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曉陽與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203民初20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那曉陽與被告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人格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20年9月27日下午,原告于地鐵二號線青泥洼橋站乘坐地鐵過安檢時,原告已經向坐于安檢機器旁邊的女子安檢員出示了健康查詢碼。并且沒有發生任何違法行為,卻被被告四名工作人員辱罵、誣陷、誣告、恐嚇。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其部門主管反映此狀況并要求賠償遭拒,還向另一主管部門自稱為站長的主管人員投訴要求賠償遭拒,原告向地鐵治安大隊人員報警要求被告賠償遭拒。現訴至法院,請求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3、6、8、15、16、19、22、34條規定,判令:1、被告對侵害原告的人格權給予賠償1800元;對于拒絕賠償給予經濟損失賠償3150元;維權必要支出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訴訟費以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2、停止侵害,不可以再有像此案中的侮辱人格的行為包括辱罵、誣陷、誣告、恐嚇不公平行為發生。
被告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被告的實際辦公地點自2015年已發生變更,現辦公地址為大連市甘井子區檜柏路106號,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依法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大連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到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春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書記員張新傳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