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震與山東祥德機電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902民初5498號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震與被告山東祥德機電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自2018年10月至今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產生的二倍工資差額共計26702元(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按照實際發放工資數額計算);3.訴訟費用均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原告經人介紹到被告處從事車間工作。2020年4月22日上午十時許,原告在車間進行油錘組裝作業時發生事故,造成右手環受傷等傷情。原告為確認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于2020年9月27日向泰安市泰山區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
山東祥德機電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訴請無事實依據,請求法庭駁回其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11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乙方在甲方從事挖掘機裝配崗位工作,工作標準為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后經公司考評合格后為挖掘裝配維修崗位;乙方崗位實行標準工件制度,乙方應按崗位職責和甲方的規定要求,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每月15日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勞動紀律遵守公司勞動崗位須知和作息時間;培訓按要求參加技能和各類崗位培訓;競業限制按公司的要求,嚴格要求自己的行為。原告提交自己名下濟寧銀行尾號為“1136”銀行卡交易明細一份、車間工作服一件、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車保險保險單清單一份、與被告車間經理閆興亮微信聊天記錄一宗、山東省立醫院患者信息確認單一份、原告家屬與閆興亮電話錄音一份,用以證實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在被告處工作期間遭受工傷。原告稱其負責組裝裝載機上的油錘和破壞錘,工作聽從車間領導的安排,每天手動簽字做考勤,曠工會扣錢,現未辦理離職手續。被告稱雙方系臨時勞務雇傭關系,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雙方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也不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標準,原告應提交其他證據來證實在被告處實際用工并受被告公章制度約束,原告在受傷后未再上班。
2020年9月27日,原告向泰安市泰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泰安市泰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泰山勞人仲案字(2020)第429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原告的仲裁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
判決結果
確認原告王震與被告山東祥德機電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11日起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案件受理費5元,被告山東祥德機電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志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苗兵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