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73江蘇科建建筑加固有限公司與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興項目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202民初5073號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科建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建公司)與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建公司)、泰州市中興項目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科建公司書面申請撤回了對江蘇省泰州中學的起訴,本院經審查,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原告科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倪建波、段國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一建公司、中興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科建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一建公司向原告科建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幣680000元,自2019年9月22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被告中興公司在應付未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被告一建公司中標被告中興公司發包的泰州市未成年人社會實踐基地改造工程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一建公司將該工程項下加固項目(工程范圍包括植筋、外包鋼加固、碳纖維加固、粘鋼加固、截面積擴大加固等)分包給原告施工,雙方簽訂《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固定總價2760000元。原告于2014年6月左右就已經全部施工完成,但至今僅收到工程款2080000元,被告一建公司一直以尚未完成審計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據原告了解涉案工程審計報告已經作出,被告一建公司長期拖欠工程款行為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準所請。
被告一建公司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被告中興公司書面辯稱,本案被告主體錯誤,被告中興公司并非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主體。被告中興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發包人,而是該項目代建人,也即受托人。原告未對其訴訟請求的構成進行說明,事實依據不明確。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中興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由于被告均未到庭,未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本院對原告的證據作如下認定:
1、2013年原告科建公司(承包人)與被告一建公司(發包人)簽訂的《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系原件,被告對該合同未提出異議,本院對該合同予以采信,并據此認定以下事實:2013年,科建公司承包泰州未成年人社會實踐基地內裝改造工程中的植筋、外包鋼加固、碳纖維加固、粘鋼加固、截面擴大加固等根據經審查確認的抗震加固設計施工圖紙明確的工程范圍,合同工期為總日歷天數60天,開工日期為2013年11月10日,合同金額2760000元,并約定合同價款按以下因素調整:1、工程量的增減;2、工程變更;3、工程量變更簽證部分按甲方的結算價格下浮19%。關于工程價款撥付,合同約定為:完成工程量的50%后支付合同價20%,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合同價的85%,工程審計結束支付至結算價的95%,余款在保修期結束后一次性付清。關于竣工結算,合同約定為:承包人提請工程竣工驗收時,應同時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結算書,發包人自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后10日內復核完畢,到期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書的工程價款,按此支付工程價款。工程款撥付至工程總價的95%,余下的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2年,從工程完工初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質保期滿后30個日歷天退還承包人質保金。
2、工程結算核定單、工程結算審核核對紀要、泰州市未成年人社會實踐基地改造工程審核匯總表復印件,擬證明原告施工的加固工程的工程審定價為3110969.50元。原告提供的工程結算核定單復印件上載明泰州市未成年人社會實踐基地內裝改造(加固工程)審定金額為3110969.50元,咨詢類型為結算初審,建設單位欄有周懷少簽名,落款時間為2017年元月23日,施工單位欄有一建公司印章及工作人員簽名,咨詢企業欄有咨詢單位印章。
3、被告一建公司(承包人)與被告中興公司(發包人)簽訂的關于泰州未成年人社會實踐基地內裝改造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擬證明工程總承包人為一建公司。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載明周懷少系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合同落款發包人處加蓋了中興公司的印章,委托代理人處有周懷少的簽名。
第2、3兩組證據雖系復印件,但鑒于原告并非上述證據原件的持有人,而原件的持有人即被告一建公司、中興公司均未到庭,放棄了質證的權利。結合中興公司的書面答辯狀,其僅對其發包人的身份提出異議,認為其僅是項目代建人,并未對其與一建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提出異議,且原告提供的工程結算核定單復印件和一建公司與中興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能相互印證。綜上,本院對原告提供的第2、3組證據予以采信,并據此認定以下事實:中興公司作為發包人與一建公司就泰州未成年人社會實踐基地內裝改造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經結算初審,加固工程的審定金額為人民幣3110969.50元,中興公司對初審核定單的確認時間為2017年元月23日
判決結果
一、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蘇科建建筑加固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680000元,并自2019年9月2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江蘇科建建筑加固有限公司對被告泰州市中興項目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0600元,由被告江蘇省第一建筑安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沙林霞
人民陪審員陸琴桂
人民陪審員吉桃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王莉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