石油化工大學及采購代理機構遼寧正泉公司送達投訴處理決定書。2019年3月22日,被告將投訴處理決定書在遼寧政府采購網公告。
綜上,被告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符合法定程序。
三、原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財政部已作出維持被告投訴處理決定書的復議決定。2019年5月10日,因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向財政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019年7月9日,財政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被告作出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具有法定職權,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遼寧省財政廳向本院提交了證明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以下證據、依據:1、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2、質疑函;3、質疑答復函,1-3號證據證明原告的投訴事項1未在質疑有效期內提起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受理條件;4、競爭性磋商文件;5、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補打);6、企業網上銀行明細查詢截圖;7、磋商評審報告;8、資格性、符合性審查表;9、投標保證金收據;10、投標代理費匯款憑證;11、標書費匯款憑證,4-11號證據證明經審查,原告未按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的時間繳納磋商保證金,經磋商小組評審,原告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磋商小組的評審符合競爭性磋商文件的規定。原告亦未就被投訴人遼寧正泉公司存在暗箱操作行為提供證明材料,原告的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12、補正后的投訴書(落款日期2019年2月24日),證明原告在提起投訴前未就投訴事項3依法提出質疑,原告的投訴事項3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受理條件;13、補正前的投訴書(落款日期2019年2月13日)及附件;14、掛號、快遞文件接收簿;15、政府采購限期補正通知書;16、快遞底單及查詢結果(單號:1045372747632);17、送達地址確認書,13-17號證據證明被告在收到投訴書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發現原告未就投訴事項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且投訴書未包含法定內容,被告依法向原告送達《政府采購限期補正通知書》;18、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2019年3月5日(在收到投訴書后8個工作日內)被告作出《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并向采購人遼寧石油化工大學、被投訴人遼寧正泉公司直接送達《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19、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證明2019年3月21日,被告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依法告知相關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期限和權利;20、送達回證,證明2019年3月22日(在收到投訴書之日30個工作日內),被告向采購人遼寧石油化工大學、被投訴人遼寧正泉公司直接送達投訴處理決定書;21、快遞查詢結果,證明2019年3月23日(在收到投訴書之日30個工作日內),被告向原告郵寄送達投訴處理決定書;22、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公告(“遼寧政府采購網”網站截圖),證明2019年3月22日,被告將投訴處理結果在遼寧政府采購網公告;23、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2019年5月10日,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向財政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24、行政復議決定書(財復議〔2019〕95號),證明2019年7月9日,財政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被告作出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辯稱,本案基本事實:遼寧石油化工大學(以下稱采購人)委托遼寧正泉公司就“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項目編號:LNZC20181001407,以下稱采購項目)以競爭性磋商方式組織開展采購活動。2018年11月1日,遼寧正泉公司在遼寧省政府采購網發布第一次采購公告,2018年11月14日組織競爭性磋商會議并發布成交結果公告,2018年11月19日收到其他供應商的質疑函,經復議評審,采購項目終止,遼寧正泉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發布廢標公告。2018年12月14日,遼寧正泉公司在遼寧省政府采購網發布第二次采購公告,因僅一家供應商對磋商文件作出了實質性響應而終止。2018年12月27日,遼寧正泉公司在遼寧省政府采購網發布第三次采購公告,于2019年1月17日組織召開競爭性磋商會議。2019年1月18日,遼寧正泉公司發布成交結果公告,浙江天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成交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采購項目第三次采購的競爭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第4項“遞交響應文件截止及磋商時間,遞交響應文件及磋商地點”顯示,遞交響應文件截止及磋商時間為2019年1月17日10:00;第7項“最高限價及磋商保證金”顯示,保證金的遞交截止時間為2019年1月16日10:00,以到賬時間為準。競爭性磋商文件第四章符合性審查表中有關“磋商保證金”的評審標準為“按要求提供了磋商保證金(根據代理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核實)”。競爭性磋商文件附件1第17.2條顯示,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響應將被視為響應無效。
2019年1月18日,原告向遼寧正泉公司提交《質疑函》,質疑事項是:(1)第一次采購在遼寧正泉公司通知其為成交供應商后,采購項目經其他供應商質疑被終止,原告對終止結果不服;(2)遼寧正泉公司以原告磋商保證金匯款時間晚13分鐘為由取消其評審資格,侵犯其合法權益。收到《質疑函》后,遼寧正泉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質疑答復函》,主要內容是:(1)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質疑,質疑事項1屬無效質疑事項;(2)原告未按磋商文件規定的時間遞交磋商保證金,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未通過符合性審查。2019年2月18日,遼寧省財政廳收到原告提交的《投訴書》。因投訴書不符合法律規定,遼寧省財政廳于2019年2月23日向原告通知補正。2019年2月24日,遼寧省財政廳收到原告補正后的《投訴書》,投訴事項1與質疑事項1一致;投訴事項2主要認為原告因未在磋商保證金遞交截止時間前遞交保證金而被磋商小組認定未通過符合性審查,是遼寧正泉公司與成交供應商暗箱操作的結果;投訴事項3主要認為遼寧正泉公司連續三次發布采購公告,并連續三次收取標書費,存在欺詐行為。2019年3月5日,遼寧省財政廳向采購人和遼寧正泉公司發送《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通知其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2019年3月6日,采購人、遼寧正泉公司向遼寧省財政廳提交《投訴答復說明》,稱采購項目兩次終止,依法重新組織采購,并無違法違規現象。
