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同炎李國豪土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681民初2521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林同炎李國豪土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同炎李國豪土建咨詢公司”)與被告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冶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時兵及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宋亞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林同炎李國豪土建咨詢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設計進度款人民幣578779.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人民幣124084元(以人民幣578779.6元為本金,按日萬分之二即115.75元/天,自2017年11月1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算至2020年10月20日共計1072天,違約金暫計人民幣124084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25日,原告(設計人)與被告(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蘭谷關景區紫林庵景觀工程)》,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提供建設工程設計服務,工程設計范圍是蘭谷關景區觀音山區塊,該項目投資估算為人民幣17534.36萬元。合同價格暫定為人民幣3857559.2元,待施工圖完成后根據所設計部分景觀工程的預算審核價按照約定費率2.2%計算最終設計費。《專用合同條款》第14條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設計費的,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萬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第17條約定:如有爭議由發包方注冊地法院管轄。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了設計義務,向被告交付了設計成果。2017年11月13日,被告與建設、監理等各單位均確認同意支付設計進度款1928779.6元,然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僅支付了1350000元,欠付設計進度款578779.6元。因本案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合同約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四冶公司辯稱:1、我方認為,不應當支付合同全部價款,不應當支付50%的進度款,已支付的135萬元已足夠覆蓋原告的設計款;2、本案涉案項目系國有資金項目,未經招投標,四冶公司與原告所簽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所涉條款亦應無效,四冶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3、本案違約金約定過高,請法院予以調整;4、案涉項目因獨山縣政府的原因導致停工,屬于不可抗力,四冶公司應當免除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完成情況報表、設計進度款支付申請表、進度款審定匯總表、進度款支付申請報告,擬證明原、被告就蘭谷關景區紫林庵景觀工程簽訂了工程設計合同,雙方對合同款、付款方式、逾期付款違約金等進行了明確約定,且截止至2017年11與13日,原告已完成大部分設計內容,建設單位同意支付50%的進度款,且已經支付1350000元。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該案涉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對于違約責任應自始無效,原告所提供的2017年10月份進度工作量完成情況報表、2017年10月23日進度款支付申請報告等,僅能證明建設單位同意向四冶公司支付設計款,并非向原告支付1928779.6元,四冶公司已履行完畢支付設計款的義務。
本院認為,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提供的設計圖紙和方案不符合建設單位的要求,亦無證據證明其未收到原告的設計圖紙和方案,且本案所涉工程的監理、管理、審計及建設單位均在被告提請的工程量完成情況表、設計進度款支付申請表、中期進度款審定匯總表上蓋章確認,同意支付設計款1928779.6元,故本院認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設計款的條件已經成就。
依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25日,原告林同炎李國豪土建咨詢公司與被告四冶公司就蘭谷關景區紫林庵景觀工程項目的設計及有關事項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其中與本案有關的內容有:1.工程設計范圍:蘭谷關景區觀音山區塊;2.工程設計服務內容:方案、施工圖及后期服務;3.工程設計文件的交付方式:設計人交付工程設計文件給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出具書面簽收單;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突發性事件,如地震、海嘯、戒嚴等情況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必要的證明;5.設計費總額暫定為3857559.2元,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至設計總費用的20%(即77.15萬元),方案設計評審通過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至設計性費用的50%(115.73萬元),施工圖紙通過設計質量監督站審查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至設計總費用的80%(115.73萬元),施工圖預算審計完成,根據合同約定費率計算出總設計費用后5日內支付至90%(38.58萬元),竣工驗收后15個工作日內結清尾款;6.發包人(被告)逾期支付設計費的自逾期之日起以應付金額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二的標準向設計人(原告)支付違約金。2020年9月4日,《蘭谷關景區紫林庵景觀工程》整體設計方案經評審通過。2017年10月22日,被告作為施工單位以已完成涉案工程的設計方案和部分施工圖等設計內容為由向建設單位貴州獨山紫林山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申請按照合同約定支付50%的工程款1928779.6元,經該工程的監理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審計單位審核、審查,建設單位貴州獨山紫林山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對案涉工程的施工進度和設計款支付額度予以了審批確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設計款1350000元。2018年以后,案涉工程由于原告以外的原因至今處于停工狀態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上海林同炎李國豪土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支付設計款578779.6元及利息(該利息以578779.6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1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上海林同炎李國豪土建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29元,減半收取計5414.5元,由被告中國第四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新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江帆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