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安妮、李耀培等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1202執異85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張安妮、李耀培、張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7)粵1202執229號]期間,申請人廖朝潔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請變更其為該案的申請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關于申請執行人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張安妮、李耀培、張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6)粵1202民初381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張安妮、李耀培、張云享有合法債權。因上述債務人逾期無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清償債務的義務,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編立執行案號:(2017)粵1202執229號。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廖朝潔于2017年6月28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該案的債權轉讓給廖朝潔,廖朝潔支付相應的轉讓款給申請執行人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后,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張安妮、李耀培、張云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告知各債務人上述債權轉讓的事實。2017年12月10日,張安妮、李耀培、張云均簽收了上述《債權轉讓通知書》
判決結果
變更廖朝潔為(2017)粵1202執229號案的申請執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蒙婉珊
審判員陳曉文
審判員黃坤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杜愛怡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