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華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與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929民初369號
判決日期:2021-01-27
法院:岢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華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華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2、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華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生產開關柜、配電箱等電氣設備的專業廠家,向被告提供電氣產品。雙方于2015年7月簽訂了《焦爐氣制LNG項目高低壓柜、并聯電容器裝置采購合同》。原告已按照上述合同的約定履行完畢了全部交貨及相關義務,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拖欠上述合同貨款人民幣876000元。被告拖欠貨款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導致原告資金周轉困難,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因此,被告除了應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外,還應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人民幣876000元;2、判令被告賠償逾期付款損失人民幣93708元。(以上合計金額969708元);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辯稱,1、原被告雙方簽訂裝置采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共同遵守履行,然而原告違反合同約定,提供不符合約定的貨物,擅自變更合同中一半的元件品牌,已屬違約,嚴重有違誠信原則;2、介于原告的上述違約行為雙方于2016年10月18日簽署了變更協議,協議中雙方就質保期、付款予以變更。該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變更協議中,雙方約定產品的質保期為五年,截至今日產品仍然在質保期內,原告訴請的質保金876000元,因質保期未滿,付款條件不成就,被告不因當即付款。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份,原告北京市華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簽訂了《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焦爐氣制LNG項目高低壓柜、并聯電容器裝置》采購合同以及《技術協議》。雙方在該合同中約定:被告購買原告提供的高低壓柜、并聯電容器裝置(合同項下的貨物及服務),并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方支付價款,合同項下的總價為人民幣4380000元。合同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25%,計人民幣1095000元;貨到現場后且經買方代表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買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5%,計人民幣1573000元;配電設備安裝調試完成且買方驗收合格后,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30%的貨款,計人民幣1314000元;剩余合同總價的10%,計人民幣438000元作為本設備質保金,質保期滿且設備無質量或功能問題最后付清。該合同簽訂后,原告華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約定開始向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供貨(設備),因原告華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更換了部分元器件的品牌,介于部分設備已安裝完成,原告方就更換部分元器件品牌提出異議,雙方經協商于2016年10月18日簽訂了《高低壓柜、并聯電容器裝置采購合同變更協議》,該協議約定:配電設備安裝調試完成且經買方驗收合格后,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20%的貨款,計人民幣876000元;剩余合同總價的20%共計人民幣876000元作為本設備質保金,質保期滿一年后且設備無質量或功能問題,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15%的貨款,計人民幣657000元,質保期滿結束后且設備無質量或功能問題,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5%的貨款,計人民幣219000元。按該采購合同變更協議,質保期限變更為裝置一次通電驗收合格后24個月,裝置一次性通電且驗收合格后36個月內,賣方向買方提供合同項下貨物免費維修。具體元件質保期變更如下:“高低壓電容柜、合同規定質保期18個月,承諾質保期5年;諧波處理器,合同規定質保期18個月,承諾質保期為2年;消弧消諧柜,合同規定質保期為18個月,承諾質保期為2年;低壓斷路器(小型),合同規定質保期為18個月,承諾質保期為5年;多功能表,合同規定質保期為18個月,承諾質保期為5年;軟啟動器,合同規定質保期為18個月,承諾質保期為5年;組合式過電壓保護器,合同規定質保期為18個月,承諾質保期為5年;智能操控單元,合同規定質保期為18個月,承諾質量保期為5年。”
同時查明,截至原告北京華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止,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已付原告貨物(設備)款3504000元,未付貨物(設備)款876000元。
另查明,原告北京華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最早給被告供貨(設備)是2016年11月14日,最遲供貨(設備)是2017年8月24日。2017年10月24日被告開始發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庭審筆錄、《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焦爐氣制LNG項目高低壓柜、并聯電容器裝置》采購合同以及《技術協議》、高低壓柜、并聯電容器裝置采購合同變更協議》、送貨單、售后服務單、發票、貨物照片、函諾函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華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山西道生鑫宇清潔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876000元及賠償逾期付款損失人民幣93708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496元由原告北京華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崔文兵
審判員王繼珍
人民陪審員曹建功
二0二0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郝敏
判決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