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謝恒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1202執異81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謝恒、陳海濤、肇慶市華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案號:(2015)肇端法執字第333號、現恢復執行案號:(2019)粵1202執恢245號],案外人蘇錦強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蘇錦強稱:申請執行人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肇慶市華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謝恒、陳海濤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2013)肇端民一初第455號民事判決己發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對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執行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名下的肇慶市49區××路西側××停車位地下層××號汽車位不服,提出異議。因為開發商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是正規合法的公司,它的銷售行為也是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停車位地下層××號汽車位是案外人蘇錦強通過合法渠道向開發商購買的,有“匯通國際公寓認購書”及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收款收據為依據。為此,請求法院停止拍賣肇慶市49區××路西側××停車位地下層××號汽車位。
本院經審理查明:申請執行人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謝恒、陳海濤、肇慶市華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的(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55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該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人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執行人肇慶市華朗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謝恒、陳海濤享有債權,申請執行人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肇慶市49區××路西側的在建工程(其中匯通公寓26套,包括案涉地下層××號汽車位在內的匯通公寓停車位地下層車位39套、首層車位17套)享有優先受償權。因上述被執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請執行。2015年5月18日,本院以(2015)肇端法執字第333-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該案的本次執行。2019年11月15日,本院對該案恢復執行,并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9)粵1202執恢24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名下的包括案涉地下層41號汽車位在內的匯通公寓停車位地下層車位39套等房產。
根據案外人提供的材料反映,2011年4月30日,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賣方、甲方)與案外人蘇錦強(認購方、乙方)簽訂《匯通國際公寓認購書》,約定由蘇錦強認購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肇慶市××公寓第1幢負一層××號小車位(即案涉車位),認購價為18萬元,其中認購定金5萬元須于簽署認購書時付清,余款在2011年6月10日前付清,乙方付清所有房款后,由甲方安排通知乙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2011年4月30日及2012年10月27日,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分別出具收款收據,收據分別載明收到蘇錦強認購肇慶市××公寓負一層××號車位定金50000元及車位房款1300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蘇錦強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蒙婉珊
審判員陳曉文
審判員黃坤朝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杜愛怡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