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進與大連天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營口匯海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13民初853號
判決日期:2021-01-27
法院: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譚進訴被告大連天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下稱天合公司)、被告營口匯海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匯海物流)、被告大連金安物流有限公司(下稱金安物流)、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甘井子支公司(下稱保險公司)、被告中源國際物流(大連)有限公司(下稱中源物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顧延超、被告天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國棟、被告匯海物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玉環、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羿、被告中源物流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延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安物流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2、被告3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806.32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7450.3元,合計:8256.62元;2、請求判令被告1賠償原告21270.51×70%=14889元,由被告2、被告3賠償原告21270.51×30%=6381元,此款由被告4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直接對原告理賠;以上合計:29526.62元;3、被告5作為實際車主與被告2、3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擔;4、本案訴訟費用等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21日19時50分,景曉光駕駛遼H×××××(登記所有人為被告2)、遼B×××××號(登記所有人為被告3)集裝箱半掛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沈海高速291公里+600米處時,與葉洪旭駕駛的遼B×××××小型普通客車相撞,此為第一現場。20點10分,原告等人乘坐李震駕駛的大連天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所有的遼B×××××小型普通客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沈海高速291公里+600米處時(金普新區境內),撞到之前發生交通事故掉落在路面的集裝箱上,致遼B×××××小型普通客車上駕駛人李震,乘車人譚進、崔林、賈淑玉、杜善美受傷。經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認定,李震負事故第二現場主要責任,景曉光負事故第二現場次要責任,譚進、崔林、賈淑玉、杜善美無責任。原告傷后在瓦房店市第三醫院住院治療21天,花費醫療費用17007.13元。原告的合理損失有醫療費用17007.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天×100元=2100元、護理費21天×120元=2520元、誤工費3800元×2個月=76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29527.13元。另,景曉光駕駛遼H×××××(登記所有人為被告2)、遼B×××××號(登記所有人為被告3)集裝箱半掛車無交強險,在被告4處購買了商業險。現依法起訴審:現在由被告答辯。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本案缺少被告,第一現場由于景曉光與案外人葉紅旭共同錯誤導致,葉紅旭應與景曉光負有設置警示標志的義務,而二人均沒有設置,因此對于第二現場事故的發生葉紅旭應與景曉光同樣承擔次要責任,本案應追加葉紅旭及其車輛的保險公司為被告,在未追加其為被告的情況下,平安公司僅承擔我方應承擔的責任,及在扣除2車應承擔的交強險責任后,我方僅應承擔不超過15%的理賠責任。案涉車輛遼H×××××在我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
被告天合公司辯稱:沒有意見。
被告匯海物流辯稱:同意保險公司觀點,但對其認為應承擔15%的責任不認可,應按事故認定書承擔30%的責任。物流公司不是車輛所有權人,在這次事故中我方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金安物流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中源物流:同意保險公司追加葉紅旭的意見,但是不同其按15%承擔責任,我方車從買之后就掛在營口匯海,到發生交通事故之后才發現交強險過期了3天,正常都是保險公司通知我們到期,我認為交強險部分還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為平安保險公司沒有提前告知我,我每年都在他那買保險。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事故責任認定書、醫療費收據、住院病志、用藥明細、診斷書、交通費單據、工資證明及營業執照副本等證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保險公司對工作證明提出異議,對其他證據無異議,其他到庭被告對原告證據無異議,本院認為,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天合公司員工,月收入3800元,因事故未上班,單位未支付工資,對該主張原告有義務提供工資發放記錄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僅提供一份書面證人證言,證據不足,本院對被告保險公司的意見予以支持,但鑒于原告主張的數額低于上一年度全體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本院酌定合理。對原告其他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予以彩信。被告匯海物流提供掛靠合同一份,各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彩信。依據上述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2018年5月21日19時50分,景曉光駕駛(時速為68公里/小時)遼H×××××(登記所有人為被告2)、遼B×××××號(登記所有人為被告3)集裝箱半掛車沿沈海高速公路(沈陽-大連)由北向南行駛至291公里+600米處時,忽視瞭望未發現前車且未與同車道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在左起第四排車道內追撞到前方葉洪旭駕駛(時速為21公里/小時)的遼B×××××小型轎車車輛尾部,之后兩車撞到中間護欄,致遼B×××××小型轎車駕駛人葉洪旭、乘車人蓋一廷受傷,此為第一現場。20點10分,李震駕駛遼B×××××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事故發生地,忽視瞭望在左起第二排車道內撞到之前發生交通事故掉落在路面的集裝箱上,致遼B×××××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李震、乘車人譚進、崔林、杜善美、賈淑玉受傷,此為第二現場;景曉光負事故第一現場主要責任,葉洪旭負事故第一現場次要責任,蓋一廷無責任;李震負事故第二現場主要責任,景曉光負事故第二現場次要責任,譚進、崔林、杜善美、賈淑玉無責任。景曉光駕駛的遼H×××××、遼B×××××號半掛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分別為被告匯海物流和被告金安物流,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遼B×××××小型轎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葉洪旭,在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遼B×××××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天合公司。被告中源物流為遼H×××××車、遼B×××××半掛車的實際車主,其將遼H×××××車掛靠在被告匯海物流經營,同時主張其與被告金安物流無掛靠合同,其與金安物流間系借用車輛關系。
原告傷后在瓦房店市第三醫院住院治療21天,花費醫療費用17007.13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源國際物流(大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譚進賠償款8256.62元;
二、被告營口匯海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甘井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譚進賠償款6381元;
四、被告大連天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譚進賠償款14889元。
五、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中源國際物流(大連)有限公司、被告營口匯海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承擔134元,由被告大連天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承擔1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曉冀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朱丹
判決日期
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