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春花、山東德州扒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4民終4262號
判決日期:2021-02-08
法院: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馬春花因與被上訴人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德州扒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陳文峰、張春國、龐長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魯1491民初14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馬春花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書,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工程款207.9萬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錯誤。1、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證據三證明如成公司在(2020)魯1491民初150號案件開庭時陳述,其收到扒雞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根據陳文峰的指示向陳鵬飛撥付工程款,撥付工程款時已經扣除稅款、管理費,如成公司及時與陳文峰進行結算。陳文峰與被上訴人如成公司進行結算是代表實際施工人馬春花、陳文峰、張春國、龐長清四人合伙與轉包人進行的結算,證明如成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違法轉包。被上訴人如成公司關于其與陳文峰是內部承包關系的主張,沒有證據證明。2、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是“四人合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每個債權人都有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原審判決認定由陳文峰與如成公司結算后再四人清算,實際上是指定了陳文峰作為“四人合伙”的對外代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四人合伙”向轉包人如成公司主張工程款并不以發包人扒雞公司與轉包人如成公司已經實際驗收、結算并支付為前提。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陳文峰作為如成公司的代理人,其邀請上訴人馬春花及張春國、龐長清等參與實際施工,后四人簽訂合伙協議性質的《補充協議》,其性質是事實上將案涉工程轉包給“四人合伙”,“四人合伙”與被上訴人如成公司之間存在轉包性質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起訴被上訴人如成公司沒有突破合同相對性。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馬春花與陳文峰、張春國、龐長清應當為共同訴訟人的同時,怠于履行依職權追加共同訴訟人的職責錯誤。3、原審認定上訴人主體不適格,依據法律規定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4、上訴人有新證據證明扒雞公司已經實際使用涉案工程,應當視同竣工驗收,原審判決以工程未竣工驗收,判決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
山東德州扒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辯稱,一、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二、本案訴訟費用依法由上訴人承擔。
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陳文峰述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馬春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張春國述稱,認可上訴人的上訴。
龐長清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馬春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扒雞公司、如成公司向馬春花支付工程款207.9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扒雞公司、如成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5月20日,扒雞公司與如成公司就扒雞公司車間鋼結構工程簽訂《山東德州扒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飼料車間鋼結構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如成公司承包扒雞公司的飼料車間鋼結構工程。合同價款為4740000元。工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每延誤一天支付1000元違約金。結算方式為工程第一批鋼材進場后付合同價款的20%,框架梁及屋面梁施工完成后付至合同價款的50%,工程全部完工后付至合同價款的70%,審計完成并驗收合格后付至審計價款的95%,剩余工程款兩年后無質量問題一次性付清。陳文峰作為如成公司授權代表人及聯系人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如成公司公章。2019年8月12日,陳文峰、龐長清、馬春花、張春國簽訂《補充協議》一份,約定出資由馬春花、張春國承擔;施工由陳文峰全權負責;利潤由馬春花、張春國占50%,陳文峰、龐長清、江良棉占50%;所有回款均打入馬春花個人賬戶。現案涉工程未能完成竣工驗收。2020年1月13日,德州市德城區鴻泰鐵藝制品加工廠以陳文峰、陳鵬飛、德州怡玏商貿有限公司、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龐長清為被告,山東德州扒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張春國為第三人訴至一審法院。2020年6月16日一審法院作出(2020)魯1491民初150號之一裁定書,駁回德州市德城區鴻泰鐵藝制品加工廠的起訴。德州市德城區鴻泰鐵藝制品加工廠不服該裁定,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魯14民終2578號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二、馬春花的訴訟請求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2019年5月20日,扒雞公司與如成公司就扒雞公司車間鋼結構工程簽訂《山東德州扒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飼料車間鋼結構工程施工合同》,扒雞公司與如成公司之間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根據陳文峰、龐長清、馬春花、張春國簽訂《補充協議》及(2020)魯14民終2578號終審裁定認定的事實,陳文峰、龐長清、馬春花、張春國之間為合伙關系,其四人負責具體的工程施工。陳文峰、龐長清、馬春花、張春國與扒雞公司無直接的合同關系。具體結算應在扒雞公司與如成公司驗收、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后,由陳文峰與如成公司按照約定,進行結算;之后陳文峰、龐長清、馬春花、張春國四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進行合伙事務清算。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為馬春花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如下:首先,合同關系是存在于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則上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此稱為“合同相對性”。合同的相對性不能隨意突破,否則易使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本案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存在于扒雞公司、如成公司之間,馬春花直接起訴扒雞公司、如成公司屬突破合同的相對性,沒有法律依據;其次,馬春花訴訟請求的計算方式為合同總價款減去扒雞公司已支付給如成公司工程款而得來。但是扒雞公司與如成公司就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尚未竣工驗收,工程款的數額處于待定狀態,不能簡單的按照馬春花的計算方式得出,故馬春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條規定,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陳文峰、龐長清、馬春花、張春國四人屬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根據上述規定,馬春花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主張全體合伙人的利益。判決:駁回馬春花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1716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6716元,由馬春花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馬春花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公證書》一份,證明被上訴人山東扒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扒雞公司)對涉案工程已經實際使用的事實。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扒雞公司質證稱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被上訴人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成公司)質證稱同扒雞公司質證意見。陳文峰質證稱同如成公司質證意見。張春國質證稱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認可。龐長清未發表質證意見。本院法庭調查中,被上訴人扒雞公司陳述:“(照片)確實是涉案工程。現在的工程經過核實,工程已經實際使用但沒有實際結算,工程已經竣工了,但是是否進行驗收無結論。”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證據及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系本案涉案工程的照片,能夠證明涉案工程已經完工的事實,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432元,由上訴人馬春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姜南
審判員王曉麗
審判員馬麗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郝洪麗
書記員于文平
判決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