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39南京金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102民初8039號
判決日期:2021-02-03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金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鴻公司)與被告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金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華、萬昊波,被告新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倩、褚娜(代理權限已撤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87453.64元及相應利息(以827695.19元為基數,從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以40757.91元為基數,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以419000.54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原、被告雙方簽訂《德基廣場一期裙樓4層衛生間裝飾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對德基廣場一期裙樓4層衛生間裝飾、水電安裝項目改造工程進行施工,合同固定總價1615308.22元。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支付合同價金額的10%作為預付款,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進度款,結算審計完成后付到審定價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按保修條款約定執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和施工規范完成施工,2018年11月30日竣工交付。2019年9月30日,被告簽收竣工結算資料。被告實際付款345506.30元,欠款1287453.64元至今未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新宇公司辯稱,1.原告提供的初審結算價格1676002.13并非最終審定價格,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結算審定價應以2020年10月13日蓋章確認的工程結算審定價1505900.8元為準。2.關于質保金,原告也認為防水工程的5%質保金2284.28元,未滿五年缺陷責任期,不應支付。由于審定價為1505099.8元,5%質保金金額并非原告陳述金額,原告主張的第一筆質保金金額超過應當主張的金額,第二筆質保金未到期不應主張。3.因工程審定價確定日期為2020年10月13日,逾期利息起訴點應該從2020年10月13日起算。4.另外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需在發包人付款同時,提交等額完稅發票,否則承包人有權延期,承包人自行承擔損失。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據此可認定如下事實:
2018年6月,發包人新宇公司與承包人金鴻公司簽訂《德基廣場一期裙樓4層衛生間裝飾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德基廣場一期裙樓4層衛生間裝飾改造工程,工程地點:南京市中山路18號,工程內容:德基廣場一期裙樓4層衛生間裝飾、水電安裝項目改造工程,工程承包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德基廣場一樓裙樓4層衛生間,包含裝飾、水電安裝、防水等工程。開工日期2018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18年9月15日。合同工期天數暫定90天。合同固定總價1615308.22元(含稅價)。第19條第2款第3項第4小條約定,發包人招標時提供的原圖紙或工程量清單項目中實際未施工的項目,價款竣工結算時應予扣除,扣除標準為未施工部分的投標報價時的金額。合同專用條款第20條工程預付款: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支付合同價金額的10%作為預付款,承包人申請預付款時需提供同等金額銀行保函及等額有效發票。第22條工程款支付:第1款約定:承包人需提供當期進度款相應的施工圖及經發包人工程部確認的工程量確認單,否則,因資料不全導致的付款延期,后果由承包人自負。按月支付工程款,根據發包人確認的有效工作的合格工程量經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咨詢公司審核后,按已完成的工程量70%支付工程款。變更及簽證經審核確認后,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經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對工程進行審計:如結算審計核減率小于或等于5%,審計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結算審計完成后付到審定價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按保修條款約定執行。第22條第2款第1項約定: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付款同時提供等額的國內完稅發票,否則付款時間順延。承包人須自行承擔遲延付款所引起工程經濟損失和工期延誤。第28條第4款第2向約定工程竣工驗收以發包人、監理及酒店管理方等機構的驗收為準。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條件整改至合格,發生的所有整改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第29條第1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30天內,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發包人自簽收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將竣工結算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審定后的結算書作為雙方結算工程款的依據;如未按時提供審核意見的,視為對承包人送審價的認可。
合同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工程的質量保修期為:1.裝修改造工程為兩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3.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兩年;缺陷責任期自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計算。工程質量保修金為結算審計價格的5%。缺陷責任期(除防水項目)滿一年無息返還2.5%質保金,滿2年(除防水項目)無息返還剩余2.5%質保金;防水項目缺陷責任期滿5年后無息返還承包人(防水項目審定價的5%質保金)。
合同簽訂后,承包人對案涉工程進行了施工。2018年11月30日,建設單位新宇公司與監理單位江蘇省華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驗收,驗收結果合格。2018年12月18日,新宇公司與金鴻公司簽訂的工期確認單中,確認原合同工期90天,實際工期90天。2019年5月16日,金鴻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并制作結算材料。2019年9月30日,新宇公司員工吳蓓蓓出具收條一份,記載德基一期裙樓4層衛生間結算資料3套(含施工、竣工圖)已移交德基工程部。2020年3月31日,金鴻公司向新宇公司發函,就案涉工程初審意見進行回復,就裝飾部分及安裝部分發表具體意見。
被告新宇公司將案涉工程交由第三方進行審計,2020年10月13日,第三方審定工程價格為1505900.8元,原、被告對該審定價格蓋章確認。
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該項目中防水部分應付款項為50403.17元。
另查明,原告具有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目前仍在有效期內。
本院認為,原告金鴻公司與被告新宇公司之間存在裝飾裝修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雙方合同合法有效。現該工程已經施工完畢,且被告驗收合格,在符合付款條件下,被告應該支付工程款項。
雙方主要存在兩個爭議焦點:1.合同總價款為1676002.13元還是1505900.8元?2.被告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時間為何時?
關于第1個爭議焦點,本案雙方合同約定為該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但是在合同條款中也約定發包人招標時提供的原圖紙或工程量清單項目中實際未施工的項目,價款竣工結算時應予扣除。工程通過驗收后,原告制作了結算材料并于2019年9月30日提交被告,按照約定發包人自簽收之日其180個工作日內將竣工結算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如未按時提供審核意見的,視為對承包人送審價的認可。通過2020年3月31日金鴻公司向新宇公司發送函件的內容,可以推斷新宇公司曾提出初審意見,故不能視為被告對原告送審價的認可。雙方于2020年10月13日對第三方的審定價格均蓋章認可,故雙方合同最終審定價格為1505900.8元。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認為支付款項的時間應為審定結算時間2020年10月13日,故逾期利息也應從該時間點計算。原告認為截至2018年11月30日竣工驗收之日,被告應付至其結算報價的70%,即應付1676002.13元*70%-345506.30元=827695.19元,被告未能支付,故應從此日起以827695.19元為基數計算逾期付款利息。一年保修期滿應當返還2.5%的質保金(扣除防水質保金),即2019年11月30日支付(1676002.13元-45685.67元)*2.5%=40757.91元。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交付竣工驗收資料,根據合同約定截至2020年6月28日滿180天,被告應于2020年6月28日支付1676002.13元*95%-345506.30元-827695.19元=419000.53元,故被告應于2020年6月28日起支付此部分款項的逾期利息
判決結果
一、被告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京金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121486.9元及相應利息(以708624.26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以36387.44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以376475.2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
二、駁回原告南京金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48元,減半收取8524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3524元,由被告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1000元,由原告江蘇金鴻公司負擔2524元。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1952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11000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劉靜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朱夢芝
判決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