2019年3月21日,遼寧省財政廳作出被訴處理決定,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認定原告的投訴事項1、投訴事項3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決定駁回投訴。2019年3月22至23日,遼寧省財政廳向相關當事人送達被訴處理決定。2019年5月13日,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訴投訴處理決定,并責令遼寧省財政廳重新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受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后,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于2019年5月20日向遼寧省財政廳印發了《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財復議便函〔2019〕61號),向采購人、遼寧正泉公司印發了《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財復議便函〔2019〕62號),向成交供應商印發了《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財復議便函〔2019〕63號)。2019年5月27日,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了遼寧正泉公司的《行政復議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據材料。2019年6月1日,遼寧省財政廳提交了《被申請人答復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經審理,本機關于2019年7月9日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并于2019年7月19日交寄,原告于2019年7月21日簽收。現原告提起訴訟,對此,本機關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懇請法庭采納:
一、被訴投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關于投訴事項1。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供應商認為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經查,2018年12月4日,遼寧正泉公司發布第一次《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對采購項目予以終止,公告有效期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5日。2019年1月18日,原告向遼寧正泉公司提出質疑,明顯超出法定質疑期限。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投訴人提起投訴前應當已依法進行質疑。遼寧省財政廳依據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駁回原告投訴,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關于投訴事項2。《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磋商保證金,供應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證金的,響應無效。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本案磋商文件規定,提交磋商保證金的截止時間早于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并明確未按時交納磋商保證金的將被視為響應無效。采購項目磋商小組根據磋商文件的規定進行評審,對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響應文件作無效響應處理,符合上述規定,并無不妥。此外,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遼寧正泉公司與成交供應商之間存在暗箱操作行為,該投訴缺乏事實依據。根據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遼寧省財政廳認定原告的投訴不成立,并決定駁回投訴,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
關于投訴事項3。根據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投訴人提起投訴前應當已依法進行質疑。經查,原告在向遼寧省財政廳提起投訴前未就“采購代理機構連續三次收取原告標書費,存在欺詐行為”的投訴事項提出質疑,原告的該投訴事項不符合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規定的投訴受理條件。遼寧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駁回原告投訴,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
遼寧省財政廳于2019年2月24日收到原告補正后的《投訴書》,于2019年3月5日向采購人和遼寧正泉公司發送《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被訴投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各方。上述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和第二十六條關于投訴處理程序的規定。
二、被訴復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2019年5月13日,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并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關于受理的規定。2019年5月20日,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向遼寧省財政廳印發了《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財復議便函〔2019〕61號);遼寧省財政廳于2019年5月23日簽收,于2019年6月1日提出《被申請人答復書》并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以上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關于答復期限的規定。經審理,本機關認為被訴投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本機關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維持被訴投訴處理決定的被訴行政復議決定,并于2019年7月19日交寄,以上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
