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與五河大盛置業有限公司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0322財保5號
判決日期:2021-01-27
法院: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中鐵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五河大盛置業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及房產予以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提供了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保單保函作為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被申請人五河大盛置業有限公司位于五河縣城關鎮寶翔金域藍灣小區商業S6號樓鋪:102、103、104、105、107、108、109、110、111、112、113、202、203、204、205、207、208、209、210、211、212、213;1#樓鋪:106、206;商業S9號樓鋪: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住宅37#樓:20層304室、504室;39#樓鋪:101、201、102、202、103、203、107、207、109、209;40#樓鋪:101、201、102、202;103、203、105、205、106、206;44#樓鋪: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1、202、203、204、205、207、208、209、211房產。
上述財產在本院查封、凍結期間,未經本院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轉讓、抵押及作其他形式處分。
上述財產中銀行存款凍結期限為一年,動產查封期限為二年,不動產查封期限為三年,如需延長期限,應在期限屆滿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請,否則期限屆滿自動解封。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陳彩先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謝雙雙
書記員於丹凝
判決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