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寧0122民初5318號
判決日期:2021-02-05
法院:賀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騰電力公司)與被告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辰電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被告尚辰電力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寧0122民初5318號之一裁定,裁定駁回被告尚辰電力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尚辰電力公司不服本院上述裁定,上訴至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經審查后作出(2018)寧01民轄終214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審理期間被告尚辰電力公司提出反訴,本院經審查后,決定合并審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巨騰電力公司(反訴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常某,被告尚辰電力公司(反訴原告)法定代表人雍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巨騰電力公司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已供7臺箱變貨款336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0109元(自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8月7日共計136天,按年利率24%計算,并要求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2.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剩余兩臺箱變貨款202300元;3.被告在付清上述全部貨款539000元后,立即提走剩余兩臺箱變;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尚辰電力公司辯稱要點:1.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供貨,且所供7臺箱式變電站未按約定圖紙設計,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已經構成嚴重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未按時供貨,嚴重影響工程改造項目進度,造成被告經濟損失及負面影響。(1)2017年9月21日,被告與原告簽訂《銷售合同》,該合同第一條中明確約定2017年10月13日貨到現場。合同第六條約定,貨物在22天(即2017年10月13日)內交貨。2017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發送《關于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的告知函》,就原告未能按時供貨事宜函告原告后,原告就此事宜回函被告,但未對被告的損失進行賠償。(2)原告未按合同約定圖紙供貨,且所供箱式變電站變壓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第二條約定:高壓元器件主要選用上海明月產品,互感器采用陜西國力,微機綜保采用南瑞品牌,低壓主要元器件采用德力西,其他元器件按本公司優質產品配置。箱變連接排銅鋁過渡連接,外殼為冷板木條,按照交底后圖紙加工生產等。然而,原告未完全按照約定標準供貨,而是私自修改圖紙,對元器件進行了更換,其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3)合同約定箱式變電站變壓器型號為:S11-M-630KV變壓器,并且所供貨物要符合國家標準,但被告在收到7臺變電站后發現,其與設計圖紙均有明顯差異,且經常出現問題,后被告委托第三方機構銀川春天電力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對7臺變壓器容量進行了測試,經檢測,7臺箱式變電站的變壓器或型號或容量均存在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原告提供未達標的產品,其行為不僅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且給被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存在質量問題的箱式變電站投入到使用后,也會給社會生產和生活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為此,被告要求對所有箱式變電站質量進行全面的司法鑒定,在鑒定結果的基礎上,被告將就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造成的經濟損失及違約行為對原告進行反訴。2.原告按照年利率24%主張違約金無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原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日期供貨,且其所供箱式變電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其行為先構成嚴重違約,其應向被告承擔相應損失及違約金。3.原告要求被告提走并支付剩余兩臺變電器貨款無事實依據。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合同第八條約定,一次先供7臺,后2臺等需方提前一周通知后再供貨。但因原告原因,剩余2臺箱式變電站未能及時入場,后原告方徐姓負責人在與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一次電話中,明確表示解除剩余2臺630KVA箱式變電站的供貨。后被告于2018年7月30日就此事回復原告,原告自行要求解除剩余2臺箱式變電站供貨,現又要求被告提貨并支付貨款的行為前后自相矛盾,法庭應予以駁回。綜上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反訴原告尚辰電力公司請求本院判令:1.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銷售合同》;2.反訴原告退還反訴被告7臺箱式變電站,反訴被告返還反訴原告已支付的貨款371000元及利息64096.6元(利息自2017年12月25日算至2020年11月10日,利息計算公式:371000元×6%÷365天×1051天=64096.6元),利息計算至貨款還清為止,本息共計435096.6元;3.反訴被告支付拆除并安裝箱式變電站所產生的費用共計99382.04元;4.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212310元(違約金計算公式:707700元×30%=212310元);5.本案本訴訴訟費、反訴訴訟費、鑒定費、律師費均由反訴被告承擔。