綜上,本機關認為,被訴投訴處理決定和被訴行政復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向本院提交了證明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以下證據、依據:1、《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2、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部分);3、《質疑函》;4、《質疑答復函》;5、磋商保證金的電子憑證;6、采購項目資格性、符合性審查表;7、《投訴書》;8、《政府采購限期補正通知書》;9、原告補正后的《投訴書》,1-9號證據證明遼寧省財政廳作出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10、《政府采購投訴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證;11、《投訴答復說明》;12、被訴投訴處理決定的郵寄憑證及送達回證;10-12號證據證明被訴處理決定符合法定程序。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向本院提交了證明復議程序合法性的以下證據、依據:13、《行政復議申請書》;14、《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財復議便函〔2019〕61號);15、《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財復議便函〔2019〕62號);16、《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財復議便函〔2019〕63號);17、《行政復議情況說明》;18、《被申請人答復書》;19、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的郵寄憑證及送達回證,13-19號證據證明被訴行政復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人遼寧石油化工大學述稱,遼寧石油化工大學委托第三人遼寧正泉公司招標符合法律規定,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遼寧石油化工大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第三人遼寧正泉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未陳述答辯意見,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第三人浙江天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未到庭陳述意見。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提交的1-3號證據及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提交的1、3-4號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的投訴事項1未在質疑有效期內提起質疑,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提交的4-11號證據及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提交的2、5-6號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繳納磋商保證金時間超過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的時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提交的12-13號證據及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提交的7、9號證據,能夠證明原告投訴前,未就投訴事項3提出質疑,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提交的14-18號、20-22號證據及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提交的8、10-12號證據,能夠證明遼寧省財政廳作出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提交的19號證據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及24號證據行政復議決定書,系本案的審查客體,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本院不予認證;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提交的23號證據及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提交的13號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提交的14-19號證據,能夠證明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1-2號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認證。
經審理查明,第三人遼寧石油化工大學委托第三人遼寧正泉公司就“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以競爭性磋商方式組織開展采購活動。2018年11月1日,遼寧正泉公司在遼寧省政府采購網發布第一次采購公告。同年11月14日,遼寧正泉公司組織競爭性磋商會議,并發布成交結果公告,原告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為成交供應商。因有其他供應商提出質疑,同年12月4日,遼寧正泉公司發布“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公告有效期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5日。同年12月14日,遼寧正泉公司發布第二次采購公告,因僅一家供應商對磋商文件作出了實質性響應而終止。同年12月27日,遼寧正泉公司發布第三次采購公告。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保證金的遞交截止時間:2019年1月16日10:00,以到賬時間為準。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響應文件將被視為響應無效。原告向遼寧正泉公司電匯磋商保證金到賬時間為2019年1月16日10點13分57秒。在符合性審查中,經磋商小組評審,原告未按時繳納保證金,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未通過符合性審查。2019年1月17日,遼寧正泉公司組織召開競爭性磋商會議。同年1月18日,遼寧正泉公司發布成交結果公告,第三人浙江天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為成交供應商。
2019年1月18日,原告向第三人遼寧石油化工大學、遼寧正泉公司提交質疑函,內容為:“質疑事項1:此項目第一次招投標我公司中標代理公司電話向我公司傳達了中標通知,并要求我公司前去取中標通知書,另外向我公司收取了投標代理費,我公司按要求也將代理費匯到了代理公司指定賬戶,然后代理公司通知我公司與用戶簽訂中標合同,我公司也與用戶電話溝通了中標合同的簽訂方式,并按照用戶要求將合同打印了5份。由于我和代理公司、用戶不在同一個城市,我公司沒有及時辦理以上事項,事隔三日,代理公司電話通知我公司,說此項目有供應商提出質疑,按廢標處理。對于代理機構的廢標處理,我公司深感不解,認為此舉違反了國家招標法中規定的有關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因為貴機構以電話通知了我公司中標,并要求我公司前去領取中標通知書,把代理費匯到貴公司賬戶,說明公示期已滿,質疑期已過,此次中標結果已產生了法律效力,按照招標法的有關規定,不能在接受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中標有效。質疑事項2:由于貴機構貴代理機構無視招標法的有關規定,強行流標,導致此項目第三次重新招標。我公司按要求按時參與了投標活動,并按照規定的時間遞交了投標文件,貴代理機構也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了唱標,并向各投標供應商發還了10000元投標保證金收據,由招標用戶領導審查了投標商有關資質,認為投標供應商都合格后投標工作繼續進行。當貴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將投標文件送到專家評審小組進行評審時,主動向評審小組提出我公司的投標文不用審了。