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羅莊區宇光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311民初2945號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臨沂市羅莊區宇光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光公司)與被告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永佳)、被告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禾永佳)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宇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亓中源、劉培松,被告山東永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汝亮、李莉娟,被告三禾永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艷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宇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繼續執行三禾永佳對臨沂金泉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的租金;2.請求依法確認臨沂金泉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的租金屬于三禾永佳的債權;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28日,三禾永佳與臨沂金泉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泉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書》,合同約定三禾永佳將位于臨沂市蘭山區東側的土地和房產出租給金泉公司使用,年租金700萬元,租賃期限10年,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合同簽訂后,金泉公司按時履行合同義務,連續5年向三禾永佳交納了租金。2019年9月份,法院依法對涉案債權進行查封,三禾永佳至今未曾向法院提出過異議,其對法院的查封是認可的,涉案租金屬于三禾永佳的合法債權。三禾永佳和金泉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書》屬于典型的合同法律關系,不能因租賃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和房產的物權歸山東永佳公司所有的物權法律關系,而否定三禾永佳與金泉公司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山東永佳公司與第三人之間應為委托合同關系或租賃合同關系,其雙方之間的糾紛,應通過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或者租賃合同來解決,而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損害宇光公司的合法權益,干擾執行程序的正常進行。三禾永佳的控股股東薛永文,同時也是山東永佳公司的控股股東,山東永佳公司與三禾永佳之間為關聯公司,在租賃費的收支問題上存在嚴重的財務混同情況,用以惡意逃避應付的債務,阻礙法院的執行。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山東永佳公司辯稱,一、案涉出租的86525平方米土地系被告通過出讓方式取得,被告為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出租的廠房和房屋,被告為不動產所有權人;以上財產權利均為被告單獨享有,被告依法享有對外出租并獲取收益的權利。二、被告與三禾永佳系委托代理關系,被告委托三禾永佳對外出租土地和廠房,受托人三禾永佳并不享有租金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三、在三禾永佳得到被告的授權后,租賃合同書有效。臨沂金泉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書知道被告存在,租賃合同書能夠直接約束被告和臨沂金泉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四、被告與三禾永佳不存在關聯關系,對其擔保行為也不存在關聯違法行為;被告不是原告債權的擔保人不負有擔保責任,被告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五、被告在收到臨沂金泉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的租金后,已依法繳納租金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八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被告認為應當查明被執行人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的態度后,確定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在本案的訴訟參加人身份。綜上,三禾永佳僅是代被告簽訂租賃合同書,并不享有租金收入的所有權。被告作為該筆租金的實際所有權人,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等規定,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禾永佳辯稱,不同意原告意見。
經審理查明:本院在審理宇光公司與綠潤食品、三禾永佳、鴻潤食品、嚴汝彬、陳思、尤華東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臨羅商初字第第153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上述調解書。宇光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請立案執行,案號為(2015)臨羅執字第1686號。
2019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9)魯1311執恢129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扣留(提?。┍粓绦腥伺R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及廠房租賃費4000000元。于2019年9月24日向臨沂金泉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了上述執行措施。
2020年4月24日,山東永佳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中止對臨沂金泉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應繳納的租賃費400萬元的執行,并向本院提供了授權委托書、租賃合同書、臨蘭國用(2007)第0107號國用土地使用證和臨房權證蘭山區字第××、00××80、00××82、00××60號房屋所有權證等證據。本院經審查,作出(2020)魯1311執異8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中止對臨沂金泉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租賃土地、房產應繳納的租金400萬元的執行。宇光公司不服裁定,為此成訴。
查明,2015年3月28日,三禾永佳作為出租方(甲方)與金泉公司(乙方)作出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位于臨沂市蘭山區東側的房屋及場地租賃給乙方使用,場地面積86525平方米,房屋及廠房面積43418.06平方米。租賃期限10年,自2015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止。租賃期內每年租金700萬元,租金每年繳納一次,協議簽訂后2日內交付第一租賃年租金700萬元,以后在每公歷每年的5月1日前交付下一租賃年度租金。雙方還對租賃期間費用承擔、財產保管、合同解除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由三禾永佳及金泉公司加蓋公章確認。
另山東永佳提供授權委托書一份,時間為2015年3月28日,載明,山東永佳與三禾永佳簽訂授權委托書,委托三禾永佳以三禾永佳名義代其與臨沂金泉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書,將山東永佳位于臨沂市蘭山區有限公司使用,并約定代山東永佳收取租金,所代收的租金為山東永佳的收入,由山東永佳進行支配。
另查明,臨沂金泉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所租賃的位于臨沂市蘭山區東側的土地和房產,在土地和房產管理部門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均為山東永佳。
查明,本案宇光公司起訴以三禾永佳作為第三人,山東永佳稱三禾永佳對宇光公司的主張不認可,不應作為第三人,本院查明,變更三禾永佳為本案被告。
另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為查明山東永佳與三禾永佳之間租賃費轉交情況,限期三禾永佳提交自2015年3月28日到2019年期間收取租金轉交山東永佳的相關賬目,三禾永佳在期限內提供2017年5月25日、2018年5月28日、2019年5月6日轉賬支票復印件5張、付款明細賬及山東永佳收據8份。其中5張轉賬支票出票人均為金泉公司,收款人均為三禾永佳,金額分別為3087000元、3400000元、513000元、7000000元、7000000元。宇光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意見為:支票收款人為三禾永佳公司,付款用途為付租金,可證明該款已付三禾永佳,且轉賬支票未有背書轉讓給山東永佳的相關證據,不能證明租金已轉給山東永佳。
上述事實,根據當事人提供證據及庭審查明查證認定,有關書證均收集記錄在卷
判決結果
一、準許本院對臨沂金泉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租賃土地、房產應繳納的租金400萬元的執行;
二、確認臨沂金泉二手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與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書》所租賃的臨沂市蘭山區東側的土地和房產所產生的租金屬于臨沂三禾永佳動力有限公司的債權。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山東永佳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化恕
人民陪審員陳蒙
人民陪審員朱慶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晨晨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