反訴被告巨騰電力公司辯稱要點:1.不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上海欣項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鑒定意見書》案涉七臺箱變不是反訴被告供的貨,反訴被告分別于2017年11月9日供1臺,2018年1月23日供6臺箱式變電站,有反訴原告簽字確認。并于2018年7月7日在給反訴被告“關于西夏區涇祥園改造項目供貨通知”中,明確認可“前期七臺已按照合同履行”,足以說明反訴被告前期所供的案涉7臺箱變是符合合同約定的。2018年8月2日,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和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銀川供電公司在《客戶受電工程竣工檢驗意見單》中現場檢驗意見為:初驗問題已整改,復驗合格,并于當日同意送電。故尚辰電力公司提出解除《供貨合同》的請求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尚辰電力公司應履行支付欠付反訴被告貨款336700元的義務,繼續接受最后2臺箱式變電站并履行支付相應貨款的義務。2.尚辰電力公司無權要求退還反訴被告七臺箱變,無權要求反訴被告返還尚辰電力公司已付貨款371400元及所謂的利息,理由同上。3.拆除并安裝箱式變電站所產生的費用并未實際發生,未來即使實際發生也與反訴被告無關。4.反訴被告并未違約,相反是反訴原告支付貨款違約,違反先合同義務,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5.相關費用中的反訴訴訟費是因尚辰電力公司惡意訴訟而發生,鑒定費是因尚辰電力公司惡意進行鑒定而發生,律師費無合同約定,故均應由尚辰電力公司承擔。6.案涉七臺箱變,反訴被告已履行完合同約定的義務,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后期兩臺,反訴被告也已具備履行條件。反訴被告按合同約定給尚辰電力公司供七臺箱式變電站,尚辰電力公司簽字自認“已按照合同履行”,初步驗收合格,反訴被告已完成供貨的初步義務;反訴被告供貨后,七臺箱式變電站已由尚辰電力公司或寧夏寧通電力有限公司控制,七臺箱式變電站的安裝、管理、維護、運營等并非反訴被告實施,期間發生七臺箱式變電站被偷換、全部銘牌被撬毀的惡性事件與反訴被告無關;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和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銀川供電公司作為用電方和供電方對相關電力設施驗收合格,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正式投入使用并正常運營至今已超過2年,證明反訴被告已最終完成了七臺箱式變電站的供貨義務。綜上請法庭駁回反訴原告尚辰電力公司的反訴請求。
查明的事實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案外人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發包方、甲方)與寧夏寧通電力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簽署《西夏區涇祥園改造(棚戶區)外網項目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西夏區涇祥園改造(棚戶區)外網項目施工(六標段)工程,工程地點銀川市西夏區興涇鎮涇祥園,工程內容:1.西夏區涇祥園改造(棚戶區)外網項目施工(六標段)工程,主要包括新建10KV開閉所1座,箱式變壓器9臺,穿管敷設電纜,最終以現場實際量為準;2.其他輔助工程詳見工程預結算書。質量等級達到國家或供電部門驗收標準的合格條件。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價款及調整、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
案外人寧夏寧通電力有限公司(承包方、甲方)與被告尚辰電力公司(責任方、乙方)簽署《勞務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西夏區涇祥園改造(棚戶區)外網項目施工(六標段)工程,工程地點銀川市西夏區興涇鎮涇祥園,工程范圍及工程量包括但不限于新建10KV開閉所1座,箱式變壓器9臺,穿管敷設電纜及西夏區涇祥園改造(棚戶區)外網項目施工(六標段)工程的其他輔助工程,最終以現場實際量為準。開工日期2017年7月10日(以實際開工日期為準),竣工時間2018年7月15日(工期195天)。承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中工程承包范圍所述的全部工程內容,乙方包工包料,自主施工管理,自負盈虧。合同對工程質量、雙方權利、義務等進行了明確約定。
2017年9月21日,巨騰電力公司(供方)與尚辰電力公司(需方)于簽署合同編號為JT2017092101的《銷售合同》一份,載明項目名稱:西夏區涇祥園改造項目。第一條約定產品名稱為箱式變電站,型號YBP-630/10,單位臺,數量9,金額910000,備注欄記載變壓器為S11-M-630KVA10/0.4KV10±5%),2017年10月13日貨到現場,合計(大寫)玖拾壹萬元整人民幣。第二條約定質量標準為:符合國家標準,此價格為含稅價,不含計量表計。不含低壓計量互感器(計量表與互感器若是需方提供,最好提前交付供方,供方一次接好線)。計量室按照標準:一個接線盒,二個表架,一個4P開關或3P開關(如有其它要求,請提前告知)。高壓元器件主要選用上海明月產品,互感器采用陜西國力,微機綜保采用南瑞品牌,低壓主要元器件采用德力西,其它元器件按本公司優質產品配置。箱變連接排銅鋁過渡連接,外殼為冷板木條,按照交底后圖紙加工生產(交底圖需方簽字確認),交底圖紙作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條約定質保期限貳年(自送電之日起計算)。