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與趙學恭、邢鳳清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內0102執704號
判決日期:2021-01-25
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申請執行趙學恭、邢鳳清、內蒙古正豐馬鈴薯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內0102民初4977號民事判決書,在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2、通過傳統查控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3、通過網絡查控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4、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我院對其適用限制高消費程序。5、上述執行情況已告知申請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綜上所述,本案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本院作出的(2019)內0102民初4977號民事判決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送達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合議庭
審判長云俊峰
審判員馬莉
審判員王彥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楊棟
判決日期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