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飛與河南省銳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司存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1402民初9891號
判決日期:2021-02-01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飛與被告河南省銳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司存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開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3月份原告駕駛吊機按照被告司存力要求在被告河南省銳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設的商丘市中等專業學校報告廳項目處施工時吊機被脫落的房檐砸壞,原告受傷。2020年4月1日原、被告達成賠償協議,但被告沒有按照協議履行。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要求賠償無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海飛對被告河南省銳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司存力的起訴。
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蘇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陽
判決日期
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