因產品質量問題,在質保期內供方承擔全部的更換維修費用及因質量問題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但更換現場必須要具備叉車或吊車進出施工現場作業的條件)。人為因素和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在包修、包換范圍之內(如雷擊、短路、超載、誤操作等),供方不承擔因此造成的任何連帶責任及費用。質保期內,供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小時內派人修理,并在24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方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需方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供方承擔需方實際支付費用,并支付單個設備全款20%的違約金。第六條約定貨物在22天內交貨(按付定金之日計算),按需方要求運輸到指定地點(如需二次轉運,供方承擔二次轉運費),供方配合需方卸貨,出庫單與物資到貨確認單上的需方收貨人必須與本合同上的需方收貨人一致,若不一致時,需以文字形式說明情況,需方收貨人姓名白彥軍。第七條約定按圖紙和合同注明(設備外型尺寸由需方提供)由需方驗收,如出廠設備與需方提供尺寸不一致,責任由供方承擔,設備出廠時應在設備上標明型號尺寸,如標明錯誤造成損失由供方承擔,需方請仔細核實貨物、資料等配件是否與合同、出庫單,物資到貨確認單的貨物數量一致并且外觀完整無損傷后簽字確認收貨。簽字后由此引發的責任與供方無關。第八條約定預付定金貳萬元整(20000),發貨前按需方實際要求付貨款的50%,貨到一個月內再付總貨款的30%,剩余貨款,在貨到現場二個月內一次性付清(注第一次先供7臺,后2臺等需方提前一周通知后再供貨,并按以上結算方式和時間付款,按照實際到場貨物數量結算)。第九條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均按合同總金額的1.5%/每天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直到合同履行完畢為止。巨騰電力公司認可尚辰電力公司已于2017年9月6日支付合同約定的定金2萬元,在合同履行中,尚辰電力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支付貨款51000元,于2017年12月26日支付貨款30萬元,以上共計支付貨款371000元(包含定金2萬元)。
2017年11月9日,巨騰電力公司出具《銀川巨騰電力博大變壓器出(入)庫單》一份,單號0000741,案外人王某在該出(入)庫單中簽字。尚辰電力公司簽署《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貨物到貨確認單》一份,確認單載明:尊敬的用戶,為使貨物能安全、完整,按時的送到你處。請你認真核對貨物的數量及型號后,在接收單位一欄簽字蓋章,然后請將此單交給送貨師傅或者拍照回傳185XXXXXXXX,謝謝合作。本批發貨詳單如下:1.產品名稱及型號為箱變YBP-630/10,1臺,金額詳見合同,合同編號JT2017092101,合同簽訂時間2017.9.21,需方單位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需方聯系人白彥軍,收貨地址西夏區涇祥園,供方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貨物使用項目名稱西夏區涇祥園改造項目。表格下方右邊注明接收單位確認貨物無誤無損傷后簽字蓋章,代理收貨人簽字(注明某公司簽收,提供身份證號及電話號碼)一欄由案外人王某書寫尚辰電力,王某,187XXXXXXXX,并加蓋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確認單下方工具及附件清單載明:柜門及電磁鎖鑰匙8把,FN12操作把手2把,DW15儲能把手1把,刀把手2把,保險芯8個,滅弧罩等附件裝于箱變低壓室內。資料交于送貨師傅,請核對附件及資料后簽字,謝謝合作。
2018年1月23日,巨騰電力公司出具《銀川巨騰電力博大變壓器出(入)庫單》一份,單號0002913,案外人王某在該出(入)庫單中簽字。后尚辰電力公司簽署《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貨物到貨確認單》一份,確認單載明:尊敬的用戶,為使貨物能安全、完整,按時的送到你處。請你認真核對貨物的數量及型號后,在接收單位一欄簽字蓋章,然后請將此單交給送貨師傅或者拍照回傳185XXXXXXXX,謝謝合作。本批發貨詳單如下:1.產品名稱及型號為箱變YBP-630/10(2#-3#),2臺,金額詳見合同,合同編號JT2017092101,合同簽訂時間2017.9.21,需方單位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需方聯系人蔡工,收貨地址××區南,供方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貨物使用項目金鳳區天嘉產業園南金豐路南。表格下方右邊注明接收單位確認貨物無誤無損傷后簽字蓋章,代理收貨人簽字(注明某公司簽收,提供身份證號及電話號碼)一欄由案外人王某書寫王某,187XXXXXXXX,2018.1.23,并加蓋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備注處載明:2#、3#高壓柜系統牌錯誤,2#變壓器缺油,低壓電容柜與進線斷路器未使用德力西。確認單下方工具及附件清單載明:柜門及電磁鎖鑰匙8把,FN12操作把手2把,DW15儲能把手1把,刀把手1把,保險芯6個,以上等附件裝于低壓柜內。資料交于送貨師傅,請核對附件及資料后簽字,謝謝合作。
同日,巨騰電力公司出具《銀川巨騰電力博大變壓器出(入)庫單》一份,單號0002914,案外人王某在該出(入)庫單中簽字。后尚辰電力公司簽署《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貨物到貨確認單》一份,確認單載明:尊敬的用戶,為使貨物能安全、完整,按時的送到你處。請你認真核對貨物的數量及型號后,在接收單位一欄簽字蓋章,然后請將此單交給送貨師傅或者拍照回傳185XXXXXXXX,謝謝合作。本批發貨詳單如下:1.產品名稱及型號為箱變YBP-630/10(4#-5#),2臺,金額詳見合同,合同編號JT2017092101,合同簽訂時間2017.9.21,需方單位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需方聯系人蔡工,收貨地址××區南,供方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貨物使用項目金鳳區天嘉產業園南金豐路南。表格下方右邊注明接收單位確認貨物無誤無損傷后簽字蓋章,代理收貨人簽字(注明某公司簽收,提供身份證號及電話號碼)一欄由案外人王某書寫王某,2018.1.23,并加蓋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備注處載明:4#、5#箱變、高壓柜的一次系統牌錯誤,電容柜內空開使用正泰。確認單下方工具及附件清單載明:柜門及電磁鎖鑰匙8把,FN12操作把手2把,DW15儲能把手1把,刀把手1把,保險芯6個,以上等附件裝于低壓柜內。資料交于送貨師傅,請核對附件及資料后簽字,謝謝合作。
