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張某與忻府區瑞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陽泉市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晉0902民初2476號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孔某、張某與被告忻府區瑞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興房地產)、陽泉市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陽泉建筑總公司)、忻州市順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泰物業)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孔某、張某訴訟請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壁紙、地腳線、衣柜、床、門套、門子及家具損失共計30000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7日,二原告與被告瑞興房地產簽訂購房合同一份,購買錦繡華府2號樓3單元4層東戶毛坯房一套。2019年,原告在該房內進行了裝修。2020年10月25日下午3時許,被告順泰物業通知原告家里有水從門底向樓道流,讓立即過來。原告開門發現屋內臭氣熏天,房內水深五公分,污水從坐便器溢出再流出門外。順泰物業派維修人員檢查發現,下水主管道內有長4米、直徑10公分水泥、砂子堵塞,致污水不能排走。污水將原告壁紙泡起、地腳線進水、7個門套邊角全部裂開、四套衣柜、二套榻榻米及一支床下部浸濕。
原告孔某、張某提供證據復印件有:1、結婚證;2、房屋買賣合同;3、物業公司出具的溢水證明(原件);4、尚品木門專賣店對原告損失11114.8元報價表;5、西姆櫥柜對原告損失15413元計算明細(注:證據4、5均沒有估價人簽字也沒有單位蓋章);6、當日原告拍攝的室內照片16張。
被告瑞興房地產辯稱,原告的損失與被告施工方案和行為無關。原告房屋沒有質量問題。應該房屋長期空置、疏于管理,對損失存在過錯。原告主張損失3萬元未經司法鑒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被告瑞興房地產沒有提供證據。
被告陽泉建筑總公司辯稱,我單位承包的錦繡華府2號樓于2018年10月竣工,開發區建設局于2018年10月30日發放了竣工驗收證明,質保期2年。同年11月19日,發包方、承包方、物業公司、監理公司對室內排水進行了分戶注水驗收,驗收合格。溢水事件發生在質保期屆滿前5日,原告下水管堵滿了水泥、沙子等物品,被告認為不可能是建設樓房時遺留的,否則無法通過驗收。應該裝修時也排水通暢,因此被告管道堵塞是樓上住戶丟棄在下水道的裝修垃圾日積月累造成的,原告應該起訴樓上的住戶才對。原告的損失與我單位工程質量無關。
陽泉建筑總公司提供證據有:2018年11月19日到2018年12月,發包方、承包方、物業公司、監理公司均加蓋公章的錦繡華府2號樓分戶驗收表7頁,其中包括給水、排水的驗收。
被告順泰物業辯稱,我公司沒有任何侵權行為。我公司對小區公共設施履行了管理養護義務。在事發后第一時間通知了原告,派維修人員連夜進行檢修,材料費、人工費1000余元均由我公司承擔,盡到了管理責任。由于原告家中無人未能及時回來,維修人員不能入戶,因此家中物品被水浸泡。損壞的下水管是樓房主下水管,仍然在質保期內,屬于質量問題,原告即便有損失也應當由開發商與承建方承擔。
被告順泰物業提交證據有損壞的下水主管截圖照片三張,證明下水主管道內堵滿了水泥、砂子等雜物。
本院組織原被告進行了質證。被告瑞興房地產對原告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6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存在異議;對證據4、5真實性關聯性都有異議;對其余二被告證據認可。被告陽泉建筑總公司對原告證據與被告順泰物業證據質證意見與被告瑞興房地產的意見基本一致,只是認為對原告照片情況一無所知。被告順泰物業對原告證據1、2、3無異議,對證據4、5真實性關聯性都有異議;對原告證據6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去過現場,沒有如此嚴重;對被告陽泉建筑總公司證據認可。
根據庭審質證情況,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孔某、張某系夫妻關系。2017年9月7日,二原告與被告瑞興房地產簽訂購房合同一份,用抵押貸款方式購買了位于忻州市開發區汾源東街錦繡華府2號樓3單元4層東戶毛坯房一套。2019年3月,原告取得商品房鑰匙。2019年5月-10月,原告在該房內換戶門、鋪地磚、安潔具,當時下水管通暢沒有堵塞現象。后原告陸續剮家、定制壁柜櫥柜、貼壁紙、安裝埡口門套木門,還購置了餐桌、床與梳妝臺等家具。2020年1月,原告在該房內搬家安鍋,之后長期空置。2020年9月5日,原告繳納了2020年物業費1748元。2020年10月25日下午3時許,被告順泰物業發現原告家中有水從門底向樓道流便通知原告。由于原告家中無人未能及時回來,家中物品被水浸泡了一段時間。原告趕過來開門后發現屋內滿地污水,門套、壁紙、地腳線、衣柜、床、榻榻米被水浸泡。經檢查,污水是從原告衛生間坐便器內溢出再流出門外。被告順泰物業派維修人員連夜檢修,發現原告坐便器下方連通的一段長約4米的橫向鑄鐵下水主管道(位于二樓門面房頂部、直徑11厘米)完全堵塞,切割開發現該水管內塞滿大量的水泥塊與砂子等雜物,之后更換了PVC管道,原告驗收排水通暢后收工。檢修材料費、人工費1000余元由被告順泰物業承擔。原告要求三被告賠償未果,于2020年11月10日訴至本院。
另查明,2017年,錦繡華府2號樓工程(共33層)由被告瑞興房地產發包,由被告陽泉建筑總公司承建,2018年10月竣工。2018年10月30日,忻州市開發區建設局發放了竣工驗收證明書,約定質保期2年(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30日)。同年11月19日-同年12月,工程發包方、承包方、監理公司(山西春潤達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順泰物業一起對該2號樓水暖電等進行了分戶驗收(其中包括給水排水的驗收),四方單位驗收合格后在《戶內驗收移交表》上加蓋公章。2019年1月,被告順泰物業取得住戶初始鑰匙,之后由業主取走。
庭審中,由于三被告侵權事實與原告訴訟請求均不認可,本院建議原告就其損失具體數額、溢水事件原因、鑄鐵下水主管道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等進行司法鑒定,并對鑒定的注意事項與法律后果進行了釋明,但是原告當庭明確表示不申請司法鑒定。本院主持調解未果。此為本案事實
判決結果
駁回孔某、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75元,由孔某、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國華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袁嬌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