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遼寧省財政廳財政行政管理(財政)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遼01行終1559號
判決日期:2021-01-25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訴被上訴人遼寧省財政廳撤銷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撤銷行政復議決定一案,不服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遼0103行初23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查明,第三人遼寧石油化工大學委托第三人遼寧正泉公司就“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以競爭性磋商方式組織開展采購活動。2018年11月1日,遼寧正泉公司在遼寧省政府采購網發布第一次采購公告。同年11月14日,遼寧正泉公司組織競爭性磋商會議,并發布成交結果公告,原告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為成交供應商。因有其他供應商提出質疑,同年12月4日,遼寧正泉公司發布“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公告有效期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5日。同年12月14日,遼寧正泉公司發布第二次采購公告,因僅一家供應商對磋商文件作出了實質性響應而終止。同年12月27日,遼寧正泉公司發布第三次采購公告。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保證金的遞交截止時間:2019年1月16日10:00,以到賬時間為準。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響應文件將被視為響應無效。原告向遼寧正泉公司電匯磋商保證金到賬時間為2019年1月16日10點13分57秒。在符合性審查中,經磋商小組評審,原告未按時繳納保證金,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未通過符合性審查。2019年1月17日,遼寧正泉公司組織召開競爭性磋商會議。同年1月18日,遼寧正泉公司發布成交結果公告,第三人浙江天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為成交供應商。2019年1月18日,原告向第三人遼寧石油化工大學、遼寧正泉公司提交質疑函,內容為:“質疑事項1:此項目第一次招投標我公司中標代理公司電話向我公司傳達了中標通知,并要求我公司前去取中標通知書,另外向我公司收取了投標代理費,我公司按要求也將代理費匯到了代理公司指定賬戶,然后代理公司通知我公司與用戶簽訂中標合同,我公司也與用戶電話溝通了中標合同的簽訂方式,并按照用戶要求將合同打印了5份。由于我和代理公司、用戶不在同一個城市,我公司沒有及時辦理以上事項,事隔三日,代理公司電話通知我公司,說此項目有供應商提出質疑,按廢標處理。對于代理機構的廢標處理,我公司深感不解,認為此舉違反了國家招標法中規定的有關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因為貴機構以電話通知了我公司中標,并要求我公司前去領取中標通知書,把代理費匯到貴公司賬戶,說明公示期已滿,質疑期已過,此次中標結果已產生了法律效力,按照招標法的有關規定,不能在接受供應商提出的質疑,中標有效。質疑事項2:由于貴機構貴代理機構無視招標法的有關規定,強行流標,導致此項目第三次重新招標。我公司按要求按時參與了投標活動,并按照規定的時間遞交了投標文件,貴代理機構也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了唱標,并向各投標供應商發還了10000元投標保證金收據,由招標用戶領導審查了投標商有關資質,認為投標供應商都合格后投標工作繼續進行。當貴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將投標文件送到專家評審小組進行評審時,主動向評審小組提出我公司的投標文不用審了。理由是:我公司在16號的投標保證金匯款時晚了13分鐘。對此我公司認為貴公司工作人員此舉嚴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國家招標法中規定的有關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屬違法行為。請求:一、維持我公司第一次中標結果;二、廢除第三次不合法中標結果。”同年1月25日,遼寧石油化工大學、遼寧正泉公司作出質疑答復函。同年2月13日,原告向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提交投訴書。同年2月22日,被告遼寧省財政廳向原告下達政府采購限期補正通知書。同年2月24日,原告提交補正后的投訴書,投訴事項及投訴請求為:“一、被投訴人通知我公司中標,說明網上公示期已滿,公示結果符合法定程序,如果有供應商再提出質疑,已超出質疑時間,應不予接受,被投訴人卻公告中標結果作廢。被投訴人通知我公司中標,又收取了我公司中標代理費,說明質疑期限已過,屬我公司中標,應維護我公司中標的合法權益。二、我公司的匯款晚到13分鐘,但這也不耽誤投標文件的評審,況且,在遞交投標文件時用戶單位領導在資質審查時沒有提出,被投訴人也沒有提出,并向我公司發還了投標保證金的收據,這也足以證明被投訴人公司,用戶單位認可了投標保證金到達時間。要求專家評審人員對我公司提交的投標資料重新評審,要求執法部門對被投訴人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及搞暗箱操作等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三、被投訴人在遼寧石油化工大學這一個招標項目上,連續三次發表招標公示,向我公司連續三次收取報名費,連續三次要求我公司將投標保證金匯到該代理公司賬戶,被投訴人存在欺詐行為。要求被投訴人退還在一個項目上多收取的兩次標書費,并賠禮道歉。”被告遼寧省財政廳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編號:LNZCTS-2019023),主要內容為:關于投訴事項1。經查,遼寧正泉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發布《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公告有效期為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5日。原告應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2018年12月5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即應于2018年12月14日前提出質疑。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就遼寧正泉公司發布的《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提出質疑,已超過法定期限。原告的投訴事項1未在質疑有效期內提出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受理條件。關于投訴事項2。經查,競爭性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購項目基本內容及要求”第7項“最高限價及磋商保證金”規定:“01包保證金金額: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保證金繳納方式:電匯保證金的遞交截止時間:2019年1月16日10:00,以到賬時間為準戶名:遼寧正泉公司沈陽分公司賬號:33×××47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鐵西支行聯系人:李某媛電話:024-31080718-802”。第四章“評審方法”符合性審查表第一項內容“磋商保證金”評審標準為:“按要求提供了磋商保證金(根據代理機構提供的證明材料核實)。”