同日,巨騰電力公司出具《銀川巨騰電力博大變壓器出(入)庫單》一份,單號0002915,案外人王某在該出(入)庫單中簽字。后尚辰電力公司簽署《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貨物到貨確認單》一份,確認單載明:尊敬的用戶,為使貨物能安全、完整,按時的送到你處。請你認真核對貨物的數量及型號后,在接收單位一欄簽字蓋章,然后請將此單交給送貨師傅或者拍照回傳185XXXXXXXX,謝謝合作。本批發貨詳單如下:1.產品名稱及型號為箱變YBP-630/10(6#-7#),2臺,金額詳見合同,合同編號JT2017092101,合同簽訂時間2017.9.21,需方單位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需方聯系人蔡工,收貨地址××區南,供方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貨物使用項目金鳳區天嘉產業園南金豐路南。表格下方右邊注明接收單位確認貨物無誤無損傷后簽字蓋章,代理收貨人簽字(注明某公司簽收,提供身份證號及電話號碼)一欄由案外人王某書寫王某,2018.1.24,并加蓋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備注處載明:高壓柜一次系統牌錯誤(6#、7#),電容柜斷路器未使用德力西(6#、7#),6#變壓器缺油。確認單下方工具及附件清單載明:柜門及電磁鎖鑰匙8把,FN12操作把手2把,DW15儲能把手1把,刀把手1把,保險芯6個,以上等附件裝于低壓柜內。資料交于送貨師傅,請核對附件及資料后簽字,謝謝合作。
尚辰電力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供貨時間向尚辰電力公司供貨,尚辰電力公司前期按照合同約定已于發貨前支付貨款50%,但貨到現場后未按照約定支付貨款。
2018年7月7日,尚辰電力公司向巨騰電力公司出具《關于西夏區涇祥園改造項目供貨通知》,載明我單位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貴公司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合同編號為JT2017092101,我方供需9臺箱變,前期七臺已按照合同履約,現后續8#、9#箱變已具備進場安裝條件,現我單位通知貴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箱變到達現場,同時需將8#箱變內的5#路燈開關去掉,將54#自行車棚開關更換為63A。如貴單位未按規定日期完成供貨,我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追責,望貴公司盡快按時供貨。該通知下方,巨騰電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備注:確保在2018年7月25號規定時間內交貨,箱變外觀顏色與上批一致,該箱變尺寸為2200×4800,徐某,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2018.7.7。尚辰電力公司陳述該通知中所述按合同履約僅是指該7臺箱變在經過多次整改之后,在外觀及一些非內部重要元器件上基本符合入場要求,并不是指其質量達到了要求。
2018年7月26日,尚辰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某向巨騰電力公司員工徐某發送內容為“我已經催了你好幾次你售后不做,已經嚴重耽擱驗收送電,后果自負”的短信息,徐某回復內容為“早上已經去過了,我們的人都改好回來了”的短信息。
2018年7月27日,巨騰電力公司向尚辰電力公司出具《催提貨通知函》一份,載明我公司與貴公司于2017年簽訂銷售合同編號為(JT2017092101)630KVA箱式變電站9臺,其中7臺已按貴公司要求完成供貨(說明:已供的7臺箱變貨款貴公司并未按合同約定付清),剩余2臺箱變也按貴公司2018年7月7日發的“關于西夏區涇祥園改造項目供貨通知書的要求在2018年7月25日完成并交貨”,我公司已按約定如期完成貨物并在7月25日電話通知貴公司付款提貨,但貴公司至今日未按約定提貨,現特致此函貴公司,請貴公司在收到此函后盡快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提貨,為我們以后繼續友好合作奠定基礎。
2018年7月27日、7月28日,巨騰電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與尚辰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某通話記錄顯示,雙方在電話溝通,因巨騰電力公司采購員工失誤,誤將銘牌制作成進線柜標牌,導致無法通過供電局的驗收,巨騰電力公司回復三四天內完成銘牌的定制安裝。尚辰電力公司要求巨騰電力公司將剩余2臺箱式變電站拉到現場,貨到現場后立刻付款。巨騰電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說這兩臺設備你要是覺得能發就發,你要是不要那就不要,我也沒意見,尚辰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某說這兩臺設備要么重新去做,現在的賣給別人,巨騰電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說可以,怎么都行。后巨騰電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催要已供七臺箱式變電站的貨款,尚辰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某陳述巨騰電力公司未按照約定時間供貨,未按照圖紙制作箱式變電站,刀合不上去,是昨日才整改完畢,供電局驗收提出沒有銘牌無法送電,巨騰電力公司沒有整改完畢,不同意支付貨款。巨騰電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某陳述刀合不上去昨天已經整改,尚辰公司故意刁難尚辰電力公司,如果巨騰公司違約按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尚辰電力公司如果不付款就起訴該公司,同時陳述,你不想跟我打交道了,我也不想跟你打交道了,咱們一拍兩散,你把款付給我,我把該整改的整改完。
