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民終15884號
判決日期:2021-01-26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縣人民法院(2020)川0132民初13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鐵建公司上訴請求:請求判令: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中鐵建公司承擔利息部分,改判以389108元為本金計息,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9月1日為2303.8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新筑公司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鐵建公司對一審認定的貨款本金389108元并無異議。案涉《支座采購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均是先由新筑公司向鐵建公司提交付款申請報告及收據,鐵建公司審批后再付款。2017年9月12日雙方簽署對賬單后,新筑公司未向鐵建公司提交付款申請報告,也未向鐵建公司催要過貨款,直至2020年6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案涉利息應從2020年6月3日起開始計算。
新筑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新筑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鐵建公司支付貨款589108元及利息(從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截至起訴之日已產生利息119294.37元),并由鐵建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5月31日,甲方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廣明高速公路廣州段SG09標段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與乙方新筑公司簽訂了一份《支座采購合同》,約定由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采購新筑公司生產的價值1566751元的支座。合同7.3條約定:新筑公司需在每月21日前向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提交有關結算單據及發票,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在新筑公司提交齊有關單據及有效完稅發票后30個工作日內支付已結算貨款的95%,剩余5%作為合同履約質保金。合同8.1條約定: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在新筑公司的每批貨款的結算中扣除5%作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在全部支座順利交付且安裝上橋后3個月內退還。合同10.5條約定: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未按雙方約定時間支付貨款時,新筑公司可終止發貨并要求中鐵十三局SG09項目經理部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延期付款部分的滯納金。該合同簽訂后,甲方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廣明高速公路廣州段SG09標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鐵建公司SG09項目經理部)與乙方新筑公司簽訂了一份《廣明高速SG09標項目支座采購合同補充協議01》,約定廣明高速SG09標項目增加購買合同金額為157976元的橡膠支座。2017年9月12日,新筑公司通過傳真向鐵建公司SG09項目經理部發出《對賬單》,載明新筑公司共計開票金額為1789108元、收款金額為1200000元,鐵建公司SG09項目經理部欠款余額為589108元。并注明請對上述數據進行核對后及時付款。鐵建公司SG09項目經理部于當日收到該份傳真并在客戶確認簽字處加蓋鐵建公司SG09項目經理部公章。雙方對賬后,2017年12月29日,鐵建公司SG09項目經理部向新筑公司轉賬支付200000元。鐵建公司尚有389108元貨款未向新筑公司支付。
另查明,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后更名為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
一審庭審中,新筑公司當庭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鐵建公司立即向新筑公司支付貨款389108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389108元為基數,從2016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新筑公司認可鐵建公司陳述的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每月進行結算,但新筑公司對于鐵建公司提出的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對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變更為新筑公司申請鐵建公司付款后才進行付款的陳述予以否認。鐵建公司對新筑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新筑公司與鐵建公司簽訂的《支座采購合同》《廣明高速SG09標項目支座采購合同補充協議01》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雙方對賬總金額1789108元、已付款1400000元、未付款為389108元,故一審法院對新筑公司要求鐵建公司支付389108元貨款的訴請予以支持。鐵建公司在2017年9月12日對賬后僅支付了200000元,尚余389108元未付,已構成違約,新筑公司有權參照雙方《支座采購合同》第10.5條的約定要求鐵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審庭審中雙方對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亦無異議,僅對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時間存在爭議。關于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時間,一審庭審中,新筑公司雖認可鐵建公司陳述的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每月進行結算,但新筑公司對于鐵建公司提出的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對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變更為新筑公司申請鐵建公司付款后才進行付款的陳述予以否認,鐵建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付款條件合意進行了變更,故一審法院對鐵建公司提出的應以新筑公司向其申請付款即新筑公司起訴之日起開始計算利息的抗辯不予支持。案涉《支座采購合同》7.3條約定,鐵建公司應在收齊新筑公司提交的單據及發票后30個工作日內支付已結算貨款的95%。現新筑公司舉示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將發票交付給鐵建公司的時間,故一審法院對新筑公司主張從2015年12月2日開票之日起30日后,即2016年1月3日起開始計算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雙方于2017年9月12日對賬并簽署了《對賬單》,該《對賬單》載明開票金額1789108元,鐵建公司在該《對賬單》上簽章確認,可視為鐵建公司認可新筑公司已開票并向其交付,故鐵建公司應在2017年9月12日起30個工作日內即應在2017年10月27日前支付完畢所欠款項。因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故鐵建公司應付新筑公司的利息應分段計算,計算方式為:以38910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從2017年10月28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89108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從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89108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38910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從2017年10月28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89108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從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駁回成都市新筑路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116元,由鐵建公司負擔。
本案二審期間,新筑公司未提交新的證據。鐵建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落款時間分別為2014年9月26日、2015年5月25日、2015年9月12日的工程款《審批報告單》,擬證明合同在實際履行中,須新筑公司先向鐵建公司提交付款申請,鐵建公司再行付款。經質證,新筑公司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主張因鐵建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新筑公司才書面申請進行提醒,并不能證實雙方達成了新的付款方式的意思合意。經審查,本院認為,新筑公司對前述證據的真實性并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將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以確定雙方擬證明的目的。
在二審中,鐵建公司、新筑公司均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議,對雙方當事人認可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另查明,在二審中鐵建公司陳述案涉項目工程整體在雙方形成2017年9月12日《對賬單》前就已經竣工驗收。
再查明,案涉工程“廣明高速公路廣州段SG09標段”系廣明高速公路部分工程,廣明高速公路全線已于2015年12月31日全線通車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26元,由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仇靜
審判員董榮昌
審判員冷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張迪杰
書記員楊桂芳
判決日期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