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77連云港速美保潔有限公司與蘇州特毅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海立威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706民初3577號
判決日期:2021-01-28
法院: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連云港速美保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速美公司)與被告蘇州特毅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毅公司)、江蘇海立威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立威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速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明虎、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輝、黃宜先,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緒飛、徐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速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65744.5元(其中,違約金是合同金額的10%即43500元、人工費55000元、高空作業進場費33600元、設備租賃損失105800元、耗材27844.5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6日被告特毅公司與連云港億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博公司)簽訂《連云港海州吾悅廣場商業開荒保潔服務合同》,約定將連云港吾悅廣場(以下簡稱吾悅廣場)開荒保潔服務委托給被告特毅公司,后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與原告簽訂合同,將吾悅廣場開荒保潔服務轉包給原告,并約定了合同總價435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積極履行相關保潔服務。但二被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原告送達《退場通知書》要求原告退場,該行為給被告造成巨大的損失。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
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共同辯稱,1.億博公司委托被告特毅公司為吾悅廣場提供開荒保潔服務,被告特毅公司為方便開展工作,與被告海立威公司合作該項目。后因億博公司向被告推薦原告,被告便委托原告為本項目約定區域提供開荒保潔服務。但是后來億博公司因為原告沒有按照約定要求提供足夠的設備和人員,使得億博公司認為被告不能履行合同。因離開業時間較緊,所以億博公司解除了與被告特毅公司之間合同。被告與原告解除合同并向原告送達《退場通知書》是因為被告特毅公司與億博公司解除了合同,致使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2.原告之所以能夠與被告簽訂開荒保潔合同,是因億博公司向被告推薦原告,而且在原告進場后,具體的工作安排均由億博公司與原告對接,所以在被告向原告送達《退場通知書》后,原告與億博公司已就原告實際完成的工作量進行核算,最終根據原告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確定的金額為7.5萬元,且被告也認可原告與發包方的核算數額,并與發包方簽訂了協議。但因原告在實際工作中有一員工出現安全事故,原告認為該賠償責任由其承擔其損失太大,所以不同意被告意見,在被告向其支付2萬元后,準備支付剩余5.5萬元時讓其簽訂一份終止協議確認在支付該款項后雙方再無任何經濟糾紛時,其拒絕簽訂,所以被告至今沒有支付剩余5.5萬元;3.被告應付款項應當根據原告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本案原告所舉證據并不能確定具體的由其完成的工作量,所以其證據無法證明其主張數額的成立;4.《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對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約定過高,應予以調減。綜上,原告主張的數額過高,完全背離客觀事實,虛構并拼湊其完成的工作量和產生的相關費用,應對其不符合約定和客觀事實的要求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原告速美公司提供的證據及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的質證意見是:
1.原、被告簽訂的《連云港海州吾悅廣場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以下簡稱《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證明原、被告存在外包合同關系,被告將吾悅廣場的開荒保潔承包給原告,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價款是435000元。其中第6.4條約定如原告違約應賠償10%的違約金,原告認為按照公平原則,被告違約也應當承擔10%的違約金。經質證,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對合同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合同未履行完畢,合同未約定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沒有依據。
2.特毅公司與億博公司簽訂的《連云港海州吾悅廣場商業開荒保潔服務合同》(以下簡稱《開荒保潔服務合同》),證明特毅公司承包了吾悅廣場開荒保潔,合同約定的保潔范圍和執行標準與原、被告之間《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標準一致。經質證,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對合同真實性無異議。
3.2019年10月20日速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虎與案外人祝用連簽訂的《租房合同書》及《收據》,證明原告簽訂開荒合同后與吾悅廣場周邊住戶簽訂租房合同,為保潔工作的開展進行積極準備。經質證,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對租房合同真實性不予認可,且租賃時間早于原告實際進場施工時間。
4.速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虎與案外人高某飛簽訂的《設備租賃合同》、《退租協議》、《送貨單》、《收據》、與高某飛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原告按照《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的設備要求租賃設備,因被告無故解除合同致原告退租,導致設備租賃損失105800元。經質證,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該組證據無法證實《設備租賃合同》是否實際履行,租賃期限有涂改、未明確租賃設備的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送貨單》是單方制作,不予認可,總額是46370元,并非132600元,《送貨單》是虛假的。《收據》金額巨大,不可能是現金交付,不符合交易習慣,是虛假的。《退租協議》、微信聊天記錄不予認可,二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實際支出的租金為其主張的金額。