競爭性磋商文件附件1“供應商須知”第三部分“響應文件”第17項“磋商保證金”規定:“17.1供應商須向采購代理機構提交采購項目基本內容及要求的投標保證金。17.2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響應文件將被視為響應無效。……”依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供應商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于2019年1月16日10:00前(以到賬時間為準)遞交投標保證金,否則將被視為響應無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磋商小組應當告知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依據該規定,磋商小組有權根據磋商文件規定進行評審,對于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因此,磋商小組有權審查供應商是否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證金,亦有權對于供應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證金按響應無效處理。遼寧正泉公司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補打)”及企業網上銀行明細查詢截圖顯示,原告向遼寧正泉公司電匯磋商保證金的時間戳及交易時間為2018年1月16日10點13分57秒,未在磋商文件規定的保證金遞交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保證金。經審查磋商評審報告,第四部分“評審工作情況”第3項“評審工作程序”第3.1目“初步評審”記載:“磋商小組競爭性磋商文件評標辦法的規定,對所有響應文件的資格性、符合性、響應程度進行了初步評審。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在符合性審查中,經磋商小組評審,未按時繳納保證金,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未通過符合性審查。其余四家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通過了初步審查,詳見《資格性、符合性審查表》。”以上查明事實表明,原告未按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的時間繳納磋商保證金,經磋商小組評審,原告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磋商小組的評審符合競爭性磋商文件的規定。原告未就遼寧正泉公司與成交供應商存在暗箱操作行為提供證明材料。綜上,原告的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關于投訴事項3。經查閱投訴書和質疑函相關內容,原告在提起投訴前未就投訴事項3依法提出質疑,原告的投訴事項3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法定受理條件。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決定:駁回投訴。原告不服,向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于2019年7月9日作出財復議〔2019〕95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遼寧省財政廳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編號:LNZCTS-2019023)。原告不服,起訴來原審法院。
原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被告遼寧省財政廳具有作出被訴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的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具有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二)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三)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四)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條規定:“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但基于質疑答復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依據上述規定,供應商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可以在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可以在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質疑。本案中,關于原告投訴事項1,系對遼寧正泉公司2018年12月4日發布的“環境工程專業實驗室建設項目廢標公告”提出的質疑。原告應在公告屆滿之日2018年12月5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而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才提出相關質疑,故被告遼寧省財政廳作出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認定原告未在投訴有效期內對投訴事項1提出質疑,不符合提起投訴的法定受理條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關于原告投訴事項2,原告對磋商小組評審原告未通過符合性審查及遼寧正泉公司與成交供應商存在暗箱操作行為提出投訴。原告主張競爭性磋商文件中規定了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投標截止時間,違反法律規定問題。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提交的競爭性磋商文件明確規定,保證金的遞交截止時間為2019年1月16日10:00,以到賬時間為準。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響應文件將被視為響應無效。競爭性磋商文件的上述內容,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供應商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遞交投標保證金,否則將被視為響應無效。”及第十一條第一款:“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的規定,而原告遞交保證金到賬時間為2019年1月16日10點13分57秒,故原告未在磋商文件規定的保證金遞交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保證金。磋商小組對原告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評審,符合競爭性磋商文件的規定。原告投訴遼寧正泉公司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及搞暗箱操作等行為,并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故被告遼寧省財政廳作出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認定原告的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關于原告投訴事項3,系對遼寧正泉公司連續三次收取原告報名費,被投訴人存在欺詐行為提出的投訴。但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提交的原告的質疑函,并沒有相關內容的質疑,故被告遼寧省財政廳作出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認定原告在提起投訴前未依法進行質疑,不符合提起投訴的法定受理條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被告遼寧省財政廳依據上述規定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駁回原告投訴,適用法律正確。被告遼寧省財政廳提交的證據證明,其對原告的投訴進行審查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并依法送達,程序合法。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綜上,被告遼寧省財政廳作出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及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負擔。
