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重科安徽工業車輛有限公司與大連合鍛叉車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0203執1969號
判決日期:2021-01-25
法院: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聯重科安徽工業車輛有限公司與大連合鍛叉車有限公司、夏麗霞、張鋒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審理,該案作出的(2019)皖0203民初416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將被執行給付案款4050594.53元。被執行人依法應承擔執行費42906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繳款通知書,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11月2日先后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僅有銀行存款,本院已扣劃;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登記新;被執行人名下有位于合肥市××路××室房產,本院已依法拍賣。
3.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4.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通過約談的方式將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雙根
審判員張洪濤
人民陪審員黃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劉璐
判決日期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