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武與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1113執37號
判決日期:2021-02-08
法院:四川省樂山市金口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胡文武與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標的為工程款27000元,執行費305元以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執行中,查詢到被執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有部分財產。本院認為,為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執行,應對被執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予以凍結、扣劃27305元(含工程款27000元、執行費3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執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予以凍結、扣劃27305元;或對其相應金額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陳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春梅
判決日期
2021-02-08