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奕輝工貿有限公司與趙廣偉、廈門泰聯達建筑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203民初21356號
判決日期:2021-01-26
法院: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廈門奕輝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趙廣偉、廈門泰聯達建筑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聯達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奕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欣、被告趙廣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泰聯達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終結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奕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趙廣偉向奕輝公司賠償財產損失8102元(其中,維修費3602元、施救費5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費用1000元、律師費3000元);2.判令泰聯達公司對奕輝公司財產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判令趙廣偉、泰聯達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趙廣偉辯稱,其只承擔車輛維修費3601元,其余包括500元拖車費在內的費用都不由其負責,保險公司要求出具拖車上板的證據,全廈門的拖車費保險都是免費的,滴滴貨拉拉的費用不承擔,律師費不承擔。之前已經出了2000元,奕輝公司的車輛系非營運車輛,非營運車輛禁止拉貨。
泰聯達公司未答辯。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20年5月4日18時11分,趙廣偉駕駛的閩DE××××號大型汽車在廈門市翔安區新店鎮翔安廈大校區調頭區與張山河駕駛的奕輝公司名下車牌號為閩DD××××號的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經廈門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交警大隊新店中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趙廣偉變更車道影響正常車輛行駛,造成閩DE××××號大型汽車左后角受損,閩DD××××號小型汽車前部受損,趙廣偉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山河無過錯。
事故后,閩DD××××號小型汽車由廈門市同安區豐援拖車服務部送至廈門市同安集福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維修,維修期9天,奕輝公司支出拖車費500元,維修費5602元。2020年5月5日至5月13日,閩DD××××號小型汽車維修期間,奕輝公司產生運輸費用合計1000元。
閩DE××××號大型汽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故后,該保險公司已向奕輝公司支付交強險項下的財產損失賠償金2000元。
庭審中,趙廣偉表示,其為泰聯達公司駕駛員,該肇事車輛系其駕駛。趙廣偉另表示,事故是因其發生,故應由其賠償。
以上事實,有奕輝公司提供的報警回執、車輛行駛證、拖車費發票、維修費發票、出貨記錄、車輛維修工時配件結算清單、運費付款記錄、微信交易明細、律師函、律師函投遞記錄、律師費發票、律師費轉賬憑證及本院的法庭筆錄為證。本院對奕輝公司、趙廣偉提供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趙廣偉、廈門泰聯達建筑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奕輝公司各項損失5102元;
二、駁回廈門奕輝工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趙廣偉、廈門泰聯達建筑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負擔16元,廈門奕輝工貿有限公司負擔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主動報告財產情況,并不得有隱匿、轉移財產或高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本案進入執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發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林晞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代書記員鄭立坤
判決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