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龍源嵐縣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與被告岢嵐縣風脈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天源科創風電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晉0929民初197號
判決日期:2021-01-27
法院:岢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龍源嵐縣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與被告岢嵐縣風脈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北京天源科創風電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圍城滿族蒙古族自治縣鴻聯物流有限公司、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龍源嵐縣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714115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5日9時20分許,原告所屬黑茶山風電場110KV黑駝線兩側開關黑茶山側111開關、駝鈴側101開關跳閘。原告立即組織風電場、輸變電工區和工程部人員對該線路進行巡視。發現此次事件是由于被告岢嵐縣風脈新能能源有限公司風電場葉片運輸車在黑駝線#31-#32鐵塔線路下方經過時,運輸葉片的葉尖與帶電線路發生放電現象,導致黑駝線C相瞬時接地、黑茶山風電場黑駝線111開關和對側間隔101開關跳閘,因故障瞬間系統沖擊導致黑茶山風電場對側間隔PTB相損壞。經委托人民法院鑒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損失1714115元。原告認為,被告岢嵐縣風脈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作為風電場的建設單位未盡到監管義務;被告北京天源科創風電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風電場的總承包單位應對其采購的設備運輸、安裝承擔安全責任;被告圍城滿族蒙古族自治縣鴻聯物流有限公司作為承運單位應對風機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損失承擔直接責任;被告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設備供應商應對貨物的運輸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綜上,四被告應對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岢嵐縣風脈新能能源有限公司辯稱,1、對于本次事故發生的事實部分予以認可;2、我方是建設單位,已經將整個工程承包于被告北京天源科創風電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故我方不應承擔責任;3、我方工程處于建設階段,從安全方面考慮,原告方在通電時應當通知我方,且應該在通行路段設置警示標志。
被告北京天源科創風電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我公司是風脈能源山西岢嵐風電場100MW項目的總承包方,我公司向案外人北京金風科創風電設備有限公司采購機組及附屬設施,北京金風科創風電設備有限公司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將機組及附屬設施運輸到我公司指定的風機點位方能完成交付。我公司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也未對原告的財產造成損害,故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圍城滿族蒙古族自治縣鴻聯物流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北京金風科創風電設備有限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由我公司負責運輸機組及附屬設施。作為承運人,我公司又將運輸義務分包于吉林華電道路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本案事故是吉林華電道路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在運輸機組設備的過程中發生的。原告案涉高壓線路放電跳閘事故系原告未設立警示標志、高壓線路通電未告知相關單位所致。我公司是在不知高壓線路通電,也無任何單位通知有電情況下進行的正常倒運,因此,我公司對案涉事故沒有過錯,原告無權要求我公司承擔責任。
被告新疆金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并非是風脈能源山西岢嵐風電場100MW項目機組及附屬設備供應商,沒有義務對設備的運輸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原告起訴我公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龍源嵐縣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0227元(原告已交納)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俊福
審判員段宏偉
人民陪審員周三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梁燁
判決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