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轉讓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民申9113號
判決日期:2021-02-04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6民初1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1.《項目收購協議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予解除,該協議不應得到法院認定和支持。2.二審法院在本案中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系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法院混淆了違約金與利息,將此約定錯誤地按利息對待,從而導致錯誤適用了司法解釋條款。再審申請人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付強
審判員王芳
審判員崔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馬超
判決日期
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