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等民事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京02執異509號
判決日期:2021-01-27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證券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東易律師事務所)等26名民事主體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一案過程中,保全凍結了東易律師事務所在中國銀行北京車公莊支行賬號為×××的賬戶(以下簡稱案涉賬戶),東易律師事務所對此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東易律師事務所稱,一、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本院依據(2017)京02民初266號裁定對案涉賬戶采取保全措施,但該裁定并無任何證據證明該所存在“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情形。二、該所系北京市律師協會所屬合法執業律師事務所。2017年北京市律師協會與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簽署《北京市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每家律師事務所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人民幣600萬。即便興業證券公司勝訴,保險公司賠付金額足以涵蓋興業證券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案件完全能夠順利執行。興業證券公司沒有任何理由提起財產保全,本院依據(2017)京02民初266號裁定凍結案涉賬戶亦不符合法律規定。三、案涉賬戶已被凍結三年,導致該所經營嚴重困難,產生巨大經濟損失。綜上,請求解除對案涉賬戶的凍結措施。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的興業證券公司與東易律師事務所等26名民事主體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一案,興業證券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京02民初266號民事裁定,對被申請人東易律師事務所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額為4839625.46元。2018年3月6日,本院凍結東易律師事務所名下案涉賬戶存款4839625.46元,實際凍結160082.21元。
審查過程中,東易律師事務所提交了《北京市律師協會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2017年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合作協議》、東易律師事務所2017年審計報告、2018年行業會計報表、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利潤分配表、興業證券公司民事起訴狀、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等證據以支持其異議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曾小華
審判員張浩
審判員侯成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呂蘇巖
書記員張彤
判決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