2018年7月30日,尚辰電力公司向巨騰電力公司出具《回復函》一份,載明:致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我單位于2018年7月27日收到你公司發來的催提貨通知函,我公司與你工程簽訂的銷售合同為630KVA箱式變電站9臺,你公司現已供貨7臺630KVA箱式變電站,貴公司徐總電話通知我公司領導解除剩余2臺630KVA箱式變電站的供貨,請貴公司確認,給予回復。
2018年7月31日,巨騰電力公司向尚辰電力公司出具《催提貨、催付款通知函》一份,載明我公司與貴公司于2017年簽訂銷售合同編號為(JT2017092101)630KVA箱式變電站9臺,其中7臺已完成供貨,剩余2臺箱變也按貴公司2018年7月7日發的“關于西夏區涇祥園改造項目供貨通知書的要求在2018年7月25日完成”。我公司并在7月25日與7月29日二次電話、微信通知貴公司付款提貨,但貴公司不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造成貨物仍在我公司積壓。現再次致函貴公司,請貴公司在收到此函3日內盡快按合同約定給予付款后提貨(附:產品照片二張)。另貴公司已確認的所供貨貨物7臺(價值為707700元),合同約定所供貨物貨款在貨到二個月付清,但貴公司至今也未支付所供貨物的剩余貨款,現已造成嚴重違約,請貴公司一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
2018年7月31日,巨騰電力公司出具《回復函》一份,載明關于貴公司在7月30號發給我公司的回復函。貴公司說我公司電話通知貴公司領導解除剩余二臺630箱變的供貨。現做出回復:我公司沒有提出解除合同,我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約定來先付款后送貨。并且我公司已按照貴公司的通知,二臺貨物在2018.7.25日交貨期內如期完成,怎么可能會單方解除合同。倒是貴公司不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提貨,7月24號貴公司財務人員在微信中要求我公司開發票要付款,我公司把發票開出送達貴公司,貴公司出爾反爾說明天再付。7月26號上午貴公司工程部的讓我公司人員去貴公司拿支票。我公司人員到貴公司后,貴公司又再次變卦,讓先把貨物送到現場,再給我們公司轉賬付款。7月26號下午17:09分貴公司法人雍某再次致電我公司,讓我公司先送貨后在付款,因我公司堅持按照合同規定執行。貴公司在電話里說和我公司做生意不夠爽快,永遠再不會和我這樣的公司合作了等言論。請問貴公司我公司只是按照合同約定要求付款,怎么就把貴公司給得罪了呢?
2018年8月8日,巨騰電力公司員工徐某與尚辰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某微信聊天記錄中,徐某陳述:雍總,上次七臺的余款和這二臺630箱變,你打算什么時候付款拉貨。我還是希望能有商量的余地,把事情按照合同約定的處理了,希望今天能給我答復一下。雍某回復:本來上次叫你來及時和你商量,我也說的這兩臺到現場你派人過來給你付那三十幾萬,我這邊和你說的錄音也有,你們已經習慣了反水。徐某陳述:我的要求是按照合同約定來執行,你看還能商量好嗎,或者說還有商量的余地沒有。雍某回復:完了我安排人和你協商去。徐某陳述:今天可以嗎。雍某回復:我都已經給你說了兩臺貨到現場然后你派人到公司網銀轉款你都不,我不知道你還要啥,包括那七臺售后到昨天你才給我處理完,都已經快兩個月。徐某陳述:我的會計已經跑了二次到你公司了,我不想再跑了,我還是堅持按照合同約定來付款,按照合同約定付款后送貨,貨也按照你的要求7月25號做好了,就在公司放著呢,你也可以來公司驗貨。…雍某陳述:這個事情起因在哪。徐某回復:起因在我要求按照合同約定付款送貨,你要求先送貨在付款,你的工人讓我去公司拿支票,我去了兩個人,到你公司后,他又說不給支票了,改電匯貨款,讓我先送貨,貨到了就付款。雍某陳述:兩家公司成這樣起因在哪,你按合同供貨日期供了沒有,你們按照我們發的圖紙生產了沒。徐某回復:按照合同日期交貨了,是你們公司來到我廠說做的不行,要整改,你是發給我們圖紙了,但是我們是按照合同簽訂附件的圖紙生產的。合同附件圖紙你們簽字了。為什么讓你們簽字,是因為你們自己也沒有按照你發來的圖紙讓我們加工,至于我們修改的出線柜,我們沒有把圖紙藏著不讓你們看吧,你們自己審的,自己看的,自己簽字了就說明你們認可了,后來你們讓我們改,我們配合著整改,你們也說晚幾天也得改。再說了,我們就按合同的圖紙不改了,你們不也沒辦法嗎,我們是本著雙方的長期合作才這樣大力配合的。雍某陳述:你改圖紙給我們公司說過沒。徐某陳述:是你們自己在優化,你們說能優化就優化,你們把銅牌換銅鋁復合牌,把干變換油變,我們給你優化低壓柜,把兩個柜子優化成一個,只是把電容柜和出線柜合并整合,又沒有少裝一個開關,再說了,你們不審圖啊。雍某陳述:我讓你們改柜子擺放方式了沒。徐某陳述:柜子怎么擺放是生產廠家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的。雍某陳述:我讓你們改了沒。徐某陳述:我們不是按照你們的要求改過來了,我們整個人返工返了一遍,也沒像你說什么。雍某陳述:沒改之前做法是我要求的嗎。徐某回復:沒改之前你也沒要求,你明確要求了我就不會改。…雍某陳述:我們是因為發票出的問題嗎,是不是你改圖沒給我說出的問題,沒按期供貨出的問題,還有兩臺箱變你說不供了,話也是你說的吧。徐某回復:也許你誤解我的意思了。我說二臺箱變你不付款我就不給供貨,我都做好了,別人又不能用,怎么可能說不供貨,別說我不供貨,你就是不要我都得找著你要,給你定制的,別的公司又用不成,這又不是變壓器,型號統一。巨騰電力公司當庭陳述未交付的2臺箱式變電器對元器件進行更改后已經出售,如尚辰電力公司需要繼續履行合同,巨騰電力公司隨時可以提供。
案外人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簽署《客戶受電工程竣工報驗單》、《驗收申請》各一份,報驗單載明戶名: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用電地址銀川市××區,聯系人杜某,施工單位寧夏寧通電力有限公司,施工資質三級,聯系電話155XXXXXXXX,客戶簽字處有案外人杜某簽字并加蓋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印章。驗收申請載明:國網寧夏電力公司銀川供電公司,我單位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銀川市××區,申請新裝(9×630KVA)用電工程已安裝完畢,本次投用7*630KVA供電容量4410KVA,請貴單位給予驗收。
