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與松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7民初62號
判決日期:2021-02-03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無錫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照明公司)與被告松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無錫照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光榮、車宏偉,被告住建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英男、張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無錫照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無錫照明公司與住建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住建局立即給付無錫照明公司工程款25020052.65元、無錫照明公司替住建局墊付的方案審查費50000元、施工圖審查費115700元、招標代理費672858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給付完畢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住建局給付無錫照明公司工程款總額25020052.65元的9%的工程款稅金,合計2251804元;4.訴訟費用由住建局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份,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確認,由無錫照明公司負責承建松原市中心城區夜景亮化工程。2018年8月24日無錫照明公司接受住建局委托,開始進行松原市中心城區夜景亮化工程之松花江大橋(一橋)的設計及施工。2018年10月17日無錫照明公司接受住建局委托,開始松原市中心城市夜景亮化工程的采購及施工。雙方于2019年9月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錫照明公司按照住建局的要求完成了部分工程量且已如期交付投入正常使用。2019年12月19日,經無錫照明公司與住建局下屬單位松原市路燈亮化管理中心及監理三方共同確認松原市中心城區夜景亮化工程項目已完成工程量為25020052.65元。無錫照明公司與住建局多次協商溝通預付款及進度款支付事宜,住建局一直以資金未到位為由拒絕支付。由于住建局的過錯,雙方簽訂的夜景亮化工程施工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無錫照明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住建局送達《松原市中心城區夜景亮化工程款催收函》,要求住建局依約支付預付款及進度款,但住建局仍然沒有依約支付款項,無奈之下訴至貴院。
住建局辯稱,一、案涉工程是松原市人民政府的亮化工程,是松原市人民政府指派住建局進行招投標以及簽訂合同,主體應該是松原市人民政府,住建局只是受指派對該項工程進行監督管理。項目資金是由松原市財政撥款,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一欄已經明確資金來源是市政府財政撥款和各產權單位分級承擔,因此本案的工程款不應該由住建局承擔。無錫照明公司在投標時就清楚該工程款應該由市財政撥款和各產權單位分級承擔,其在明知的情況下向住建局主張給付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所以,住建局主體錯誤,遺漏訴訟主體,即松原市人民政府和各產權單位,應依法駁回無錫照明公司的告訴。二、案涉工程沒有完工,無錫照明公司中途停止施工,案涉工程不具備驗收條件,無法報審,也無法申請財政撥款。無錫照明公司沒有辦理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是需要無錫照明公司向規劃和建設部門申請,并且繳納200多萬元的農民工保證金。無錫照明公司先行違約,工程沒有完工,合同沒有履行完畢,應繼續履行合同,待履行完畢之后,依照各項程序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無錫照明公司主張的工程款數額沒有依據,無錫照明公司和住建局并沒有對工程量進行最終確認,也沒有經過審計部門審計,雙方約定最終數額以審計部門審計來確定本案工程量,該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該按照約定履行。本案沒有經過審計部門依法確認工程量和工程價款,沒有辦法認定無錫照明公司所主張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合法。四、關于無錫照明公司替住建局墊付的費用,無錫照明公司與住建局沒有合同約定,不存在墊付的問題,無錫照明公司主張的這部分費用不應該由住建局承擔。五、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關于利息損失的約定,不應該支持無錫照明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六、開具發票的稅金應該由無錫照明公司自行承擔,住建局沒有義務支付稅金。綜上所述,住建局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應該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2018年8月24日松原市路燈亮化管理中心為無錫照明公司出具《松原市松花江大橋(一橋)亮化工程施工委托書》,內容為:“按照市政府建設要求,由我中心承擔松原市松花江大橋新建亮化工程任務,為保障我市重大接待任務的順利進行,現委托你公司在七日內完成對該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所產生的施工費用由我中心負責協調解決,如在規定時間不能完成任務,后果由你公司負責。”無錫照明公司開始對松原市中心城區夜景亮化工程進行施工建設。
2.2018年10月17日松原市路燈亮化管理中心與松原市公用事業局為無錫照明公司出具《松原市中心城區夜景亮化工程施工委托確認函》內容為:“松原市中心城區夜景亮化工程由我局建設,現委托貴公司進行材料采購及施工。該工程范圍為……我局負責協調、落實本次夜景亮化工程資金。”同日,松原市路燈亮化管理中心與松原市公用事業局出具《松原市中心城區夜景亮化工程燈具單價確認函》,內容為:“……按照松原市夜景亮化實施的總體要求,為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良好的夜景照明效果,松原市中心城區夜景亮化工程應采用廈門金磚峰會、青島上合組織峰會亮化同檔燈具。考慮到東北地區低溫天氣及運費成本提高,燈具單價不低于廈建價[2017]10號、廈建價[2017]12號、青標價字[2017]5號文發布的燈具單價。”
3.住建局對松原市中心城區夜景亮化工程進行公開招標,并于2019年8月6日向無錫照明公司下發《吉林省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吉林省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載明:建設單位為住建局,中標價格為87921025.82元,中標工期2019年8月9日開工,2019年11月30日竣工,中標工程范圍為施工圖內全部工程量。
4.住建局作為發包人與承包方無錫照明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無錫照明公司對松原市中心城區夜景亮化工程進行施工建設,資金來源為市財政局和所屬產權單位分級承擔,簽約合同價為87921025.82元。專用合同條款12.2.1預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額:簽約合同價款的30%。預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簽訂后10天內。12.4.1關于付款周期的約定:1.按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量核算單,每月進度款按工作量造價的60%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2.通過竣工驗收:按所完成工程量造價的80%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3.經結算審計后: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審定價的95%。4.經結算審計并質保期滿: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審定價的100%。
5.無錫照明公司、松原市路燈亮化管理中心以及監理單位中達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簽訂《松原市中心城區夜景亮化工程工程量確認表》,確認無錫照明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價款為25020052.65元,文件下標注:最終數量以竣工圖和審計結果為準。
6.無錫照明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住建局郵寄《松原市中心城區夜景亮化工程款催收函》
判決結果
一、解除松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無錫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松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無錫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5020052.65元、墊付的方案審查費50000元、施工圖審查費115700元、招標代理費、工程量清單及最高投標限價編制費672858元,合計25858610.65元,并自起訴之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三、駁回無錫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2352元,由松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擔167745元,由無錫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460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于福桐
審判員邰偉莉
審判員王麗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鄒仕堯
判決日期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