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47南京金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102民初8047號
判決日期:2021-02-03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金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鴻公司)與被告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金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華、萬昊波,被告新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倩、褚娜(代理權限已撤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57576.39元及相應利息(以2313132.53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以104040.35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以1040403.51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17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原、被告雙方簽訂《德基廣場二期主樓28-32層美術館室內裝飾及水電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對德基廣場二期主樓28-32層美術館室內裝飾及水電工程進行施工,合同暫定總價8580000元。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支付合同價金額的10%作為預付款,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5%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深化圖紙,方可提高付款比例累計支付至審核后合同價的70%,結算審計完成后付到審定價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按保修條款約定執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和施工規范完成施工,2018年11月8日竣工交付。2020年4月17日,江蘇天信建設項目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信公司)審定價為4463596.07元,扣除各種費用及罰款后,工程結算價為4161614.03元。被告已經付款599997.29元,尚欠3457576.39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新宇公司辯稱,對原告主張的付款金額無異議,但是質保金及工程未付尾款的利息的起算時間點應為2020年5月12日。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據此可認定如下事實:
2018年7月,發包人新宇公司與承包人金鴻公司簽訂《德基廣場二期主樓28-32層美術館室內裝飾及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德基廣場二期主樓28-32層美術館室內裝飾及水電工程,工程地點:南京市中山路18號,工程內容:德基廣場二期主樓28-32層美術館室內墻、頂面裝飾及其水電工程(不含地面),工程承包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德基廣場二期主樓28-32層美術館頂面雙層石膏板吊頂、涂料粉刷、墻面涂料粉刷、輕鋼龍骨石膏板隔墻等及其水電安裝。開工時間及竣工時間及合同總工期以發包人工程部相關會議紀要安排為準。合同暫定總價858萬元。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結算時以定額單價*定額工程量按實際工程量發生結算。合同專用條款第20條工程預付款: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支付合同價暫定金額的10%作為預付款(提供發票后支付),支付同時承包人必須提供同等金額履約保函,履約保函在竣工驗收后退回。第22條工程款支付:第1款約定:承包人需提供當期進度款相應的施工圖及經發包人工程部確認的工程量確認單,否則,因資料不全導致的付款延期,后果由承包人自負。按月支付工程款,根據發包人確認的有效工作的合格工程量經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咨詢公司審核后,按已完成的工程量65%支付工程款。變更及簽證經審核確認后,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款累計支付至合同暫定總價的40%,需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深化圖紙,且經發包方簽字認可,方可提高付款比例累計支付審核后合同價的70%。工程經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對工程進行審計:結算審計完成后付到審定價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按保修條款約定執行。合同附件1: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為兩年。缺陷責任期(除防水項目)滿一年無息返還2.5%質保金,滿2年(除防水項目)無息返還剩余2.5%質保金;防水項目缺陷責任期滿5年后無息返還承包人(防水項目審定價的5%質保金)。
2018年7月10日,原告對案涉工程開始施工。2018年11月8日,新宇公司對案涉工程驗收合格。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支付工程款599997.29元。2020年5月12日,新宇公司委托天信公司對案涉項目進行結算審計,工程審定價為4161614.03元,原、被告對審定價格蓋章確認。
另查明,原告具有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目前仍在有效期內。
本院認為,原告金鴻公司與被告新宇公司之間存在裝飾裝修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雙方合同合法有效。現該工程已經施工完畢,且被告驗收合格,原告主張的3457576.39元的工程款符合付款條件,且被告亦對欠款金額予以認可,故對原告主張支付3457576.39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雙方主要爭議焦點為:被告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起算時間為何時?
原告認為被告應于工程通過驗收之日支付至審核價款的70%,即2018年11月8日支付4161614.03元*0.7-599997.29元=2313132.53元,該部分款項的逾期利息起算時間為2018年11月8日。被告應于2019年11月8日支付2.5%的質保金,即4161614.03元*2.5%=104040.35元,該部分款項的逾期利息起算時間為2019年11月8日。被告應于2020年4月17日支付25%的工程款,即4161614.03元*25%=1040403.51元,該部分款項的逾期利息起算時間為2020年4月17日。
被告認為雙方對案涉工程結算審定的時間為2020年5月12日,故所有欠款逾期利息的起算時間為2020年5月12日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京金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457576.39元及相應利息(以2313132.53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以104040.35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以1040403.51元為基數,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
二、駁回原告南京金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219元,減半收取18109.5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3109.5元。由被告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南京金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預交案件受理費4121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23109.5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劉靜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朱夢芝
判決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