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江縣金宏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06民終2326號
判決日期:2021-02-02
法院: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德江縣金宏電力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德江縣人民法院(2020)黔0626民初16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其已與案涉工程的分包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4元,減半收取1152元,由上訴人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羅靜
審判員代靜云
審判員羅依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向俊
書記員羅盼
判決日期
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