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朗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天津匯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16民初19744號
判決日期:2021-02-04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朗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瑞公司)與被告天津匯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智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田青、周晶、被告法定代表人王麗會、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前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朗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至2019年食堂餐費、管理費共計5128083.6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128083.66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75%計算,暫計算至2020年7月30日為340340.94元),以上合計5468424.6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簽訂《食堂供餐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負責的食堂為其提供餐飲管理服務,原告負責供應食堂的早、午、晚、夜四餐及送餐服務,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餐費和管理費,餐費根據員工的實際刷卡金額和餐票收入由雙方確認,管理費按照員工每月的刷卡就餐金額的25%支付,雙方每月15日結算上個自然月的費用。根據雙方確認的食堂費用匯總賬單,被告2017年未付餐費、管理費174053.60元,2018年未付餐費、管理費4846092.06元,2019年未付餐費、管理費107938元,以上共計5128083.66元。被告對上述金額已經簽字并蓋章確認,但一直未予支付對應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付款義務,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匯智公司辯稱,1、對原告主張的2019年應付未付的餐費、管理費107938元,被告予以認可,此費用是另外一個項目北塘土地中心的;2、被告與原告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31日期間建立過口頭服務合同關系,已經實際履行完畢,在2016年11月1日已經終止了。對原告主張的2017年、2018年未付的餐費、管理費不予認可,原告應向與原告存在合同關系的主體主張餐費、管理費,而不是被告;3、原告貿然對被告賬戶進行凍結,給被告造成損失,被告作為上市的企業保留向原告追償的權利。
原告圍繞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1、《食堂供餐合同》、被告企業信息公示報告;2、2017年3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2018年7月至12月食堂費用匯總表、原告會計盧文靜與被告財務總監宋濤通話錄音;3、《食堂承包供餐合同》、2019年1月份、2月份土地中心用餐明細、原告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2015年8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被告付款回單、2016年9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被告付款回單、2018年6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被告付款憑證、原告出具的指示付款通知書。
被告針對其抗辯提交如下證據:1、《天津市非住宅物業服務合同》;2、《凱萊英醫藥集團(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食堂供餐合同》;3、《凱萊英醫藥集團(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食堂供餐合同》;4、《食堂合作續簽合同》;5、銀行回單(2張)、天津增值稅發票(6張);6、銀行回單(5張)、天津增值稅發票(9張);7、銀行回單(2張)、天津增值稅發票(6張);8、銀行回單(2張)、天津增值稅發票(3張);9、《勞務服務合同》;10、原告代表商衛濤與被告員工的微信聊天記錄、原告的投標文件;11、王衛衛身份證、戶口本、入職登記表、人員基本信息登記表、安全承諾書、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證明;12、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就業、勞動合同登記名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1中的《食堂供餐合同》,被告在第一次開庭中提出從未見過此合同,不予認可,而在第二次開庭過程中被告承認與原告簽訂過此合同。基于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而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合同實際履行、雙方對食堂費用進行結算、被告支付部分費用的事實,能夠與證據1形成完整證據鏈,故對證據1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提供的證據1至證據7、證據10至證據12,經原告質證提出上述證據均與原告不具關聯性,原告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對其關聯性、證明目的不予認可。鑒于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均系本案原、被告雙方爭議的間接證據,無法排除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且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弱于原告提供證據的證明效力,故對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8,經原告質證對其關聯性、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提出案外人天津悠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付款是基于被告與原告確認的費用匯總表金額、被告指示原告向案外人開具發票、案外人收到發票后向原告付款,此付款行為系被告的付款行為,不能以此說明合同主體變更,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4中的2018年6月份食堂費用匯總、指示付款通知書、銀行回單佐證,能夠證實原告的質證理由成立;被告提供的證據9,經原告質證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認可其證明目的,提出原告應被告的要求簽訂此合同,根據被告財務流程需要為案外人開具發票,但該合同從未實際履行。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和被告的質證意見,能夠認定該合同未實際履行。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原告朗瑞公司(乙方)與被告匯智公司(甲方)簽訂《食堂供餐合同》,約定:將甲方承接的凱萊英生命科學技術(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開發區七大街的二廠員工食堂由乙方提供管理服務,乙方負責甲方天津開發區二廠員工食堂的全部管理服務,負責供應甲方員工(早、午、晚、夜四餐);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協議期為三年,合同期滿后,雙方如無異議,可在重新簽署合同后繼續續約,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與之相抵觸合同按無效處理;付款方式:雙方每月15日結算上月1日至31日期間的餐費,核對無誤后,乙方在5日內開具等額、合法有效的服務費、勞務費、管理費等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收到發票后,按時結清相關費用和場地使用及相關費用、膳食供應及有關服務、管理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3月部分餐費和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的餐費未付。2017年8月9日,原告與被告簽署2017年3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結算費用金額為645363.18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費用471309.58元,尚欠174053.60元。2018年10月26日,原告與被告簽署2018年7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和2018年8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結算費用金額分別為763852元和758380.73元;2018年12月4日,原告與被告簽署2018年9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結算費用金額為908959元;2018年12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署2018年10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結算費用金額為837066元;2019年1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署2018年11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結算費用金額為836752元;2019年2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署2018年12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結算費用金額為866559元。綜上,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結算餐費金額合計4971568.73元,被告于2019年12月份給付2018年7月餐費125476.67元,尚欠4846092.06元未付。在上述食堂費用匯總表中,均加蓋了被告匯智公司項目服務中心印章,且均由被告項目經理荊云云簽字確認。2020年7月28日,原告會計盧文靜給被告財務總監宋濤通電話,盧文靜問:“原告與被告2018年7月到2018年12月餐費和服務費未結,原告能把發票給被告開出來嗎?”宋濤答:“這塊對賬的時候吧,王總說是這樣的,就這周可能跟你那邊去對賬,我也是想把這個事趕緊解決了,我催一下他”;盧文靜問:“您看現在我這個票是給您開呢還是不開呢?”宋濤答:“你先別開......”。因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2018年餐費、管理費5020145.66元未付,故成訟。
另查,2018年7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署2018年6月份食堂費用匯總表,結算費用金額為723940元。2018年8月,原告向被告發出《指示付款通知書》,載明:“經與貴公司確認,2018年6月雙方結算確認餐費591151元、勞務費132789元,共計723940元。現我公司請求貴公司將其中的187863.50元直接付給供應商天津義信和貿易有限公司,我公司認可貴公司向義信和公司付款的行為視為貴公司向我公司履行付款義務。”2019年12月31日,案外人“天津悠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向天津義信和貿易有限公司支付款項187863.50元、向原告支付款項536076.50元。
2020年8月7日,根據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請,本院作出(2020)津0116民初1974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天津匯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存款5468424.6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津匯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天津朗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餐費、管理費5020145.66元及利息(以5020145.66元為基數,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80元,減半收取25040元,原告負擔494元(已交付),被告負擔24546元,保全費5000元,原告負擔99元,被告負擔4901元(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梁凱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劉婧
判決日期
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