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六盤水滕達爆破工程服務有限公司與織金蘇辰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織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524民初323號
判決日期:2021-01-29
法院: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貴州六盤水滕達爆破工程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滕達公司)與被告織金蘇辰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辰公司)、織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織金縣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太平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后因原告滕達公司申請追加被告交通局、太平洋公司、華西公司參與訴訟,案情復雜,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滕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肖龍、吳永閣,被告蘇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輝、交通局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軍、太平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嬌嬌、華西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昌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滕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蘇辰公司支付尚欠原告剩余工程款4428864元;2.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交通局、太平洋公司、華西公司在欠付被告蘇辰公司的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因財產保全的保費等由被告蘇辰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交通局將“省道209(花紅)至省道307(三甲)段過境公路延伸段項目”發包給被告太平洋公司和華西公司。太平洋公司分包給蘇辰公司后,2018年4月16日,原告與被告蘇辰公司簽訂編號為HX-HDLYSD-GCZY-1803-001的《專業工程協作合同》,該合同約定:第四條合同價款約定:1、本合同價款暫定金額(含稅價):大寫人民幣陸佰柒拾貳萬元,小寫6720000元;2、本合同工程工程量及綜合單價如下:路基石方控制爆破28元/m3,溝槽石方控制爆破28元/m3;3、工程數量為暫定量,實際數量以甲方現場實際測定數量為準,但不得超過工程竣工后監理、業主最終簽字、審計單位最終確認的結算工程量等。第六條農民工工資發放約定:乙方發放。第七條付款方式及竣工結算約定:合同生效后,工程施工期間,乙方上報工程資料,甲方予以審核,甲乙雙方商定起付方量為貳萬方,根據當月甲、乙雙方簽字確認的爆破方量現場收方記錄表為工程量核算依據;建設期:甲方支付給乙方當月完成經甲、乙雙方簽認爆破方量的60%,爆破施工完畢后,爆破結算完成后甲方付至80%,剩余20%爆破結算完成后半年內一次性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組織機械設備人員進行了施工爆破作業并完成了工程量,價值7928864元,有原告與被告蘇辰公司雙方確認的工程量中間結算單為據,但被告蘇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在爆破完成后付至80%的工程進度款,僅支付了3500000元工程進度款給原告,尚欠工程進度款2843091.76元。另按合同約定,剩余20%爆破結算完成后半年內一次性付清,本案開庭審理時被告蘇辰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已超過半年,剩余的工程款尾款1585772.49元,請法院一并審理并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將發包人交通局、太平洋公司、華西公司列為被告,并依法要求該被告在欠付被告蘇辰公司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支付責任。因原告必須在2019年年底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蘇辰公司催要工程進度款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蘇辰公司辯稱,首先,原告所主張的工程總價款7928864元不屬實,工程總價款實際應為7591463元;其次,原告所主張對剩余工程款支付時間不屬實,在原被告簽訂的《補充協議》第二條對剩余工程款項的支付時間進行了約定;3.對原告主張支付工程進度款及剩余工程尾款應按照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履行,且還未到支付時間,其支付的條件并未成就。
被告交通局辯稱,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請,理由為:1.原告并非適格主體,原告與我方沒有合同關系;2.我方與太平洋公司、華西公司簽訂書面承包合同,與蘇辰公司之間未簽訂任何合同,案涉工程引起的是原告與蘇辰公司之間的承包糾紛,與交通局無關;3.案涉工程系城市道路,交通局是名義上的發包人,已全權委托住建局作為業主實施,工程管理和結算主體是住建局,與交通局無關。
被告太平洋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法律關系主體,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我公司與蘇辰公司是合法的分包關系,原告要求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
