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與梅州市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罰款決定書
案號:(2020)渝0101執恢1462號
判決日期:2021-02-04
法院: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2018)渝0101民初7437號、(2018)渝0101民初7438號申請執行人張承萬、張月與被執行人陳維雄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8年6月8日向協助執行單位梅州市市政建設集團公司發出(2018)渝0101執保414號、415號執行裁定及協助義務通知書,要求協助執行被執行人陳維雄在梅州市市政建設集團公司的款項30萬元與70萬元。2019年2月20日,梅州市市政建設集團公司以“陳維雄借款”名義擅自向第三人胡啟芬支付100萬元整。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向協助執行單位梅州市市政建設集團公司送達了(2020)渝0101執恢1462號責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項通知書和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責令其于2020年12月26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項319229.77元,2020年12月16日前將支付給原告陳維雄的工程款680770.23元支付至本院指定賬戶。協助執行單位梅州市市政建設集團公司至今未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項,拒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至今未將應付款項支付至本院指定賬戶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梅州市市政建設集團公司罰款50萬元,限于2021年1月11日前交納。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口頭或者書面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合議庭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判決日期
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