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朝寶與梁細柱、廣東佳業建設有限公司、中山市黃圃鎮自來水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2072民初7941號
判決日期:2021-02-07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梁朝寶與被告梁細柱、廣東佳業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業公司)、中山市黃圃鎮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黃圃自來水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24日、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時,原告梁朝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珍彬、劉悅,被告梁細柱,被告佳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彩欣,被告黃圃自來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燕維、潘洋帆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時,原告梁朝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清,被告梁細柱,被告佳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滿娥,被告黃圃自來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佳玲、潘洋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梁朝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向梁朝寶支付工程款32000及利息(以32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梁朝寶與梁細柱于2018年2月3日簽訂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梁朝寶承包中山市黃圃鎮供水網管改造工程的路面恢復工作,工程單價按混凝土路面每米5元計算,梁細柱需在梁朝寶進場施工每30天,根據梁朝寶完成的工程量支付80%的工程款,余款在30天內付清。梁朝寶于2018年1月23日進場,于2018年3月退場。梁細柱未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雙方于2018年7月16日簽訂調解協議,確認梁細柱于2018年3月8日支付工程款10000元,尚欠32000多元,梁細柱承諾在2018年10月1日付清工程款30000元,余款2000多元在現場付清。但梁細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鑒于黃圃自來水公司是工程的發包人,佳業公司是工程的轉包人,三被告應當對上述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梁朝寶提起本案訴訟。
梁細柱辯稱,確認梁朝寶的訴訟請求,只要佳業公司支付工程款,梁細柱就向梁朝寶支付工程款。
佳業公司辯稱,實際施工人追討工程款應當向合同相對方主張,佳業公司不是梁朝寶的合同相對方,因此,無需向梁朝寶支付工程款。按合同約定,佳業公司應支付70%的工程款,但實際已支付95%,超出合同約定。
黃圃自來水公司辯稱,黃圃自來水公司與梁朝寶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不應向梁朝寶支付工程款和利息。黃圃自來水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向佳業公司足額支付了工程款,未欠付佳業公司工程款。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黃圃自來水公司是黃圃鎮馬安村供水管網改造工程的項目單位。黃圃自來水公司以招投標的方式對外發包黃圃鎮馬安村供水管網改造工程,佳業公司中標。雙方于2017年6月23日簽訂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2009年版),約定:黃圃自來水公司將黃圃鎮馬安村供水管網改造工程發包給佳業公司施工,合同造價3852697.26元。2017年6月30日,佳業公司與梁細柱簽訂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約定:佳業公司將黃圃鎮馬安村供水管網改造工程分包給梁細柱,工期2017年6月20日至同年12月16日,合同總價暫定為1157285.33元。
2018年2月3日,梁朝寶與梁細柱簽訂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梁細柱將中山市*********面恢復工程交由梁朝寶施工。梁朝寶與梁細柱均確認:雖然合同約定的是吳欄村的工程,但梁朝寶實際施工的是馬安村的工程。
2018年6月16日,梁朝寶、梁細柱簽訂調解協議,其主要內容為:梁細柱確認還欠梁朝寶工程款30000元,承諾于2018年10月1日前付清,剩余余款現場處理。梁細柱確認剩余余款是2000元,但未現場支付,因此,共欠梁朝寶工程款32000元。
庭審中,佳業公司、黃圃自來水公司確認黃圃自來水公司已按照工程進度支付了進度款,不存在拖欠進度款的情形。梁朝寶沒有證據證實黃圃自來水公司存在拖欠佳業公司工程款的情形
判決結果
一、被告梁細柱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梁朝寶支付工程款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32000元為基數,從2018年10月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至2019年8月20日止,從2019年8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梁朝寶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329元,由被告梁細柱負擔(該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負擔部分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并逕付給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何慧聰
判決日期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