案外人國網寧夏電力公司銀川供電公司出具《高壓供電方案答復單》一份,載明戶名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用電地址銀川市××區,用電類型為居民生活照明,行業分類為城鎮居民生活,擬定客戶分級為二級,供電容量5670KVA(9×630),告知事項一欄記載受電工程具備供電條件,供電方案詳見正文。關于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新增用電容量供電方案的答復函第十條記載:貴公司受電工程、自備應急電源工程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公司進行設計、施工(國網銀川供電公司負責貴公司受電工程設計、施工、試驗公司的資質審查),圖紙應經國網銀川供電公司審核后方可進行施工,電氣設備選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產品并經有資質的公司試驗合格。工程竣工經國網銀川供電公司檢驗合格并辦結相關手續后方可接入電網運行。該份答復單未記載時間,被告尚辰電力公司陳述該答復單系被告尚辰電力施工前供電局的答復單。
案外人寧夏寧通電力有限公司出具變壓器試驗報告七份、氧化鋅避雷器試驗報告七份、油浸變壓器安裝記錄七份,七份變壓器試驗報告載明:試驗目的交接,試驗日期2018.5.29,變電站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電壓等級10KV,型號S11-M-630/10,容量630KVA,生產廠家江蘇天瑞變壓器有限公司,檢驗結論均合格。第一份試驗報告記載運行編號1#箱變,出廠編號1707117,出廠日期2017.7.22。第二份試驗報告記載運行編號2#箱變,出廠編號1711315,出廠日期2017.11.27。第三份試驗報告記載運行編號3#箱變,出廠編號1707113,出廠日期2017.7.22。第四份試驗報告記載運行編號4#箱變,出廠編號1711325,出廠日期2017.11.27。第五份試驗報告記載運行編號5#箱變,出廠編號1711327,出廠日期2017.11.27。第六份試驗報告記載運行編號6#箱變,出廠編號1711314,出廠日期2017.11.27。第七份試驗報告記載運行編號7#箱變,出廠編號J1707073,出廠日期2017.07。七份避雷器試驗報告均載明:試驗目的交接,試驗日期2018.5.29,變電站銀川市西夏區涇祥園小區,型號HY5WS-17/50,制造廠上海恩熔電氣有限公司,出廠日期2017.09,試驗結論合格。七份試驗報告運行編號分別為:1#、2#、3#、4#、5#、6#、7#。七份油浸變壓器安裝記錄顯示,安裝位置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變壓器型號S11-M-630/10,變壓器廠家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質量標準欄與檢查結果欄一一對應。第一份安裝記錄變壓器廠家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出廠號為J1707073,出廠日期2015.07。第二份安裝記錄變壓器廠家江蘇天瑞變壓器有限公司,出廠號為1707113,出廠日期2017.07.22。第三份安裝記錄變壓器廠家江蘇天瑞變壓器有限公司,出廠號為1707117,出廠日期為2017.07.22。第四份安裝記錄變壓器廠家江蘇天瑞變壓器有限公司,出廠號為1711314,出廠日期2017.11.27。第五份安裝記錄變壓器廠家江蘇天瑞變壓器有限公司,出廠號為1711315,出廠日期為2017.11.27.第六份安裝記錄變壓器廠家江蘇天瑞變壓器有限公司,出廠號為1711325,出廠日期為2017.11.27,第七份安裝記錄變壓器廠家江蘇天瑞變壓器有限公司,出廠號為1711327,出廠日期為2017.11.27。七份油浸變壓器安裝記錄中出廠編號與七份變壓器試驗報告中記載編號能夠對應,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竣工資料及承包方寧夏寧通電力有限公司出具變壓器試驗報告七份、氧化鋅避雷器試驗報告七份、油浸變壓器安裝記錄七份中記載出廠序號與巨騰電力公司提交的自寧夏寧通電力有限公司調取的變壓器產品合格證明書、出廠試驗報告、電力變壓器銘牌照片出廠證書中記載出廠序號一致。
2018年8月1日,案外人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銀川供電公司與案外人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簽署《高壓供用電合同》一份,合同第一章用電地址為銀川市××區,行業分類為物業管理、用電分類居民生活用電(小區考核),用電容量記載用電人共有一個受電點,第一個受電點有受電變壓器七臺。
2018年8月2日,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銀川供電公司出具《客戶受電工程竣工檢驗意見單》一份,戶名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用電地址銀川市××區,現場檢驗意見初驗問題已整改,復檢合格。同日,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銀川供電公司出具《新裝(增容)送電單》一份,戶名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用電地址銀川市××區,送電結果和意見處記載同意送電。
后,尚辰電力公司認為位于銀川市××區存在質量問題,自行委托第三方對上述七臺箱式變電站進行質量鑒定。巨騰電力公司對上述其自行委托所作鑒定報告不予認可,尚辰電力公司申請對上述七臺箱式變電站的質量進行鑒定。經雙方協商一致,本院委托上海欣項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尚辰電力公司的申請進行鑒定。該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滬欣項[2020]質鑒字第1011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第四頁表1:變壓器現場檢測數據統計測量容量7號電壓器數值最高,為596KVA,該鑒定意見書第九頁記載涉案的變壓器容量均達不到合同約定的630KVA的額度值,不符合GB/T1094.1-2013《電力變壓器第1部分:總則》中“5.1.1概述,變壓器在正常條件下,應能連續地輸送額定容量”的要求。專家組鑒定意見處載明:涉案變電站均未發現銘牌,高、低配電柜均未發現銘牌;3#、4#、5#、6#、7#變電站計量柜門均未發現接地現象,4#、7#變電站出線柜門未發現接地現象;高壓開關柜與低壓補償柜之間均未隔離;低壓柜的指示燈均是紅色;編號為711993411電流互感器在2.5VA(cosΦ=1.0)對應電流100%及120%時比值差分別為+0.56%及+0.57%,以上均存在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涉案變電站1#、3#、5#、6#、7#變壓器為S7型號,不符合《銷售合同》中變壓器型號為S11的要求,且S7型號變壓器為已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涉案變壓器均為油浸式變壓器;給用戶供電用的3P斷路器的型號,以上均不符合該項目電器外網圖紙約定的要求。尚辰電力公司因該鑒定支出鑒定費282000元。
