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市恒達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1202執異117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肇慶端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肇慶農村商業銀行)與被執行人肇慶市恒達建材有限公司(下簡稱:恒達建材公司)、云浮市臻匯園房地產有限公司(下簡稱:臻匯園房產公司)、陳小敏、夏湛光、林志藝、黃肇珍、肇慶市端州區上華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簡稱:上華置業公司)、林偉杰、肇慶市江南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簡稱:江南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案號:(2019)粵1202執2394號],案外人廣州貝彤聰服裝有限公司(下簡稱:貝彤聰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貝彤聰公司提出異議請求:請求確認案外人是肇慶市××州××(××)××、××、××、116卡商鋪的合法使用權人,帶租約拍賣。
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12日,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上華置業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案外人承租上華置業公司位于肇慶市××州××(××)××、××、××、116卡商鋪房產用于開辦服裝店,租賃期限為2017年4月15日至2022年6月30日。2017年5月4日,案外人在肇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辦理了《營業執照》。2020年2月17日,法院公告依法查封上華置業公司名下的位于肇慶市××州××(××)××、××、××、116卡商鋪的產權,上述商鋪面臨可能被依法強制執行。為維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外人對上述被查封房產××苑××卡商鋪的合法占有與使用權不受損害,現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特請求法院確認案外人是肇慶市××州××(××)××、××、××、116卡商鋪的合法使用權人。
本院經審理查明:申請執行人肇慶農村商業銀行與被執行人恒達建材公司、臻匯園房產公司、陳小敏、夏湛光、林志藝、黃肇珍、上華置業公司、林偉杰、江南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上述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7)粵1202民初2380號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肇慶農村商業銀行向本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評估、拍賣預告》,公告告知擬處置被執行人上華置業公司名下的位于肇慶市××州××(××)××、××、××、116卡商鋪等財產,要求被執行人及該房產的實際占有人、對上述房產享有租賃權、優先權等權益的案外人、利害關系人在2020年5月7日前向本院申報相關權益。之后,案外人貝彤聰公司向本院申報了相關權益并提起了執行異議。另查明,本院在執行上述案件中,目前并沒有作出拍賣、變賣案涉商鋪的執行裁定書及拍賣公告,也未就案涉商鋪作出是否帶租拍賣的決定。
根據案外人貝彤聰公司提供的材料反映,2017年4月12日,上華置業公司(出租人、甲方)與案外人貝彤聰公司(承租人、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貝彤聰公司承租上華置業公司位于肇慶市××州××(××)××、××、××、116卡商鋪(套內面積200.92平方米),租賃期限5年,即從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租金按月每平方米100元計,租金每年遞增5%;在租賃期限內,乙方須于每月的5號前付清當月租金給甲方。另據案外人提供的材料反映,名稱為“肇慶端州區七號衣庫服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肇慶市××州××(××)××、××、115卡商鋪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廣州貝彤聰服裝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蒙婉珊
審判員陳曉文
審判員黃坤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杜愛怡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