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武與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結案通知書
案號:(2021)川1113執37號
判決日期:2021-02-08
法院:四川省樂山市金口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胡文武與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胡文武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申請執行的標的為工程款27000元、執行費305元以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執行中,申請執行人胡文武與被執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胡文武自愿放棄1000元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只需支付申請執行人胡文武工程款26000元,承擔執行費290元。現被執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已自動履行到位26000元,并繳納執行費290元。退付申請執行人胡文武執行案款260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執行完畢,本院以執行完畢的方式結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判決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