被告華西公司辯稱,1.原告將被告華西公司作為本案訴訟主體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據原告向法庭提交案涉工程的合同,合同相對方僅僅是本案原告與被告蘇辰公司;2.原告以華西公司作為案涉工程承包人為由列為被告,事實及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原告向法庭提交案涉工程總承包合同顯示,被告作為案涉項目聯合體,我公司僅僅負責工程設計,不承擔任何設計以外的施工義務;同時根據原告所提交證據顯示,所完成的工程不含被告華西公司所承包工程設計內容。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對華西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1.原告提交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經質證,被告蘇辰公司、交通局、太平洋公司、華西公司均無異議。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依法采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2.原告提交《專業工程協作合同》1份,用以證明原告和被告蘇辰公司簽訂了一份爆破合同,合同中雙方對工程的單價、總價款、付款方式及剩余尾款支付方式進行了約定。經質證,蘇辰公司認為合同簽訂屬實,但是我公司又與原告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中對合同總價款、單價、剩余款項支付方式都進行了新的約定;交通局對該組證據三性均不認可,因交通局并未參與;太平洋公司認為因我公司并未參與,對該組證據三性均不認可;華西公司對該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我公司無關。本院認為,該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該證據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依法采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3.原告提交工程收方量12張、工程中間計量1份,用以證明被告蘇辰公司對原告完成的爆破工程量是認可的,總工程量及總價款統計在工程中間計量表中,被告蘇辰公司應付總價款為7928864.70元。經質證,被告蘇辰公司有異議,認為1.原告所出示的工程中間計量表并非總工程價款結算的最終依據,該表只是作為進度款支付的依據;2.其中工程驗收單K3+980到K4+070的總方量并未進行驗收,工程驗收單中記錄的總方量與實際驗收的總方量不相符;交通局對該組證據三性均不認可,認為交通局并未參與;太平洋公司對該組證據三性均不認可,認為我公司并未參與;華西公司對該組證據三性均不認可,認為交通局并未參與,達不到原告證明目的。本院認為,該組證據系滕達公司與蘇辰公司對工程量的核算,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依法采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4.原告提交織金縣人民法院(2019)黔0524財保62號民事裁定書及繳費單據,用以證明原告為實現權利進行保全的事實。經質證,被告蘇辰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保全費不應由我公司承擔;交通局、太平洋公司、華西公司均無異議。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依法采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5.被告蘇辰公司提交其與原告簽訂的《石方爆破協作合同補充協議》、付款說明各1份,用以證明雙方對簽訂的原合同約定的付款單價、付款方式重新進行約定。經質證,原告對《補充協議》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達不到被告證明目的,《補充協議》約定的單價和付款方式與原合同約定一致,并未改變。對付款說明僅僅是針對住建局的代付行為,因住建局未在該協議上簽字,故該說明未發生法律效力,且被告蘇辰公司也未按付款說明履行付款義務。交通局、太平洋公司對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達不到被告證明目的。華西公司認為與我公司無關。本院認為,因原告對《石方爆破協作合同補充協議》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內容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依法采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對付款說明,因原告不予認可,且該付款說明中丙方未簽字蓋章,并未生效,該付款說明依法不采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6.被告蘇辰公司提交施工照片,用以證明原告所提供的驗收方量中部分是我公司自行施工,不應計算至原告完成的總方量中。經質證,原告認為該組證據達不到被告證明目的,不能證明照片中的工程量是計算在雙方均認可的工程計量結算中;交通局對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與交通局無關。太平洋公司認為與我公司無關,不予認可。華西公司對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與我公司無關。本院認為,因原告對證據不予認可,被告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依法不采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7.被告蘇辰公司提交《織金縣省道209(花紅)至省道307(三甲)段過境公路延伸段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1份,用以證明案涉工程發包人系織金縣交通運輸局,太平洋公司和華西公司是承包人。經質證,原告認為該證據是復印件,其真實性請法院予以審查。該合同與案涉工程具有關聯性,原告已實際實施了案涉工程的爆破;交通局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與蘇辰公司并不是合同的相對方;太平洋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華西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合同內容說明華西公司只是承擔設計義務,并非原告所訴爆破工程的當事人。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依法采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8.被告蘇辰公司提交付款明細1份,轉賬明細22張,金額共計3600400元,用以證明已經向原告支付3600400元工程款進度款。經質證,原告認為2018年9月14日、11月20日的付款并非案涉工程款,是支付東環路進度款,本項目只收到被告方支付的3500000元款項;交通局對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與交通局無關。太平洋公司認為我公司未參與,與我公司無關;華西公司認為與我公司無關。