5.速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虎與江蘇千秋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空公司)簽訂的1份《外墻清洗合同》及《收據》,證明速美公司為履行合同支付外墻清洗費33600元。經質證,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不認可,該證據不能證明合同已實際履行,外墻清洗并非原告、高空公司完成,該工程量計算的款項不應支付給原告。
6.耗材清單及《收據》,證明原告在開荒保潔過程中購買的保潔耗材共計27844.5元。經質證,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耗材清單時間是2019年12月3日,此時原告已退出,該組證據無法證實耗材用于涉案工程。
7.與吾悅廣場現場主管沈某的聊天記錄,證明原告購買耗材是按照吾悅廣場的要求。經質證,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能證明原告確已按照微信上列明的要求提供了設備、物料和工具等,無法確定其實際完成何種工作以及多少工作量。
8.海州吾悅保潔開荒記錄表,證明原告自2019年10月31日開始安排人員進場工作,記錄表由吾悅廣場主管沈某、李某簽字確認。經質證,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記錄表中出勤照片無法確認為原告員工、是在涉案工地,更無法確認原告是否實施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第三方簽字確認時間是2019年11月22日,此時原告已退場,無法證明當時的施工情況。
9.《費用結算證明書》、微信轉賬截圖,證明原、被告針對人工費簽訂補償協議,被告至今還有55000元未付。經質證,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人工”二字并非吳某偉所寫,該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所有的保潔費用結算價為75000元。
10.退場通知書,證明被告在2019年11月19日告知原告退場,被告構成違約。經質證,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原告于11月19日退出涉案工程。
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提供的證據及原告速美公司的質證意見是:
億博公司與特毅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簽訂的《解除協議》,證明被告與億博公司之間的《開荒保潔服務合同》已于2019年11月19日解除。經質證,原告速美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與本案無關聯性。
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所舉證的證據作如下認證:原告提供的第1、2、9、10項證據被告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第3、4、5、6、8項證據,被告持有異議,且第3、4、5、6的真實性、合法性本院無法確認,不作為定案證據采信。第8項證據被告持有異議,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本院不予確認。第7項證據被告雖不持異議,但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已及時對相關物品進行采購,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作為定案證據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系復印件,原告持有異議,不作為定案證據采信。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8月22日,被告特毅公司(乙方)與億博公司簽訂1份《開荒保潔服務合同》,第1條服務期限約定:本合同項下開荒保潔服務期限自2019年10月25日起(具體開始時間以甲方通知為準)至乙方開荒保潔工作完成且經甲方確認合格之日止,且不晚于2019年11月25日。第4條結算及價款支付約定:本工程采取總價包干。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機械臺班進退場費、安全文明施工費、施工水電費、利潤、稅金等一切費用。合同總價稅總額51萬元,不含稅金481132.08元。
后,原告速美公司(丙方)與被告特毅公司(甲方)、海立威公司(乙方)簽訂1份《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約定:為做好連云港海州吾悅廣場商業(以下簡稱本項目)物業開荒保潔,創造潔凈優美環境。由甲方授權乙方委托丙方為本項目約定區域提供開荒保潔服務。經友好協商一致,甲乙丙三方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茲共同遵守。第1條服務期限約定:本合同項下開荒保潔服務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起(具體開始時間以乙方通知為準),至丙方開荒保潔工作完成且經甲方確認合格之日止,且不晚于2019年12月6日6時結束。第2條丙方服務區域約定。參照億博公司與特毅公司簽訂的《開荒保潔服務合同》開荒保潔服務工作標準執行。第4條結算及價款支付約定。合同價格:開荒保潔實施整體打包制,合同總價435000元,此價格為包死價,合同履行期限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整服務費用。支付方式:參照億博公司與特毅公司簽訂的《開荒保潔服務合同》的結算支付方式執行;款項到達特毅物業指定賬戶后,七日內由甲方委托乙方支付到丙方賬戶。如乙方未按要求支付款項,每逾期一日,按照應付款項金額5‰每日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第6.4條約定:丙方人員違反上述保密條款,丙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的10%作為賠償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附件:1.吾悅廣場商業開荒保潔服務合同;2.吾悅廣場大商業及金街開荒保潔工程量清單;3.海州外圍單位審計問題及工作標準要求交底;4.開荒設備清單。
2019年11月19日,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向原告速美公司發《退場告知書》,主要內容為:因特毅公司與億博公司之間的《開荒保潔服務合同》已于2019年11月18日解除,通知速美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20時退出該項目開荒保潔活動。從2019年11月1日進駐至今發生的費用,及時上報,由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向億博公司主張。對于解除協議的其他相關事項參照三方簽訂的《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執行。
2019年12月22日,原告速美公司與被告特毅公司簽訂1份《費用結算證明書》,內容為:“經雙方協商一致,徐州環宏公司替蘇州特毅公司支付75000元保潔(此處手寫添加“人工”二字)費用,2019年11月22日支付20000元,余款55000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完畢。款項收到后與連云港億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連云港吾悅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無任何關系。特此證明。收款人:王明虎、唐某。付款人:吳某偉”。《費用結算證明書》的“人工”二字以及王明虎、唐某簽名上均捺有手印。原告速美公司主張“人工”二字系特毅公司吳某偉添加;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稱“人工”不是吳某偉所寫。
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在庭審中稱二公司系合作關系,可以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徐州環宏公司已將該7.5萬元支付給被告特毅公司。
