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龍科技有限公司與青海格爾木工業(yè)園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格爾木濱海光熱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等新增資本認購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青民轄終22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深圳市拓龍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青海格爾木工業(yè)園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格爾木濱海光熱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濱海光熱發(fā)電投資有限公司新增資本認購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青28民初9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深圳市拓龍科技有限公司上訴稱,深圳拓龍公司從未與被上訴人簽訂過《增資協(xié)議》或其他相關文件,既然被上訴人作為被告之一,本案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應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深圳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海明
審判員鐘恩
審判員康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蔡雅婕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