本院認為,該組證據有400元屬于滕達公司操作不規范被告罰款,不屬于工程款,其余3600000元屬于工程款,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依法采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9.被告蘇辰公司提交錄音光盤一張,用以證明案涉工程部分方量并非原告方實際完成。經質證,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交通局認為與交通局無關;太平洋公司認為我公司未參與,與我公司無關;華西公司認為與我公司無關。本院認為,因原告對證據不予認可,被告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依法不采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10.被告交通局提交《織金縣省道209(花紅)至省道307(三甲)段過境公路延伸段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一份,用以證明該項目支付回購款項是待項目工程完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支付回購款30%,該項目共分五年、五次支付。因該項目尚未完工,達不到支付條件,發包人未支付任何回購款。EPC發包模式必須包含設計方,設計方不參與實際施工,只負責設計。經質證,原告請法庭核實。三被告無異議。本院認為,該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關,依法采納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9日,織金縣交通運輸局作為發包人、太平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牽頭人)與中國華西工程設計建設有限公司(聯合體)作為承包人簽訂《織金縣省道209(花紅)至省道307(三甲)段過境公路延伸段建設項目(EPC)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織金縣省道209(花紅)至省道307(三甲)段過境公路延伸段建設項目(EPC)總承包……工程承包范圍: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直至竣工驗收、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等相關工作。……”。在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太平洋作為承包人,華西公司作為勘察設計人。合同簽訂后,太平洋公司將承包工程中的土石方開挖部分分包給蘇辰公司施工。
2018年4月16日,原告作為專業協作方(乙方)與被告蘇辰公司作為工程承包方(甲方)簽訂合同編號:HX-HDLYSD-GCZY-1803-001《專業工程協作合同》,約定“工程項目:省道S209(花紅)至省道S307(三甲)段過境公路延伸段建設項目協作工程類別:石方開挖城鎮控制爆破一、專業協作方概況……二、專業協作對象及提供專業協作內容……三、工期……四、合同價款1、本合同價款暫定金額(含稅價):大寫人民幣陸佰柒拾貳萬元,小寫6720000元;2、本合同工程工程量及綜合單價如下:路基石方控制爆破28元/m3,溝槽石方控制爆破28元/m3;……3、工程數量為暫定量,實際數量以甲方現場實際測定數量為準,但不得超過工程竣工后監理、業主最終簽字、審計單位最終確認的結算工程量。……五、工程質量標準……六、農民工工資發放……七、付款方式及竣工結算合同生效后,工程施工期間,乙方上報工程資料,甲方予以審核,甲、乙雙方商定起付方量為貳萬方,根據當月甲、乙雙方簽字確認的爆破方量現場收方記錄表為工程量核算依據。建設期:甲方支付給乙方當月完成經甲、乙雙方簽認爆破方量的60%;爆破施工完畢后,爆破結算完成后甲方付至80%。剩余20%爆破結算完成后半年內一次性付清。……”。2019年11月2日,被告蘇辰公司作為甲方、原告滕達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石方爆破協作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根據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對省道209(花紅)至省道307(三甲)段過路境公路延伸段項目協作合同合同編號:HX-HDLYSD-GCZY-1803-001(簡稱原合同)補充協議如下:1、針對原合同規定的:路基石方(K4+900-K5+040左幅山體、K3+140-K3+200左幅山體)路段控制爆破單價為28元/m3、溝槽路基石方控制爆破單價為28元/m3(含稅價,稅率3.5%),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承擔稅率,乙方不含稅的計算方式為:路基石控制爆破、溝槽路基石方控制爆破單價為28-28*0.035=27.02元/m3。2、本協議未盡事宜,參照原合同執行。……”。合同簽訂后,原告遂進行施工,后原告與被告蘇辰公司簽訂《工程中間計量》,載明“項目名稱:西湖大道,支付項目名稱:普通爆破/單孔控制爆破、含管溝/已鉆炮孔為施爆K4+600-K4+770左幅山體/已鉆炮孔未施爆K3+140-K3+200右幅山體,單位:m3/m3/m/m,價格:27.02/70/28/35,數量:74822.03/83695.18/715/859,金額(元):2021698.55/5858662.60/20000.00/30000.00,合計7928864.70協作單位負責人:肖龍(簽字,加蓋原告滕達公司印章)項目經理:陳輝(簽字,加蓋被告蘇辰公司印章)”。合同簽訂后原告即進行施工爆破,蘇辰公司與原告簽訂工程中間計量,載明原告施工工程價款為7928864.70元。被告蘇辰公司自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11月3日共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00000元。現原告以被告尚欠工程進度款及工程尾款為由,遂訴來法院。
訴訟中,原告滕達公司自愿放棄對被告織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織金蘇辰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貴州六盤水滕達爆破工程服務有限公司工程款2743091.76元;
二、駁回原告貴州六盤水滕達爆破工程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230元,由原告貴州六盤水滕達爆破工程服務有限公司負擔13489元,被告織金蘇辰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87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歐傳梅
人民陪審員楊勝禮
人民陪審員涂武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郭鵬
判決日期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