理由是:我公司在16號的投標保證金匯款時晚了13分鐘。對此我公司認為貴公司工作人員此舉嚴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國家招標法中規定的有關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屬違法行為。請求:一、維持我公司第一次中標結果;二、廢除第三次不合法中標結果。”同年1月25日,遼寧石油化工大學、遼寧正泉公司作出質疑答復函。同年2月13日,原告向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提交投訴書。同年2月22日,被告遼寧省財政廳向原告下達政府采購限期補正通知書。同年2月24日,原告提交補正后的投訴書,投訴事項及投訴請求為:“一、被投訴人通知我公司中標,說明網上公示期已滿,公示結果符合法定程序,如果有供應商再提出質疑,已超出質疑時間,應不予接受,被投訴人卻公告中標結果作廢。被投訴人通知我公司中標,又收取了我公司中標代理費,說明質疑期限已過,屬我公司中標,應維護我公司中標的合法權益。二、我公司的匯款晚到13分鐘,但這也不耽誤投標文件的評審,況且,在遞交投標文件時用戶單位領導在資質審查時沒有提出,被投訴人也沒有提出,并向我公司發還了投標保證金的收據,這也足以證明被投訴人公司,用戶單位認可了投標保證金到達時間。要求專家評審人員對我公司提交的投標資料重新評審,要求執法部門對被投訴人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及搞暗箱操作等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三、被投訴人在遼寧石油化工大學這一個招標項目上,連續三次發表招標公示,向我公司連續三次收取報名費,連續三次要求我公司將投標保證金匯到該代理公司賬戶,被投訴人存在欺詐行為。要求被投訴人退還在一個項目上多收取的兩次標書費,并賠禮道歉。”
被告遼寧省財政廳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編號:LNZCTS-2019023),主要內容為:關于投訴事項1。經查,遼寧正泉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發布《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公告有效期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5日。原告應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2018年12月5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即應于2018年12月14日前提出質疑。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就遼寧正泉公司發布的《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提出質疑,已超過法定期限。原告的投訴事項1未在質疑有效期內提出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受理條件。關于投訴事項2。經查,競爭性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購項目基本內容及要求”第7項“最高限價及磋商保證金”規定:“01包保證金金額: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保證金繳納方式:電匯保證金的遞交截止時間:2019年1月16日10:00,以到賬時間為準戶名:遼寧正泉公司沈陽分公司賬號:33×××47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鐵西支行聯系人:李媛媛電話:024-31080718-802”。第四章“評審方法”符合性審查表第一項內容“磋商保證金”評審標準為:“按要求提供了磋商保證金(根據代理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核實)。”競爭性磋商文件附件1“供應商須知”第三部分“響應文件”第17項“磋商保證金”規定:“17.1供應商須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采購項目基本內容及要求的投標保證金。17.2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響應文件將被視為響應無效。……”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供應商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于2019年1月16日10:00前(以到賬時間為準)遞交投標保證金,否則將被視為響應無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磋商小組應當告知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依據該規定,磋商小組有權根據磋商文件規定進行評審,對于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因此,磋商小組有權審查供應商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證金,亦有權對于供應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證金按響應無效處理。遼寧正泉公司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補打)”及企業網上銀行明細查詢截圖顯示,原告向遼寧正泉公司電匯磋商保證金的時間戳及交易時間為2018年1月16日10點13分57秒,未在磋商文件規定的保證金遞交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保證金。經審查磋商評審報告,第四部分“評審工作情況”第3項“評審工作程序”第3.1目“初步評審”記載:“磋商小組競爭性磋商文件評標辦法的規定,對所有響應文件的資格性、符合性、響應程度進行了初步評審。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在符合性審查中,經磋商小組評審,未按時繳納保證金,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未通過符合性審查。其余四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通過了初步審查,詳見《資格性、符合性審查表》。”以上查明事實表明,原告未按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的時間繳納磋商保證金,經磋商小組評審,原告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磋商小組的評審符合競爭性磋商文件的規定。原告未就遼寧正泉公司與成交供應商存在暗箱操作行為提供證明材料。綜上,原告的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關于投訴事項3。經查閱投訴書和質疑函相關內容,原告在提起投訴前未就投訴事項3依法提出質疑,原告的投訴事項3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法定受理條件。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決定:駁回投訴。
原告不服,向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于2019年7月9日作出財復議〔2019〕95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遼寧省財政廳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編號:LNZCTS-2019023)。原告不服,起訴來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高紅
人民陪審員張敏
人民陪審員王永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家樂
書記員周禹岑
判決日期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