巨騰電力公司當庭對鑒定報告提出如下異議:1.尚辰電力公司申請鑒定的《鑒定事項清單》共有10項內容(含小項共18項),鑒定意見書中專家組鑒定意見中除“編號為711993411電流互感器在2.5VA(cosφ=1.0)對應電流100%及120%時比值差分別為+0.56%及+0.57%”以及“涉案變電站1#、3#、5#、6#、7#變壓器為S7型號,不符合《銷售合同》中變壓器型號為S11的要求,且S7型號變壓器為已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與鑒定事項清單相關外,其余均鑒定意見與鑒定事項無關,不應視為鑒定項目。2.鑒定人馬維貴、石勇和宋之一并非該公司工作人員,《鑒定意見書》形式不規范,欠缺相關內容,如營業執照、執業資質等。庭后,本院向上海欣項檢測科技有限公司針對上述異議發出詢問函一份,要求其在收到本函三日內書面函復本院。
后上海欣項檢測科技有限公司郵寄函件一份,針對該詢問函中的問題,答復如下:一、針對“1.反訴原告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請鑒定《鑒定事項清單》共有l0項內容(含小項共l8項),鑒定意見書中專家組鑒定意見除了“編號為711993411電流互感器在2.5VA(cosΦ=1.O)對應電流l00%及l20%時比值差分別為+0.56%及+0.57%”,以及“涉案變電站1#、3#、5#、6#、7#變壓器為S7型號,不符合《銷售合同》中變壓器型號為S11的要求,且S7型號變壓器為已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與鑒定事項清單相關外,其余均鑒定意見與鑒定事項無關,不應視為鑒定項目”的回復:鑒定報告結論中所述:“涉案變電站均未發現銘牌,高、低壓配電柜均未發現銘牌;3#、4#、5#、6#、7#變電站計量柜門未發現接地現象,4#、7#變電站出線柜門未發現接地現象;高壓開關柜與低壓補償柜之間均未隔離;低壓柜的指示燈均是紅色,以上均存在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涉案變壓器均為油浸式變壓器;給用戶供電用的3P斷路器的型號,以上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和該項目電氣外網圖紙約定的要求”。以上事項均是不符合相關標準及未按圖紙要求進行的項目,這些問題均可體現涉案箱式變電站的質量問題。1.委托事項已經明確是:“對涉案7臺箱式變電站質量進行鑒定”,這些不符合項均為涉案箱式變電站的質量問題,符合委托事項的回答要求。2.《鑒定申請書中》中“事實與理由:申請人申請貴院依法對被申請人出售與申請人的7臺箱式變電站的質量標準是否符合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約定和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的報價時的電子郵件圖紙中所要求的型號及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進行司法鑒定”,而《銷售合同》中“二、質量標準:符合國家標準”。鑒定意見書結論中的不符合項完全按照《鑒定申請書中》與《銷售合同》中約定的要求進行了回答。3.《鑒定事項清單》中“10、箱變內高低壓柜變壓器是否按照國家規范安裝,是否達到國家安全標準”。鑒定意見書結論中“涉案高、低壓配電柜均未發現銘牌;3#、4#、5#、6#、7#變電站計量柜門未發現接地現象,4#、7#變電站出線柜門未發現接地現象,以上均存在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明確回復了勘驗現場發現的《鑒定事項清單》中的不符合項。《鑒定事項清單》中“7、配電柜指示燈、二次元器件、二次控制線是否采用國家標準”,鑒定意見書結論中“低壓柜的指示燈均是紅色,以上均存在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也明確回復《鑒定事項清單》中的不符合項目。《鑒定事項清單》中“9、使用元器件是否滿足圖紙設計要求”,鑒定意見書結論中“涉案變壓器均為油浸式變壓器;給用戶供電用的3P斷路器的型號,以上均不符合該項目電氣外網圖紙約定的要求”明確回復了《鑒定事項清單》中的不符合項目。二、針對“鑒定人馬維貴、石勇和宋之一并非你公司工作人員,該《鑒定意見書》形式不規范,欠缺相關內容,如營業執照、執業資質等”的回復:目前全國產品質量鑒定工作的機構稱謂是---產品質量鑒定組織單位,還是根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99年4號令一《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質量鑒定組織單位組織三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質量鑒定專家組,具體實施質量鑒定工作。二十三條,專家組的成員應當由高級技術職稱、相應的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中聘任來執行。目前國家沒有新的強制性法規來約定鑒定人員的組成和要求,各省行業協會還是遵循和依據上述的條款在自律管理,各組織鑒定單位都是將符合資質的相關專家報備到質量鑒定行業協會的專家庫,再根據委托人委托的案件類別在專家庫中甄選三名或以上合適的單數專家組成鑒定專家組從事鑒定工作。產品質量鑒定專家組的成員歷來沒有法規要求必須是本單位在職人員。我單位完全按照組織專家鑒定要求進行,馬維貴、石勇和宋之一均屬于鑒定專家庫鑒定人員,其專業及技術均符合涉案箱式變電站的產品質量鑒定專家要求。同時我機構也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審查,入選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的名錄,且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有公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一)委托法院名稱;(二)委托鑒定的內容、要求;(三)鑒定材料;(四)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五)對鑒定過程的說明;(六)鑒定意見;(七)承諾書。鑒定書應當有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委托機構的鑒定書應當有鑒定機構蓋章,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名。我機構出具的該案《產品質量鑒定意見書》符合上述法規。綜上所述,滬欣項[2020]質鑒字第l011號《箱式變電站鑒定意見書》鑒定程序符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報告內容客觀準確,鑒定結論客觀公正。