另查明,原告速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虎與案外人高某飛于2019年10月28日簽訂1份《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王明虎向高某飛租賃設備,租賃設備期限為2個月,租金總額為132600元。合同期滿,高某飛按照0元的價格將設備所有權轉給王明虎。同日,高某飛向王明虎出具1份票據金額為132600元的《收據》。2020年5月7日,王明虎、高某飛簽訂1份《退租協議》,約定王明虎在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設備返還高某飛,高某飛退還26800元租金。后高某飛通過微信轉賬向王明虎轉賬26800元。
原告速美公司為證實其在開荒保潔過程中購買的保潔耗材共計27844.5元,舉證了日期為2019年12月3日的耗材清單。
綜合原告的訴請、被告的答辯及雙方提供的證據,本案存在以下爭議焦點:一、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是否存在違反《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約定的情形,應否承擔違約責任;二、原、被告之間的《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解除后,被告應否賠償原告人工費、高空作業進場費、設備租賃損失、耗材損失。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被告特毅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求速美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退場,使雙方之間的《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解除。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未舉證證實速美公司存在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情形,其應當向速美公司承擔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但雙方僅在結算及價款支付中對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未按要求支付款項時的違約責任作出約定,對單方解除合同產生的違約責任未作約定。原告主張違約金是合同金額的10%無合同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將在確定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應付款項后依據《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對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對違約金進行判定。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辯稱系速美公司原因導致特毅公司與億博公司之間的《開荒保潔服務合同》解除進而導致原、被告之間的《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解除,但未舉證證實,對其就此提出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二,本院認為,原、被告對《費用結算證明書》除“人工”二字以外的內容均不持異議,但雙方對“人工”二字是誰添加存在爭議。《費用結算證明書》中,“人工”二字以及王明虎、唐某簽名上均捺有手印。根據日常簽訂協議習慣,只有在一方認為協議內容有遺漏、增加,需要刪減時,協議才會進行修改,并簽字、捺印確定。速美公司雖抗辯稱“人工”二字系特毅公司吳某偉添加,但未提供證據證實,且證明書中添加“人工”二字顯然對速美公司有利,捺印也出現在王明虎、唐某簽名處,應視為“人工”系速美公司添加。因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均未舉證是否還存在速美公司持有的《費用結算證明書》其他原件或復印件,本院無法確定“人工”二字是否為證明書出具后由速美公司自行添加。本院根據全案證據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確定《費用結算證明書》系原、被告對速美公司保潔人工費用的最終結算。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辯稱該證明系速美公司實際完成工作量的金額,但未提供證據證實,對其就此提出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原告速美公司主張的高空作業進場費33600元,速美公司未舉證《外墻清洗合同》是否履行,《收據》載明款項如何支付,高空進場作業費是否為人工保潔費用之外的單獨付費項目,對原告速美公司就此提出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速美公司主張的設備租賃損失105800元。經查,速美公司所舉的王明虎、高某飛之間的《設備租賃合同》約定2個月租賃期滿后,高某飛將以0元的價格將設備所有權轉讓給王明虎。該合同名為租賃,實為買賣。速美公司所舉《送貨單》、《收據》不足以證實高某飛實際交付的設備價值132600元、速美公司實際向高某飛支付了132600元設備款。《退租協議》系速美公司與高某飛對雙方之間債權、債務的處分,速美公司在簽訂該《退租協議》時以不合理低價處分了自己的財產,該行為產生的后果不應由本案被告承擔。高某飛通過微信轉賬向王明虎轉賬26800元亦未明確系退還設備租金。故速美公司主張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承擔設備租賃損失105800元的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原告速美公司主張的耗材27844.5元。原告速美公司所舉的耗材清單及《收據》時間為速美公司退場后,且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不認可,本院無法確定該費用系速美公司因為涉案工程產生的實際損失,對其就此提出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愿意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上述保潔人工費用55000元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未按《費用結算證明書》約定時間向原告速美公司付款,應按照《開荒保潔外包服務合同》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但違約金約定標準過高,且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申請對違約金進行調減,本院將違約金調整至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即被告特毅公司、海立威公司應以欠付的55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向速美公司支付利息。
據此
判決結果
一、被告蘇州特毅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海立威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連云港速美保潔有限公司5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連云港速美保潔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8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4111元,二被告共同負擔11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按照上訴請求金額計算)。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賬號:10×××94(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復印件交本院隨卷移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員郭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顏
判決日期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