上訴人鄄城縣威瑞科教儀器有限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回避了本案的核心問題也就是應該適用《政府采購性磋商采購方式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第三十三條的問題。原審并未對該釋義的法律效力進行論證就直接在原審判決中認定二被上訴人適用《政府采購性磋商采購方式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二條第一款是正確的。而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的諸多理由都沒有得到論證和解釋。比如:1、該釋義第117頁第四、五段已經對“采購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投標截止時間”做出了明確規定。該釋義在解釋《實施條例》三十三條規定時論述:當招標文件規定了投標人應當提交投標保證金后,投標保證金就屬于投標的一部分了。在招標實踐中,有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為了提前獲悉投標供應商的數量,或減少開標時核對投標保證金的工作量,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人應當在開標前的若干天將投標保證金交納至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這種規定侵害了供應商的權利。同時,投標保證金作為供應商投標的一部分,要求提前提交,也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的規定;2、該釋義第118頁-119頁已經明確了“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政府采購方式如競爭性磋商也應當參照執行本條保證金的規定”;3、財政部已經處罰了代理機構代理的部分采購項目中存在采購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投標截止時間的問題。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零一號、第七百七十六號、第七百七十八號、第七百八十一號公告信息顯示,財政部在依法實施“2017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和“2018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購項目中國存在采購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投標截止時間等問題,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等規定,對該代理機構作出違法處理。綜上,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遼寧省財政廳辯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和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均不屬于法律依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上訴人援引《釋義》和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得出被上訴人適用法律錯誤的結論,缺乏法律依據。且《釋義》和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關于“投標保證金”的內容僅與招標采購方式有關,均不適用于本案涉及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上訴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援引的“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政府采購方式,如競爭性磋商也應當參照執行本條保證金的規定”,其中,“本保證金的規定”僅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上訴人對此內容理解錯誤。被上訴人作出涉訴行為時,磋商文件規定繳納磋商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項目磋商文件關于遞交磋商保證金截止時間的規定,未對上訴人編制響應文件的時間產生不利影響。上訴人的投訴事項不包含“競爭性磋商文件規定繳納投標保證金截止時間早于遞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上訴人也未就采購文件的問題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因此該內容不屬于投訴處理的范圍,也不屬于法院審查范圍,上訴人的主張無法律依據。答辯人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具有法定職權,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上訴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財政部已作出維持答辯人投訴處理決定的復議決定。綜上,原審判決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辯稱,答辯意見同一審一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遼寧石油化工大學述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遼寧正泉項目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述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浙江天煌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另查明,案涉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2014年12月31日印發的《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開始對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有了明確規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楊曉鵬
審判員唱英梅
審判員王繼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馬樂
書記員何昕諾
判決日期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