原、被告雙方均認可上述7臺箱式變電站于2018年9月份通電使用,通電時巨騰電力公司未在現場,且雙方均未能提交有效的設計圖紙。尚辰電力公司庭后書面回復稱涉案七臺箱式變電站系由巨騰電力公司安裝。巨騰電力公司在第一次庭審時陳述設備使用在西夏區涇祥園項目中,第二次庭審時陳述七臺箱變交給尚辰電力公司后,由尚辰電力公司控制,巨騰電力公司不參與安裝,因涉案七臺箱式變電站均無銘牌,巨騰電力公司不知道箱式變電站是否更換、是否安裝在西夏區涇祥園項目中。
2020年11月9日,案外人銀川農村電力服務有限公司興涇供電所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載明: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涇祥園(棚戶區)改造外網項目,新建10KV開閉所一座,箱式變壓器7臺630KVA。自項目2018年7月送電運行后,止2020年8月19日期間,銀川騰治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未向我單位申請報修、更換箱式變壓器或申請長時間、大面積停電。
同日,案外人銀川騰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載明: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涇祥園(棚戶區)改造外網項目,新建10KV開閉所一座,箱式變壓器7臺630KVA。此項目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無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向我物業公司申請報修、更換箱式變壓器,未因維修、更換箱式變壓器所需的長時間、大面積停電。
2020年11月10日,銀川市西夏區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載明:我單位建設的涇祥園(棚戶區)改造外網項目,新建10KV開閉所一座,箱式變壓器7臺630KVA。自項目2018年7月送電運行后,至2019年9月移交物業期間,無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向我單位申請報修、更換箱式變壓器或因維修、更換箱式變壓器所需進行長時間、大面積停電。
2020年12月8日,案外人寧夏寧通電力公司向尚辰電力公司出具更換函一份,載明:致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經悉,在貴公司承包并施工的由我公司2017年發包的《西夏區涇祥園改造(棚戶區)外網項目施工》9臺箱式變壓器工程中,貴公司從銀川市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購買安裝的1-7號箱式變壓器經賀蘭縣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鑒定,存在7臺變壓器容量均不符合能連續輸送額定容量、變電站外殼使用材料為可燃材料、變壓器型號為2009年已被列入淘汰產品目錄的S7型號變壓器等影響正常、安全使用的情況。現就鑒定的7臺箱式變壓器出現的問題,我公司要求貴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及雙方合同約定更換成S11型號630KVA變壓器,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將由貴公司承擔。
另查明,2009年12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第一批)公告附件變壓器、調壓器欄3-3欄記載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電變壓器。
判決的理由與結果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解除反訴原告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簽訂的《銷售合同》;
三、反訴被告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反訴原告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貨款371000元,反訴原告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反訴被告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返還貨款時,將涉案七臺箱式變電站(安裝于銀川市西夏區涇祥園小區內)返還反訴被告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四、反訴被告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反訴原告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違約金55650元;
五、駁回反訴原告寧夏尚辰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4746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負擔;保全費3366元,由原告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5634元,由反訴被告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負擔3219元,由反訴原告尚辰電力公司負擔2415元;鑒定費282000元,由反訴被告銀川巨騰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二審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如實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經營必須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郭曉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榮富
書記員郭娟
判決日期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