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琴與趙顯峰、袁新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12民轄終6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朱琴因與被上訴人趙顯峰、袁新友及原審第三人貴州天弘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2020)蘇1202民初379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朱琴上訴稱,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本案由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事實和理由:1.2017年6月25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顯峰簽訂了《股份代持協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顯峰之間形成股權代持關系,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顯峰在代持協議中關于案件糾紛管轄的約定應當適用于本案;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的規定,被上訴人袁新友明知被上訴人趙顯峰代他人持有案涉股份,仍然在借款合同中作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股權轉讓歸其所有的約定,并實施了股權轉讓行為,兩被上訴人間的股權轉讓無效。綜上,本案系一起股權糾紛,上訴人起訴的基礎是基于其作為案涉股權的實際出資人,請求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趙顯峰、袁新友均未作答辯。
原審第三人貴州天弘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作陳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錦華
審判員瞿廷英
審判員曹海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夏桂堯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